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9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完整版(2019年)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与承租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证明其享有出租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房屋受他人委托代管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需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材料。
(2)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在附件一《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当事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特别提示: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要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
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房屋信息编码卡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8930536_蓝领公寓蜕变:从集体宿舍到员工公寓

李珍 上海报道“我们这里基本上能够达到95%的入住率。
”魔方生活服务集团旗下蓝领公寓9号楼上海临新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映入记者视野的9号楼公寓,位于上海虹桥地区扬子江国际企业广场内,是几幢办公楼中的一个,从外观看不出与其他办公楼有什么差别,但内部别有洞天,重新做了设计,针对园区及周边的工作人群,提供企业员工住宿服务。
长租公寓行业内为了区隔白领公寓、青年公寓,将这一类公寓统称为蓝领公寓(企业员工公寓)。
记者近日走访调研了上海几家大型蓝领公寓服务机构,这个以往被边缘的公寓品类,被众多企业客户和租客点赞欢迎,也获得更多资本的关注。
央视财经报道,这一行业融资额2018年突破100亿元,增长比2017年翻了一倍,成为长租公寓中一匹成长较快的黑马。
蓝领公寓由过去的集体宿舍,正在成长为长租公寓细分领域中一个新的蓝海市场。
长租公寓“新势力”蓝领公寓,也称为租赁型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公寓,是长租公寓行业中重要的细分领域。
诞生之初是面向服务行业人群需求,伴随发展逐渐面向企业主,专门为企业员工提供住宿服务。
公寓运营机构通常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为租户提供相应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蓝领公寓之所以成为长租公寓的“新势力”,是由于这一租客群体的兴起。
据中国新蓝领消费于成长白皮书(2017)显示,2018年我国蓝领人口约2.88亿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新蓝领从事新兴服务业比例均超过50%。
这一群体年龄在20岁至30岁之间,大多以90后为主,这一代年轻蓝领的需求在不断提升,更加看重居住蓝领公寓由过去的集体宿舍,正在成长为长租公寓细分领域中一个新的蓝海市场。
蓝领公寓蜕变:从集体宿舍到员工公寓蓝领公寓,也称为租赁型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公寓,是长租公寓行业中重要的细分领域。
蓝领公寓2018年融资额突破100亿元,增速较2017年翻了一倍,成为长租公寓中一匹成长较快的黑马。
环境的舒适和服务质量方面。
上一辈蓝领们所住的集体宿舍,已经不被他们所接受,两代人对住房的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9版)

楼梯楼
20
97
白云区
白云区松柏路松柏东街25号
楼梯楼
37
98
天河区
天河区牛利岗101号
楼梯楼
18
99
天河区
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03号
电梯楼
43
100
越秀区
越秀区北京南路太平沙19号
楼梯楼
50
101
越秀区
越秀区大德路151、153号
楼梯楼
35
102
越秀区
越秀区豪贤路1号
楼梯楼
楼梯楼
56
90
越秀区
越秀区站西路89号之二、之三
楼梯楼
23
91
越秀区
越秀区中山三路荣华南街31号
楼梯楼
30
92
越秀区
越秀区珠光路咸虾栏9号
楼梯楼
44
93
白云区
白云区广花路合益二街23号
楼梯楼
22
94
白云区
白云区广园路景泰西七巷12号
楼梯楼
24
95
白云区
白云区机场西心谊路55、57号
楼梯楼
30
96
白云区
电梯楼
21
11
白云区
金沙洲花园
东临金满家园,西靠环城高速,南接凤岗村,北临金沙大道
楼梯楼
19
12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电梯楼
27
13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楼梯楼
22
14
白云区
积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电梯楼
26
15
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白云区
白云区横沙复建住宅小区29、31号
楼梯楼
19
8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北路华园北街一巷14号
楼梯楼
36
9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路28号
楼梯楼
36
10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路30号
电梯楼
36
11
白云区
白云区汇侨路17、26、50号、 汇侨二街
2、4、6、8号
楼梯楼
28
12
白云区
白云区景泰北街3、6、12号
楼梯楼
22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108
天河区
天河区泰安花园(泰安南路 号,泰安北路泰安三街43、 一街7、9号)
133、136
45号, 泰安
楼梯楼
28
109
天河区
天河区华景新城路华景街23号、粤生街
78号
楼梯楼
40
110
天河区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41号
楼梯楼
43
111
天河区
天河区龙口东路179号
楼梯楼
35
102
越秀区
越秀区豪贤路1号
楼梯楼
36
103
越秀区
越秀区环市东路天胜村57、61号
楼梯楼
33
104
越秀区
越秀区环市中路309号之一
楼梯楼
31
105
越秀区
越秀区先烈东横路36号之一
楼梯楼
37
106
越秀区
越秀区先烈南路青菜岗22号
楼梯楼
48
107
越秀区
越秀区中山六路76号
楼梯楼
42
序号
行政区
房屋地址
楼梯楼
34
38
海珠区
海珠区瑞宝花园宝丰楼、宝华楼、宝祥
楼
楼梯楼
30
39
海珠区
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10、19、20、47号
楼梯楼
28
40
海珠区
海珠区新港东路76号之一
楼梯楼
31
41
海珠区
海珠区怡乐路八巷10号
楼梯楼
30
42
黄埔区
黄埔区荔香路98号
楼梯楼
22
43
荔湾区
荔湾区东风西路53号
楼梯楼
32
44
荔湾区
电梯楼
25
17
白云区
民惠居
白云区广花路与机场路交界西北角
电梯楼
31
18
白云区
富康村
白云区怡富街、 怡富南街、 怡富北街
电梯楼
27
19
白云区
富康村
白云区怡富街、 怡富南街、 怡富北街
楼梯楼
22
20
白云区
丽康居
白云区丽康街
电梯楼
27
21
白云区
丽康居
白云区丽康街
楼梯楼
22
序 号
行政区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房屋类型
丰路项目)
白云区石井街石井大道路段
电梯楼
23
56
白云区
江云轩
(东风新街
一期项目)
白云区江同路134号
电梯楼
16
57
番禺区
大学城佳苑 (小谷围项 目)
番禺区官洲隧道南侧出入口位置
电梯楼
30
58
番禺区
东新高速
以东项目
番禺区南站东侧东新高速以东汉溪
大道以南
电梯楼
18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分散房源)
序号
行政区
黄埔区镇东路50号
电梯楼
23
33
荔湾区
芳和花园
荔湾区东漖芳和中环街
电梯楼
30
34
白云区
龙归花园
东侧广从公路,南侧临近龙兴西路,
西面龙归中学,北侧靠近黄兴田路
电梯楼
12
35
天河区
广氮花园
天河区广氮北环街
电梯楼
33
36
天河区
棠悦花园
天河区棠德东路以东地段
电梯楼
33
37
天河区
珠江嘉苑
天河区沐陂村后、 岑村龙船头菠萝山 地段
楼梯楼
29
57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青槐里1号
楼梯楼
29
58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8号
楼梯楼
29
59
荔湾区
荔湾区西湾东路1号之一
楼梯楼
25
60
荔湾区
荔湾区西湾路广雅前街26号
楼梯楼
35
61
荔湾区
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36号
楼梯楼
35
62
天河区
天河区百合路32号
楼梯楼
29
63
天河区
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路1168号
楼梯楼
41
64
天河区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8号
楼梯楼
35
65
天河区
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17号
楼梯楼
34
66
天河区
天河区平云路潭乐街120号
楼梯楼
25
67
天河区
天河区沙河金燕路21、23、25号
楼梯楼
26
68
天河区
天河区沙太路北苑三街8号
楼梯楼
25
69
天河区
天河区水荫四横路61-2号、123号
楼梯楼
26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1
白云区
白云区白云花园
楼梯楼
25
2
白云区
白云区北站路166号
楼梯楼
28
3
白云区
白云区北站路明泉街11、13号
楼梯楼
28
4
白云区
白云区广园路景泰直街东四巷16号
楼梯楼
24
5
白云区
白云区广园路云苑直街35号
楼梯楼
18
6
白云区
白云区横沙复建村14号
楼梯楼
19
26
天河区
泰安花园
天河区车陂路471号
电梯楼
33
27
天河区
安厦花园
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北, 珠吉路以东地 段
电梯楼
30
28
天河区
云宁居
天河区河水西大街
电梯楼
20
29
天河区
云宁居
天河区河水西大街
楼梯楼
16
30
天河区
育龙居
天河区天源路兴龙街
电梯楼
30
31
天河区
育龙居
天河区天源路兴龙街
楼梯楼
26
32
黄埔区
大田花园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5
白云区
白云区站西路69号
楼梯楼
23
26
海珠区
海珠区赤岗路160号
楼梯楼
35
27
海珠区
海珠区赤岗路赤岗一街24号
楼梯楼
30
28
海珠区
海珠区东晓路桥东新街17号
楼梯楼
20
29
海珠区
海珠区东晓路雅敦东街7号
楼梯楼
26
30
海珠区
海珠区广州大道南548、550号
楼梯楼
30
电梯楼
21
11
白云区
金沙洲花园
东临金满家园, 西靠环城高速, 南接 凤岗村,北临金沙大道
楼梯楼
19
12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电梯楼
27
13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楼梯楼
22
14
白云区
积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电梯楼
26
15
白云区
积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楼梯楼
21
16
白云区
平德苑
白云区小坪村西侧, 黄石路南侧地段
电梯楼
16
46
黄埔区
亨元花园
黄埔区黄埔东路亨元环街 (黄埔区南 岗镇亨元村口地段)
电梯楼
16
47
黄埔区
瑞东花园
黄埔区大沙东街地段
电梯楼
20
48
黄埔区
榕悦花园
黄埔区黄埔东路地段
电梯楼
18
49
黄埔区
佳兆业盛世 广场
黄埔区南玻地块 (云埔工业园区南岗 片49号)、黄埔东路南岗段
电梯楼
19
50
黄埔区
保利瀚林花园
82
越秀区
越秀区万福路126-1号
楼梯楼
36
83
越秀区
越秀区西华路第一津街24号
楼梯楼
30
84
越秀区
越秀区下塘宝汉直街113号
楼梯楼
21
85
越秀区
越秀区下塘西路35号之一
楼梯楼
34
86
越秀区
越秀区先烈东路永福西约119号
楼梯楼
26
87
越秀区
越秀区小北路朱子寮50、51号
楼梯楼
22
88
越秀区
越秀区永福路永福西约120、123号
14号
楼梯楼
34
118
天河区
天河区五山路130、134号
楼梯楼
36
119
天河区
天河区先烈东路沙河顶新二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