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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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2010.02)的通知(厦建价〔2010〕45
号)
一、材料价格按材料类别划分与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二、钢管脚手架材料租赁价格与市造价站发布的租赁价格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技术措施费中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四、其他措施费中各项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
五、控制线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调整。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厦建价【2007】25号、2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施工标系统)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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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施工标系统)培训大纲适用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技术支持:福建金贸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办公楼19A 客服电话:目录1 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培训大纲31.1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简介31.2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操作流程31.2.1招标流程31.2.2中标流程62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系统培训大纲92.1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系统简介92.2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操作流程102.3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153 开标辅助系统培训大纲163.1开标辅助系统简介163.2开标辅助系统操作流程163.2.1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163.2.2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183.3开标辅助系统操作注意事项214 评标辅助系统培训大纲214.1评标辅助系统简介214.2评标辅助系统操作流程224.2.1资格审查224.2.2 评标254.2.3 海迈工程量清单评标辅助系统(另附)274.3 评标辅助系统操作注意事项275 电子签名系统培训大纲275.1电子签名系统简介275.2电子签名系统操作流程275.2.1系统安装275.2.2下载印章文件285.2.3 ssp文件295.2.4 ssd文件315.3 电子签名系统操作注意事项326 评标活动辅助工作要点培训大纲(交易中心)321 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培训大纲1.1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简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引入系统流程管理的理念,利用网络技术将招投标各方主体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并设置相应的操作权限,实现招投标全程电子化、程序规范化、流程可控化及过程监督化。

1.2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操作流程1.2.1招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1、工程标段管理:该模块主要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报建工程的信息。

点击【招标工程管理】页面右上方的【新增】按钮,新增工程基本信息,如果工程含有多标段的,则在标段管理页面进行多标段信息的录入。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 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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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 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 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 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厦建建[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8〕7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中标人:(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分法;(三)资格预审后直接招标;(四)其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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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术资料;(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

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评标、定标办法;(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

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说明书;(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

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

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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