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合集下载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DB12 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524-2014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பைடு நூலகம்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ICS 13.040.40 Z 6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2014-07-31发布 2014-08-01实施发布DB12/ 524-2014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 实施与监督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 (15)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附录D(规范性附录) (17)附录E(资料性附录) (2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包括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要求、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要求等内容。

首先,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监测要求,标准规定了监测的对象和监测的方法,确保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全面监测和准确监测。

其次,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工艺的生产企业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以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可控范围内。

另外,标准还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对排放源的采取控制措施、排放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以保证排放源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和限值的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降低空气污染物的含量,改善大气质量。

其次,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和控制,减少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回收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在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企业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治理力度,积极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减少排放量。

社会各界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和监督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 T 1061-2017)1、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特定行业的排放,以减少空气污染和保护环境。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行业和企业:2.1 行业1:详细描述行业1的名称和范围。

2.1.1 企业类别1:详细描述企业类别1的范围和特点。

2.1.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1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2.2 行业2:详细描述行业2的名称和范围。

2.2.1 企业类别2:详细描述企业类别2的范围和特点。

2.2.1.1 相关设备和工艺:与企业类别2相关的设备和工艺。

3、排放限值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别,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

具体限值如下:3.1 行业1排放限值:列出行业1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3.2 行业2排放限值:列出行业2各个企业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排放控制措施为达到排放限值,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排放控制措施。

以下是常用的措施:4.1 设备改造:描述设备改造的方法和技术,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2 清洁生产措施:介绍清洁生产措施的实施和应用。

4.3 污染防治设施:详细说明污染防治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方法。

4.4 监测与检测:规定监测和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方法和频率。

4.5 废气处理:阐述废气处理技术和操作指南。

5、监测与报告为监督排放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以下是监测与报告的要求:5.1 定期监测:规定监测频率和方法,并明确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5.2 排放报告:说明企业应如何编制和提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报告。

附件:附件1:行业1排放限值表附件2:行业2排放限值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解释《法》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2、《条例》:解释《条例》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含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允许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苯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化学反应、 生物发酵、 分离精制、 溶剂回收、 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 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 甲苯 二甲苯 VOCs VOCs VOCs VOCs 排放浓度 (mg/m3) 石油炼 制与石 油化学 医药 制造 橡胶制 品制造 10 32 50 100 80 10 15 100 15m 0.35 1.2 0.7 3.6 2.5 1.0 1.0 2.5
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524-2014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
I
DB12/ 524-20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 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1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3
3
Edited by Foxit Reader Copyright(C)r Evaluation Only.
DB12/ 524-2014
与管线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3 实际蒸汽压 true vapour pressure 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 293.15K 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 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 但在一定条件 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 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perimeter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15K,压力 101325Pa) ,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污染物 浓度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 mg/m3。 3.16 现有企业 exist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established enterpris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18 单位周界 unit perimeter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 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VOCs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 值。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13.040.40 Z 60
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 发布
2
DB12/ 524-2014
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 。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 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 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 VOCs 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 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 2 ) 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① 293.15K 时, 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 300Pa; ②293.15K 时, 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 300Pa 的 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 20%。 (3) 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 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 火焰离子、 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 VOCs 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 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 VOCs 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1~2m 处, 测得的 VOCs 仪器 读数, 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 VOCs 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 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25cm。 3.1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 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 VOCs 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 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 VOCs 扩散现象 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 位于高 于地面 5m 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 2m 以上的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