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域面积1.47万平方公里,主河道长285公里,流域涉及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四个设区市。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流域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文件,制订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节水优先、保护生态
(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优化配置、持续利用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二、分配意见
2030年水平年,九龙江流域内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20.94亿立方米,其中:泉州0.57亿立方米、漳州13.12亿立方米、龙岩7.09亿立方米、三明0.16亿立方米。
已建、在建工程从九龙江流域多年平均调出水量7.3亿立方米,其中:厦门6.3亿立方米、漳州1.0亿立方米。
确需从本流域新增跨流域调水的,在节水优先、保证生态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由省级审定。
- 1 -
九龙江流域地表水水量分配指标
三、主要控制断面指标
漳平、浦南、郑店作为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分别为23.5立方米每秒、40.3立方米每秒、16.3立方米每秒。
主要断面下泄水量成果表
2。
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

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为确保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漳州市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华安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整治任务工作方案。
一、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一)治理重点1、坚决取缔禁建区内养殖场及屠宰点。
对禁建区内(九龙江干流两岸各1公里、支流两岸各5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屠宰点,全部予以搬迁、关闭或拆除。
2、加强禁建区外养殖污染治理。
禁建区外所有养殖场必须采取堵、截、抽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各乡(镇)开发区和县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禁建区外的现有养殖场的监管,指导业主采取立体生态种养模式和“零排放”养殖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在10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
新建50头以上的养猪场必须开展环评,经审批后方能建设,未批先建的坚决予以取缔。
家庭散养的养猪户,要开展“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3、严禁随意丢弃畜禽尸体。
加强病死畜禽处置监管,充分利用现有的21口处理池,重点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
4、严禁在规定区域新建、扩建养殖场。
全面禁止在九龙江北溪干流两岸各5公里、支流两岸各1公里范围内新、扩建养殖场,一经发现坚决拆除。
(二)治理步骤1、全面排查与宣传发动阶段(2月8日-2月15日)。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大力宣传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使之家喻户晓;同时要组织力量对禁建区范围内的养殖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登记造表,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2、集中整治阶段(2月16日-3月1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10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30【实施日期】2006.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6]100号)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三十日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一、主要目标力争九龙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
其中,九龙江北溪龙岩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80%以上;九龙江北溪漳州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5%以上;九龙江西溪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九龙江河口省控监测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50%以上。
二、重点任务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投资5.42亿元以上,重点推进六大工程99个项目。
(一)推进重点水源保护工程。
严格执行各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各地应于2006年内依法完成当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的整治。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于2007年底前完成。
计划投资450万元以上,重点实施九龙江北溪厦门市引水水源保护与整治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落实畜禽养殖业禁建区要求,2006年上半年流域各市、县(区)要完成辖区禁建区内养殖场搬迁、治理。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20草案)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推进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闽江、九龙江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漳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将流域保护、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关决定,落实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发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十二五”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29

福建省“十二五”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二O一一年十一月前言《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生态保护规划》(2006-2010年)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改善了水环境,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了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011-2015年,是福建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以及加快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性时期。
为深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增强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二五”期间要“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的发展思想要求,结合相关法律和《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重点流域“十二五”水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思路,围绕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安全和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依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抓手,按照“分区治理、重点突出”的治理思路,编制《福建省“十二五”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九龙江流域内的12个县(市、区),即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部分乡镇、漳平市、漳州市龙文区、芗城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泉州市安溪县的部分乡镇以及厦门海沧区。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
规划提出九龙江流域2011-2015年水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指标、分区体系、规划任务、重点工程项目与投资以及规划实施的效果和保障措施。
目录第一章现状分析和“十一五”规划实施评估 (1)一、规划范围及社会经济状况 (1)二、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1)三、水质状况 (2)四、“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4)五、“十一五”主要做法 (6)六、水环境问题及形势 (8)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一、指导思想 (14)二、基本原则 (14)第三章目标和指标 (17)一、规划目标 (17)二、指标体系 (18)第四章规划主要任务 (21)一、实施分区和重点防治战略 (21)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30)三、推进工业污染综合防治 (32)四、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 (35)五、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与示范 (37)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39)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41)第五章规划工程项目和效果 (43)一、规划工程项目 (43)二、工程实施效果 (43)第六章保障措施 (44)一、加强领导管理,落实目标责任 (44)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管理机制 (44)三、拓宽融资渠道,确保项目落实 (46)四、创新经济政策,完善补偿机制 (46)五、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47)六、加大科技创新,开展综合示范 (47)七、严格执法督查,建立考核问责 (48)规划附表 (50)附表1 九龙江流域COD排放量排名前50重点企业 (50)附表2 九龙江流域氨氮排放量排名前50重点企业 (54)附表3 九龙江水质监测省控断面 (57)附表4 九龙江流域“十一五”超标断面和超标因子 (58)附表5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 (59)附表6 九龙江流域重点关注的饮用水源地 (63)附表7 九龙江流域六价铬排放量排名前30重点企业 (64)附表8 九龙江流域铅排放量排名前30重点企业 (67)附表9 九龙江流域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排名前30重点企业 (68)附表10 九龙江流域氰化物排放量排名前20重点企业 (70)附表11 九龙江流域重点关注的小流域 (72)附表12 九龙江流域“十二五”水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和投资情况表 (73)规划附图 (80)附图1 九龙江流域行政区划和水系 (80)附图2 九龙江流域COD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1)附图3 九龙江流域氨氮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2)附图4 九龙江流域水质监测点位分布 (83)附图5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规划控制单元划分 (84)附图6 九龙江流域六价铬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5)附图7 九龙江流域铅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6)附图8 九龙江流域石油类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7)附图9 九龙江流域氰化物排放重点企业空间分布 (88)第一章现状分析和“十一五”规划实施评估一、规划范围及社会经济状况九龙江由北溪、西溪和南溪三大水系构成。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统筹、综合、循环、公开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统筹考虑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的平衡。
第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配置。
第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废水和污染物。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占用、破坏流域湿地、水域、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
第十五条对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应制定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实行准入制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监测标准》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优先: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35/424-2001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3.4第二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等三项污染物。
3.5交接断面:指设置在行政区交界处的河流水质监测断面。
3.6总量:本标准中专指分配给各市、县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量。
4 技术要求4.1总量控制限值4.1.1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分配到各设区城市环保局。
各设区城市排放总量控制限值见表1。
表1 九龙江流域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单位:kg/a4.1.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对市、县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见表2。
表2 九龙江流域第二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单位:t/a4.2 各河段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九龙江流域各河段功能区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标准按表3、4执行,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应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3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表3(续)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表3(续)九龙江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4 厦门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5 交接断面设置设区城市与设区城市之间、县与县(包括县级市)之间设交接断面,其断面布设规定见表5。
对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区与海域不设交接断面,仍以国控、省控站位和东海网站位进行考核。
交接断面水质一律以GHZB1-1999 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表5 交接断面位置6 采样、监测和统计6.1 采样6.1.1交接断面的采样交接断面采样频率。
采样分为丰、枯、平三期,每期二次。
采样频率不得少于以上规定。
采样时应避开法定假日和当地主要污染源的厂休日,可与常规水质监测同步进行,并加测流量。
6.1.2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采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
取每月中日平均值的最高值为总量控制值。
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
排放口的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情况下,24h内至少采样二次。
总次数不少于4次。
采样时必须同步测定和记录废水流量,记录当时的工况。
6.1.3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省、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排放口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文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入福建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工、矿企业排放口应设置相应的废水流量计量装置(或污水比例流量采样器),并按GB 15562.1-1995要求,设置永久性标志。
6.2监测6.2.1交接断面的监测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与省控断面监测项目和考核内容相同。
交接断面的监测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设区城市间的交接断面由下游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如发生争执,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仲裁。
交接断面的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上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统一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2.2排污口监测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的总量监测方案和承担监测单位须报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监测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凡污水量大于100t/d的污染源监测方案须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标准。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达到总量控制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
混合污水排放浓度计算。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 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 i---不同工业的i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以产品产量计),m3/t;(标准中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Y i----分别为某种(i种)工业产品产量(以月日平均值计),t/d。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各种污染物应同时达标。
6.3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总量测定方法为:某污染物总量=污水流量×污水中该污染物的浓度。
其中污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见表6。
表6 测定方法6.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统计、汇总与管理6.4.1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污水排放量大于100t/d(含100t/d)的污染源均需统计在该地区的总量之内。
本标准的总量不包括农田径流和城市径流,也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污染量。
6.4.2统计方法凡当年已进行监测的排污口,按下式进行汇总统计。
式中:M ---某污染物年排放量,kg/a;C j---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排放浓度,mg/L;q j---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废水排放量,m3/d;Y j---某种工业产品在j次监测时的日产量;Y a---某种工业产品当年产量。
n ----本年度监测次数凡当年未进行监测的排污口,可根据当年的产量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
排污系数可采用历年的监测值,也可从环境统计手册查得。
在既无实测数据,又查不到排污系数时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对生活污染源可根据当年年末人口数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排污系数可查有关环境统计手册。
6.4.3审核与汇总县与县级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审核认可。
设区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认可。
7 其它规定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九龙江流域的造纸工业按《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按《GWPB 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按《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按《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按《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按《GB 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按《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行业按《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深水排海工程按《GWKB 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8 标准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