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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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之一。

由于VOCs的挥发性和易燃性,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主要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HJ/T 400-2007)两部分构成。

其中,GB 31571-2015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HJ/T 400-2007则规定了VOCs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促使它们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的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此外,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对VOCs排放监管不严,甚至违法排放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

其次,VOCs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VOCs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VOCs的排放和监测,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还需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希望未来VOCs国家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在大气中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旨在减少VOCs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制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要求,包括VOCs的监测、管理和处理等方面。

其次,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以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还针对印刷、涂装、油漆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标准,对这些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了要求,以减少VOCs的排放。

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VOCs的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要加强对VOCs排放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降低VOCs排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查,共同努力,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编制组二O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康长安、邹新、于雯、陈小军、徐洁、储险峰、周斌彬、刘晶、胡波、罗小龙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2)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5)2.1 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2.2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8)2.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1)2.4 现行环保标准及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3)3我省医药制造业概况 (15)3.1江西省医药制造工业概况 (15)3.2国内外制药行业发展概况 (17)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1)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1)4.2行业排污现状 (30)4.3医药制造业VOCs的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48)5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调研 (54)5.1国外相关标准 (54)5.2国内相关标准 (56)6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65)6.1基本原则 (65)6.2技术路线 (66)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7)7.1标准的适用范围 (67)7.2标准的结构框架 (67)7.3 术语与定义 (68)7.4 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69)7.5 污染因子的选择 (70)7.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依据 (76)8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 (95)8.1经济可行性 (95)8.2环境效益 (95)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排放进行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首先,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监管体系。

监测系统需要覆盖各个排放源,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放情况的监测和检查,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统计和报告机制,及时了解排放情况,为后续的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和排放源,需要制定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对不同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不同行业的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排放不超标。

同时,还需要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形成严格的排放管理制度。

此外,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治理。

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封闭式操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散发;采用吸附、吸附和催化氧化等技术进行废气处理,将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排放等。

最后,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关注度,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中来。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大气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其挥发性和易燃性,VOCs在生产、加工、储运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相关的控制标准。

VOCs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大气造成污染,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大气中,VOCs与氮氧化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反应,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而VOCs本身也是一类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暴露在VOCs污染环境中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为了有效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相关部门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了VOCs排放的监测、控制和治理要求。

首先,对VOCs的排放进行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VOCs的排放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和治理。

其次,控制VOCs的排放需要从生产工艺、设备更新、原料替代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VOCs的产生和释放。

最后,对于已经排放的VOCs,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使用吸附剂、催化剂等进行处理,将VOCs转化为无害物质,从而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在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要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需要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VOCs的回收利用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净化大气、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控制VOCs的无组织排放,才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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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说明(报审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单位: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主要起草人员: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标准编制过程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5.2技术路线 (37)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6.3术语与定义 (39)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1 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当前,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逐年增加,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印刷是指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由于印刷使用的印刷油墨一般都含有大量的VOCs,使得印刷行业成为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

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和总量控制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

目前,江西省印刷行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能力与投入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打赢江西省蓝天保卫战提供标准支撑,江西省环保厅组织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江西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制定和研究。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加强我省VOCs排放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府发〔2013〕41号)中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的行动目标。

为顺利推进我省VOCs污染防治管控工作,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的编制任务。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了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1.2 标准编制过程任务下达后,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立即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印刷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VOCs控制经验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江西省印刷的典型企业开展了排放及控制现状调研,编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如下:(1)成立课题组2017年10月,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接到任务后即成立标准编制课题组,确定标准的编制的工作思路,分解标准编制任务。

(2)资料收集整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收集整理印刷行业VOCs的相关资料:①收集国内其他省份及国外的VOCs排放标准制定情况;②收集印刷行业的发展情况和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等资料;③收集整理印刷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南等。

(3)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草案)2018年3月-5月,根据印刷行业的生产工艺,国内其他省份制定的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拟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草案),初步确定污染因子,排放限值范围。

(4)项目立项申报2018年5月至6月,编写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报材料,项目于2018年6月15日在江西省质监局立项。

(5)项目调研2018年6月至7月,项目编制组选取了南昌、宜春、赣州等地市的24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排放现状监测,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现状、排污现状、污染防治等情况,并发放调查问卷表,获取一手资料。

实地调研过程中,对于正在投产的企业进行现场监测,获取企业排污数据。

(6)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2018年7月-8月,在了解印刷行业的不同工艺,清楚印刷行业的产污现状及污染防治手段的情况下,参考国家及先进省份的VOCs地方标准,再结合调研结果,编写印刷业的标准编制说明。

(7)专家论证2018年9月,江西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行业代表及项目编写组进行项目专家论证。

(8)征求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各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意见。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 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2.1.1 印刷业VOCs排放的危害印刷行业是人为VOCs 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2013 年国家环保部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印刷行业使用溶剂产生的VOCs 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6%,已成为我国17个重点行业VOCs 排放源之一。

印刷企业在印刷、烘干、复合和清洗过程中要用到有机溶剂,如乙酸乙酯、乙醇、甲乙酮等,这些有机溶剂排放的VOCs在污染环境的同时,还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等,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印刷行业列入VOCs 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印刷行业VOCs 综合治理。

因此,控制印刷行业 VOCs 达标排放至关重要。

2.1.2 我省印刷业行业发展水平低,环境问题突出(1)印刷企业总量偏少,非重点关注行业。

2002年,全国共有90788家印刷企业(不含打字复印,下同),平均每省2928家,我省1619家,比全国平均数还少1309家。

截至2005年底,我省共有印刷企业1533家,比2002年减少了86家。

(2)技术水平偏低,环境危害较大。

我省印刷企业均属中、低档生产技术,中、高档印刷技术明显不足。

从出版物印刷技术来说,印前、印中、印后工艺技术水平不平衡,印前设备在我省利用率不高,制版技术水平比较落后,绿色印刷技术普及率低。

油墨中有机溶剂的含量直接关系到印刷过程中VOCs的排放量,随着印刷工艺及油墨生产工艺的发展,绿色印刷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大豆油墨、水性油墨等绿色油墨的使用大大的降低了印刷业的VOCs的排放,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标准对油墨中溶剂的含量进行了规定,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2018代替HJ/T 371-2007)。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使用溶剂型油墨(凹印),溶剂型油墨自身含有的有机溶剂约占40%~70%,而在印刷时要再向油墨中添加30%~70%的有机溶剂做为稀释剂。

因此,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时所产生的废气若未进行有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非常严重。

(3)产业聚集度弱。

由于缺乏印刷复制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和生产上的横向合作,导致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长期未引起重视。

(4)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废气治理水平较低。

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起步较晚,且鉴于印刷企业具有规模小、较分散的特点,因此,印刷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整个行业的有机废气污染治理水平较低,有机废气排放长期未得到有效地控制。

2.2 标准制定必要性2.2.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1)“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明确表明要“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并提出“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的环保目标。

因此,加快制定印刷行业、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提出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全符合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

2018年4月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赣府厅字〔2018〕37号,明确要求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

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面完成主要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

(2)《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有关印刷行业的要求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工业涂装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到2020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继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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