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31日 10:46

第5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删除。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

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

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

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删除。

五、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

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总体规划,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设备与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目标限值。

建设项目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物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在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农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本市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之日起7日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申报登记手续。

第九条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对清洁生产、生态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设置专章(节)进行分析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提出防治措施,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在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设立公众参与专章,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坐落在本区域内除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坐落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除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参与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原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环境保护申报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验收专项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理外,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选址适当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选址适当但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落实环保措施;

(三)选址不当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四)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

(五)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责令停业或关闭。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以及罚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已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审批决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施工环境保护申报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可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或者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或者上述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编制依据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年月日

第一节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站前工程1标段三电迁改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因铁路征拆施工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环保水保目标:“保护环境、文明施工,节约资源、杜绝浪费”,周边环境协调、大气环境、保护水资源,“低噪音、少扬尘、零排污”。 三、本制度的环境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物污染:主要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施工场地、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污染; 2.水质污染:主要指施工中废水、废油及其他污染物对施工周边区域河流、居民饮用水源、灌溉水源的污染; 3.空气污染:主要是施工机械、车辆排放的有毒尾气及取料场粉尘颗粒对空气的污染; 4.噪音污染:主要是施工机械、车辆等工作时的噪音对周边区域的污染; 5.水土保持:由于乱填挖造成的水土流失; 6.生态保护:维持原有生态系统,在施工区域进行生态恢复等。 第二节环保水保组织机构 1.组长: 2.副组长: 3.成员:

4.环保及水保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第三节环保水保岗位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地方有关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项目部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开展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3.定期组织对项目全体人员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自我保障体系,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支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工作。 5.监督、检查项目现场施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对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自觉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检查整改过程中的“三定”落实情况。 二、环境保护负责人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标准,对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协助项目经理编制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考核,推广和使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负责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维修、检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进行。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园区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工业园区版)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前言 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 3.1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因素,环境风险源的危险程度由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特性(物质危险性和物质的量)、危险物质存在的安全状态、所处的周边环境状况三个要素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3.26 【实施日期】1986.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

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文件修订记录表

QG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环境管理标准 (环境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前言 本标准隶属《环境及职业健康管理标准》系列。 本标准发布简要说明: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公司环保工作实际,明确公司各单位、各系统的环境保护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次修订:更新职责调整。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升;审核人:张伟;批准人:庄培、黄辉。 本标准由设备动力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014-4-11(第一次修订)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加强环境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公司环保工作实际,明确公司各单位、各系统的环境保护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格力电器、各子分公司。 2 总职责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为公司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境保护主管副总为公司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各分厂、部门厂长(部长)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班组长为本班组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3 内容 3.1各级行政领导的环境保护职责 3.1.1公司董事长的环境保护职责: 3.1.1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3.1.1.2 董事长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3.1.1.3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公司重特大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3.1.1.4设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管理人员,审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与计划。 3.1.2公司总裁的环境保护职责 3.1.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把环境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 3.1.2.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健全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环境管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 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风电制【2010】10号) 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做出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清洁生产,建设“两型”企业;环境保护与电力事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安生部主任 成员:安生部全体成员,发规部、工程部、检修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各风、光电场安全员。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大唐国际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能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2]1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2】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环保重点工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深化我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对公开工作的保密及依申请公开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办发[2012]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1号)、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及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环保工作公开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评中介机构资质等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报告书简本,审批情况,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开发处、辐射所、评估中心) 2、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3、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申请上市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二)环境监测信息

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总则 1.01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办法。 1.02项目环保管理执行:美化环境,绿色施工,遵纪守法,共益发展的方针。 1.03 本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地铁十号线呼家楼站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防治扬尘、噪声、光源危害、固体废物、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2.0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详见附图) 2.03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认真落实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每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环保知识。 2.04加强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光危害、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和非定期两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 3.防治大气污染 3.01施工现场及道路应采用砼浇注硬化处理。 3.02施工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弃土应采取覆盖、洒水措施进行防尘。 3.03遇有四级以上风天,施工现场不得转运土方和回填基坑及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3.04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垃圾采用密闭式容器分别存放和储运,垃圾清运时应洒水并按时消纳。 3.05水泥和细颗粒建材采用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采取防扬尘措施。 3.06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冲洗车辆的设施,运输渣土和垃圾的车辆出场时必

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07施工现场搅拌站,采用封闭机棚预拌砼,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3.08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灶、取暖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环保标准。 4.防治水污染 4.01现场搅拌机前台,砼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沉淀渣土及时消纳。 4.02施工降水抽出的地下水充分利用,多余水不得污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4.03现场存放的机械油料,入库储存,库房设防渗漏处理,使用时防止油料泄漏,避免污染土壤水体。 4.04现场厕所采用水冲式,每天清洁打扫,污水与市政污水管网或与小区化粪池连接排放。 4.05施工现场食堂,设简易分解有效的隔油池,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水质。 5.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01施工现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降噪措施。根据周边环境加设密闭隔音棚,同时办理环保施工许可证。 5.02施工现场所用电锯、电创、搅拌机、砼输送泵、空气压缩机、装碴机、电动葫芦等噪声设备,采取搭设封闭式机棚,减少噪声污染。 5.03井下作业,根据工艺和工期要求24小时连续作业,开工前到朝阳区呼家楼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夜间施工。 5.04夜间施工作业时,采取低噪音设备和隔音材料进行施工降噪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干扰。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一控双达标”全面实现,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保护具体要求,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及经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司安委员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三)负责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协调公司所属各企业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安委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代理安委会管理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安委会环境保护管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执行《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向安委会汇报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传达并组织落实安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五)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龙永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架子队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设安质环保处,至少配1名专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至少配1名专(兼)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

各作业工班也相应配备环保监察检查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充分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建立重大环境因素台帐及控制计划。 3.针对项目开展培训;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4.针对项目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实时监控。 5.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 第七条架子队(工区)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班组职责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九条强化培训工作。项目部、作业队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9-24施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

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针对本工程自然环境特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到全面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维护施工地域内的自然环境和居民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化害为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此,制定如下措施: 一、管理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施工污染和扰民、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城市优美环境。 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框图 项目部由综合部管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进场后主动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建立联系,了解地方环保法规,了解对土建施工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协议,制定报审具体办法。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方案,按批准后的文件组织实施,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严格履行合同中对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承诺,任何时候都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地方政府环保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执行其对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框图

三、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与当地政府联合协调。控制施工污染,减少粉尘及噪音污染,为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 成立以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一定量的环保实施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环保知识,共同搞好环保工作。 2、制定防止和减轻污水、大气污染措施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饮用水源和灌溉渠道;清理场地废料和处理土石方工程的弃方,不影响排灌系统和农田水利的安全。 3、保护生态环境措施 (1)保护环境卫生,尽量保护原有植被。 (2)种植草木将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在临时住房周围及临时便道两侧,进行植树、种草、美化环境。 4、开工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技术交底,加强环保意识和以明确环保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工作,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各项规章制度。 5、项目经理部建立环保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和措施,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对工地环保工作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新编版) 1目的 通过对生产、生活活动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影响,达到改善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对环境污染的控制、防治和管理。 3.职责 3.1项目部: 3.1.1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对施工现场各种污染进行控制。 3.1.2负责从技术上做好施工过程中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3.1.3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活动过程中用水、用电的节能降耗控制和有害废旧物品的3.1.4负责汽车尾气的污染控制,食堂

及生活锅炉的污染控制,生活区噪声、生活污水的控制。 3.2项目专业公司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扬尘、噪声、废渣的控制以及所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3.3资产管理部负责在新购机械设备选型时,考虑机械设备对环境的影响。 3.5机械化公司负责现场施工机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3.6物资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4管理制度 4.1化学品及油品的控制 4.1.1物资公司负责化学品及油品的接收及检验,在接收过程中保证外包装无破损,发现泄漏应及时退还供货方。 4.1.2施工单位在使用化学品及油品时,应保证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油应及时收集于指定的容器后,交物资公司集中处理,严禁将废油直接倾倒。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方针: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爱护自然、控制污染、降低环境危害,节能降耗,充分利用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使我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要求。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成立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成员:首席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科技质量中心安全监察部劳动工资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 保卫武装部生活公司供应公司 租赁公司负责人及各工程公司经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担任,各工程公司设立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公司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编制公司环境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工作;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工程公司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具体负责本工程公司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每月对其环保现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办法及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作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分析掌握本单位环境污染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作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报表、数据和重大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负责对各项工程中的噪声、粉尘、污水、固废、水电消耗进行有效控制,使各项指标、目标达标排放,并在日常工作中作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环保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环保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环保人员应加强环保有关文件、政策和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九条每年对环保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第二十条每月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及其工程项目进行环保检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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