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
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
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
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 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 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 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消毒产品种类与剂型
消毒产品的分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 用品类 。 一、消毒剂:粉剂 、片剂、颗粒剂、液体、喷 雾剂 、凝胶 ; 二、消毒器械: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 指示物、灭菌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纸巾、卫生巾/ 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隐形眼 睛护理用品、化妆棉、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 生用品。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 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为四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 编号。
涉水批件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涉水产品(如饮用水处理器、游泳池水处理设备等)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三、卫生管理要求1. 人员管理(1)从事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 生产管理(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2)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3. 销售管理(1)销售涉水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指导等资料。
(2)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4. 安装、维修管理(1)安装、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安装、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卫生安全。
(3)安装、维修完成后,应向用户出具安装、维修记录,并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5. 检测管理(1)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
(2)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卫生监督与检查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2. 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测等企业、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卫生管理良好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卫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

采水样前要按照说明书冲洗设备,直至能正常工作。
采样数量及规格----新办
1.管材 • 取样量:不同管材内径所需管材长度为:
管材内径
(Φ ,mm) 16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所需管材长
度(m)
30 19 12 8 5 3 2 1.5 1 0.7
•规格:采集申报规格中口径最小的产品,样品截取 长度为1米
2.管件 • 取样量:20个 • 规格:样品中各类型管件都应包括(直型、弯型、三通
等),样品要求管径一致 3.蓄水容器 • 取样量及规格:组装式水箱可采加工水箱的板材,经验:
规格10cm×10cm,8块,密封胶条则应提供卫生许可批 件或自行送检,焊接式水箱则采加工水箱的板材,经验: 规格10cm×10cm,8块,每2块现场进行焊接
5.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 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比如水质处理器筒 体、管材等在组装前应经过清洗、干燥、消毒。 石英砂、活性炭等滤料装入筒体前应清洗净。
6.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 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采 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灯按50瓦/10~15m2设 置,离地2米吊装。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 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
主要内容
卫生条件审查 生产能力审查 采样封样
卫生条件审查
审查依据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 规范》
审查要点
一、 厂址选择 1. 厂区周围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无粉尘、有害气
体、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扩散性污染源,无蚊蝇等 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审核要点
二、厂区规划、车间布局 1.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功能分区要明确,人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 和原料。 5、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 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 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 双手。 6、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 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程序 (二)采样要求 (三)结果处置
(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卫生管理体系; 2、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可出厂;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 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 5、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 6、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 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2012年9月23日公布 决定取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共3项21类产品: 第55项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氯乙 烯、聚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 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 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并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 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 产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23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dbaf1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73.png)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2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规范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经研究决定,自5月1日至7月30日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人员如下:组长:赵瑜省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杨永朝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局长马哲省卫生厅监督处处长成员:陶跃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刘永占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马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刘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辛杨省卫生厅监督处副处长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监督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杨永朝同志兼任。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整治目标对全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拉网式清查,彻底取缔一批无证生产单位,吊销撤销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产品)的许可证,停业整顿一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严厉查处一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指导帮助一批遵纪守法、产品质量信得过的生产经营单位。
涉水产品的卫监督12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 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 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 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场所) 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 废”处理措施。 4、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 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 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5、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 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m,面积不小于100m2。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 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 他场所不应小于lOOLx。 9、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 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 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 毒。 10、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 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人口处应设 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 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 手设施。
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人生产场所,水质处理 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清洁的工 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生产或者销信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和 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 的罚款。
6、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 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 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 漏。 7、生产场所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 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 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m。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 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 30m2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 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 及通风设施。 8、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 15m2设置,离地2m吊装。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是针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涉水产品包括饮用水、游泳池水、温泉水、河湖水等与人们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水产品。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涉水产品直接接触人们的身体,如果卫生状况不符合规范,就有可能引发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对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在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生产设备和工艺条件等。
2. 生产过程的监管:规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卫生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环节。
3. 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对于销售涉水产品的商家和使用单位,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包括产品标识、配送流程、使用环境等。
4. 质量监督和检验要求:对于涉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制
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符合一定的卫生规范,保障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安全。
同时,也推动了涉水产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了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 )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 3 米,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
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毒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名称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2、标注的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不规范; 3、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夸大、明示 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标注医疗术语或 疾病名称; 4、未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5、植物成分未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6、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抗抑菌剂)未 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或者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 要求。 7、企业基本信息标注不具体。
睛护理用品、化妆棉、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 生用品。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 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为四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 编号。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 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 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 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 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
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 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 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 于2.5米。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 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与监督
孙家振 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二0一三年十月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卫生监督的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
规范(2001年)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种类与剂型
消毒产品的分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 用品类 。
一、消毒剂:粉剂 、片剂、颗粒剂、液体、喷 雾剂 、凝胶 ;
二、消毒器械: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 指示物、灭菌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纸巾、卫生巾/ 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隐形眼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 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 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十条: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 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 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
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 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 需要使用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 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否有更衣室或者更衣室内是否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设
施; • 生产车间面积是否小于100平方米或者分装车间小于60平方米 ; • 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满足所生产产品的需要 ; • 生产车间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交叉污染 ; • 生产用于接触皮肤粘膜的产品生产车间空气洁净度是否达到30万
级以上净化(或生产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车间空气洁净度是 否达到10万级净化),生产时空气净化设施是否开启; • 生产记录、投料记录是否不齐全 ; •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 检验室是否能够满足出厂检验要求,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 • 成品库与原料库包装材料库是否分库存放; • 原料与包装材料库房是否分类存放且摆放整齐 ; • 原料库房内有无禁用物质存放 ; • 成品仓库内成品摆放是否整齐或有杂物堆放 。
•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 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 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 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 米。
• 第二十一条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 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 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 水洗手设施。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 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 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 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 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条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 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 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 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 避免交叉。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 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 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涉水产品的定义: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 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 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 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 材料和化学物质。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 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 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 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 (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 紫外线消毒器等。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
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 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 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 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 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 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的审查与监督
2020/11/25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卫生监督的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09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 •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2009年)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 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 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 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三条: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 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 、验收,并记录备查。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有净化要求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
表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 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 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 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 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 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