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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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排放限量》DB330621T059-2013

《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排放限量》DB330621T059-2013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3年11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2)2.1 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2)2.2 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4)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6)3.1 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6)3.2 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7)3.3 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7)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8)4.1 总体思路 (8)4.2 编制原则 (8)4.3 技术路线 (9)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9)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9)5.1.1 原辅料分析 (9)5.1.2 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15)5.2 行业产排污现状 (20)5.3 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23)5.3.1 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23)5.3.2 清洁生产工艺 (24)5.3.3 无组织废气 (25)5.3.4 工程实例 (25)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7)6.1 标准适用范围 (27)6.2 标准结构框架 (28)6.3 术语与定义 (29)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9)6.4.1 指标筛选原则 (29)6.4.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9)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30)6.5.1 颗粒物 (30)6.5.2 染整油烟 (32)6.5.3 臭气浓度 (33)6.5.4 苯系物 (34)6.5.5 苯 (38)6.5.6 甲醛 (39)6.5.7 甲醇 (40)6.5.8 氯乙烯 (40)6.5.9 二甲基甲酰胺(DMF) (41)6.5.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1)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43)6.5.12 指标限值汇总 (43)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44)7.1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44)7.2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44)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5)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45)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46)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46)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年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B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20□□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industry2013.520□□-□□-□□发布20□□-□□-□□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20□□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附录B (13)附录C (22)DB33/□□□□-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3年11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2)2.1 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2)2.2 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4)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6)3.1 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6)3.2 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7)3.3 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7)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8)4.1 总体思路 (8)4.2 编制原则 (8)4.3 技术路线 (9)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9)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9)5.1.1 原辅料分析 (9)5.1.2 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15)5.2 行业产排污现状 (20)5.3 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23)5.3.1 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23)5.3.2 清洁生产工艺 (24)5.3.3 无组织废气 (25)5.3.4 工程实例 (25)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7)6.1 标准适用范围 (27)6.2 标准结构框架 (28)6.3 术语与定义 (29)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9)6.4.1 指标筛选原则 (29)6.4.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9)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30)6.5.1 颗粒物 (30)6.5.2 染整油烟 (32)6.5.3 臭气浓度 (33)6.5.4 苯系物 (34)6.5.5 苯 (38)6.5.6 甲醛 (39)6.5.7 甲醇 (40)6.5.8 氯乙烯 (40)6.5.9 二甲基甲酰胺(DMF) (41)6.5.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41)6.5.11 无组织排放要求 (43)6.5.12 指标限值汇总 (43)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44)7.1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44)7.2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44)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5)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45)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46)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46)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年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参考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为保护与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2、硫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2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60毫克。

4、粉尘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00毫克。

5、氟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第四条纺织染整生产企业对排放污染物根据行业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应确定安全操作标准和排放要求,并安装符合行业和国家要求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并及时做出改进。

第五条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解释权归行政部门。

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复合布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复合布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复合布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一、行业概况(一)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复合布生产工艺分为布料与布料复合、布料与塑料薄膜复合两种。

复合设备核心组成部分为上胶装置与复合装置。

面布(薄膜)经过上胶装置时,通过上胶压辊挤压,雕刻辊胶眼里的胶水被迫转移至面布(薄膜)上,然后经过复合装置的压合,得到最终的粘合牢度。

1.布料与布料复合按复合面料的分类,复合布可分为梭织面料与针织面料复合、针织面料与针织面料复合、梭织面料与梭织面料复合。

复合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详见图1所示。

图1布料与布料复合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 工艺流程简述: ①凹版涂胶:将调配好的复合胶置于上胶位上,底布匀速平整进入复合机,由滚辊将复合胶均匀涂覆到底布上。

目前调研的复合布加工企业中,未源头替代的企业溶剂型复合胶通常为聚氨酯或聚酯树脂,一般含有30%左右的有机溶剂。

胶水调配时需加入稀释剂(比例约10%)及架桥剂(比例约1%)。

稀释剂通常为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丁酮等有机溶剂。

已源头替代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复合胶采用PUR热熔胶,使用时无需调配,仅需对固体热熔胶电加热后通过管道输送上胶,其它工艺同溶剂型胶粘剂复合工艺一致。

少数企业复合胶采用水基型胶粘剂,仅需加入水作为稀释剂来进行调配,其它工艺同溶剂型胶粘剂复合工艺一致。

此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调胶、涂布有机废气和原料胶水使用过程产生的废胶水桶。

②复合:底布涂胶后同面布通过传送装置同时经过复合机滚轮,机械加压贴合并同时电加热,压合加热温度控制在150℃左右,使复合胶中挥发份全部挥发,防止面料中残留有毒有害溶剂。

此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压合有机废气及设备噪声。

③收卷、修边:压合后的成品位于复合机末端进行收卷并修剪毛边,即为成品复合布,暂存于成品堆场待售。

此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修剪毛边产生的边角料及设备噪声。

2.布料与塑料薄膜复合布料与塑料薄膜复合工艺同布料与布料复合工艺相比,主要增加了塑料的混炼(密炼、开炼、终练)和压延形成塑料薄膜的工序,其它工艺和产污环节同布料与布料复合工艺一致。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4年11月目录1、项目背景 (4)1.1 任务来源 (4)1.2 工作过程 (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 (6)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概况 (6)2.2 现有设施概况 (7)2.3 规划设施概况 (8)3、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17)3.1 总体思路 (17)3.2 编制原则 (17)3.3 技术路线 (18)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8)4.1 标准适用范围 (19)4.2 标准结构框架 (19)4.3 术语与定义 (19)4.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和指标限值 (19)4.5 标准执行方案 (24)4.6 其他管理要求 (25)5、标准执行的环境效益分析 (26)项目名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做出了“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重大决策,决心以治水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加快走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新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治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开展“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4年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

按照“五水共治”工作思路,从2014年起我省将全面启动83个县(市、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村8209个,扩面改造村12968个。

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分级技术指南

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分级技术指南

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分级技术指南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纺织业(C 17),具体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 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 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 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 17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DB 33/962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密闭指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密闭储存指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3.3密闭输送指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3.4密闭空间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5封闭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6封闭车间指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7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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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纺织染整企业在烧毛、涂层、干燥、定型、烘干、拉绒、磨毛等过程应加强废气收集,减少废 气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臭气浓度1
20
2
甲醛
0.20
3

执行HJ/T 55的规定,
0.20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
4
苯系物2
1.0(2.0)3
监控点设在周界外 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
10m范围内浓度最高
5
氯乙烯
0.4
高允许浓度

6
二甲基甲酰胺
0.4
7
甲醇
8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 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 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 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1
颗粒物
2
染整油烟
3
VOCs
4
臭气浓度 1
5
甲醛
6

7
苯系物 2
8
氯乙烯
9
二甲基甲酰胺
10
甲醇
注1: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所有企业
涂层整理企业 或生产设施
现有企业 20 30
60(120)3 500 4.0 2.0
10(40) 10 40 60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2015 - 04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 布
DB33/ 962—2015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
1
DB33/ 962—2015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
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 发布
II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962—20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现有企业
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
污染物排放监
特别排放限值
控位置
注2: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进
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1.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后整理 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 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拉绒、磨毛、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防水、 防紫外线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3.3 涂层整理 coating finish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K、压力 101.3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单位为m。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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