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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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染料废水排放标准

染料废水排放标准

染料生产废水水质复杂,污染物浓度高,含有大量的各种染料、中间体、酸碱、助剂等,采用单纯的物化处理、生化处理都难以达到良好的处理效果。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针对废水水质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进行废水处理站的工程设计。

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染料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对于现有企业,染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照表1的规定
执行。

2.对于新建企业,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染
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染料废水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应根据当地环保政策和法规,加强废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达到标准要求。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目录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二、工作概况 (2)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一)主要内容 (3)(二)编制原则 (3)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4)(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5)(二)主要污染因子 (5)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7)六、环境效益 (10)七、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0)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纺织染整行业(包括具有纺织或印染、漂染工艺的企业)是我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

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

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2006年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 185-2006)。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

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染整主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其中印染布平均约42公斤标准煤/百米,印染行业降低消耗204万吨标煤/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是我国传统产业之一,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纺织染整工业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于染整工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资源,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和色素等有害物质,如果这些废水排放到环境中,将会对周围的水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为了控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废水中的有机物,我国规定了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标准,即规定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以此来控制有机物的排放。

其次,对于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比如对于铬、镍、铅等重金属离子的排放浓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于废水中的色素等有害物质,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来限制其排放。

除了对废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外,我国还对纺织染整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进行了规定。

通过控制排放量,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围的水体和生态环境。

同时,我国还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的处理要求,要求企业在将废水排放到环境之前,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一定的处理标准后才能排放。

此外,为了保证纺织染整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推动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废水处理和排放的标准。

总的来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净化水体、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推动纺织染整工业向着清洁生产方向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纺织染整工业企业能够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是一个重要的制造行业,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会产
生大量的水污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针对纺织染整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们需要关注的
是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各
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严格规定的。

比如,对于COD、BOD、SS、色度、PH值等指标都有明确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废
水处理系统,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也是需
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因此在排放标准中也有详细的限制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污染物
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废水排放中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纺织染整工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而这
些废水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有机溶解物和悬浮物等。

因此,在排放标
准中也会对废水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限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
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最后,对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纺织染整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对于违反标准的企业要严格处罚,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工作,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印染废水处理印染行业是纺织工业用水量较大的行业,水作为媒介参与整个染整加工过程。

印染废水水量大,色度高,成分复杂,废水中含有染料、浆料、助剂、油剂、酸碱,纤维杂质及无机盐等,染料结构中硝基和胺基化合物及铜、铬、锌、砷等重金属元素具有较大的生物毒性,严重污染环境。

因此,本章在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印染产品废水的基础上,将重点介绍印染废水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

第一节印染废水的产生与排放一、印染废水的产生和特性分析印染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织物纤维本身和加工过程使用的染化料,在印染生产的前处理过程中排出退浆废水、煮炼废水、漂白废水和丝光废水,染色印花过程排出染色废水、皂洗废水和印花废水,整理过程排出整理废水。

现介绍各工序排出的废水。

1.前处理产生的废水①退浆废水退浆是用化学药剂将织物上所带的浆料退除(被水解或酶分解为水溶性分解物),同时也除掉纤维本身的部分杂质。

退浆废水是碱性有机废水,含有浆料分解物、纤维屑、酶等,其COD、BOD5都很高。

退浆废水水量较少,但污染较重,是前处理废水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当采用淀粉浆料时,废水的BOD5含量约占印染废水的45%左右;当采用PVA或CMC化学浆料时,废水的BOD5下降,但COD很高,废水更难处理。

PVA浆料是造成印染废水处理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之一。

②煮炼废水煮炼是用烧碱和表面活性剂等的水溶液,在高温(120℃)和碱性(pH=10~13)条件下,对棉织物进行煮炼,去除纤维所含的油脂、蜡质、果胶等杂质,以保证漂白和染整的加工质量。

煮炼废水呈强碱性,含碱浓度约为0.3%,呈深褐色,BOD5和COD值较高。

③漂白废水漂白是用次氯酸钠、双氧水、亚氯酸钠等氧化剂去除纤维表面和内部的有色杂质。

漂白废水的特点是水量大,污染程度较轻,BOD5和COD 均较低,属较清洁废水。

④丝光废水丝光是将织物在氢氧化钠浓溶液中进行处理,以提高纤维的张力强度,增加纤维的表面光泽,降低织物的潜在收缩率和提高对染料的亲和力。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纺织印染行业废水排放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旨在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纺织印染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染料、助剂等化学物质,如果排放
不当将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影响水质和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因此,制定严格的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是必要的,可以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护水资源。

其次,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废水排
放的标准限值、监测和报告要求等。

同时,还应结合纺织印染行业的特点和技术水平,科学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既能保护环境,又不过分制约企业的生产经营。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企业的排放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只有严格执行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此外,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环境容量,不能一味地追求排放限值的严苛,而忽视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征求行业和专家的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总的来说,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行业可持续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有效地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环境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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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N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51-2009 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 636-2012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83-2001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 标准品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cm折算。

3.3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色度除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值,色度除外)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
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
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 (pH值,色度除外)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污染物监測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釆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釆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
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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