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营林生产劳动定额DB35T87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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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营造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营造林工作的管理,提高营造林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推动营造林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造林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营造林工作(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幼林抚育、抚育间伐等)进行行政管理。

第三条营造林生产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营造林技术规程和标准,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全面规划,精心施工,科学经营,严格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营造林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营造林工作的方针、政策,把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健全机构,完善职能,认真做好营造林工作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施工管理、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实行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当年拨交制度,以确保两类迹地的及时更新。

第七条加强营造林生产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推广工作,提高营造林生产科技含量。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营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营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营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营林计划确定的任务。

第九条各级造林营林规划计划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相协调,搞好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年度营造林计划,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或人员开展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说明书。

第十一条营造林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分类经营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闽政办[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整树种结构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

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二)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闽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引导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森林法》规定的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和工序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

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一)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1.地面建有构筑物的,应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

2.压实的碎石道路、施工场地,应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大石块。

3.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损毁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

4.堆集废弃的废石、矿渣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等,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5.生活垃圾与污染物堆集场,应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

6.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拆除养殖围栏并将挖的塘填平。

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省测土配方

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省测土配方

闽农计…2008‟204号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做好2008年我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54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十一五”规划》和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2008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8年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方案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农业测土实施方案通知抄送: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附件:2008年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54号)和省委、省政府《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闽委发[2008]1号)以及《福建省测土配方施肥“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围绕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以提高科学施肥技术的入户率、覆盖率、到位率、贡献率和肥料利用率为主攻方向,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和技术指导、企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突出主要农作物、主要区域和主要技术环节,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二)主要目标。

全省40个项目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887万亩以上,其中大田作物推广面积1516万亩,果茶推广面积371万亩。

施用配方肥面积710万亩以上,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肥料利用率提高3%以上,减少肥料面源污染,实现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2019年厚朴母树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

2019年厚朴母树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

第一章项目概述1.1 项目提要1.1.1 项目名称:福建省武平南坊国有林场2019年厚朴母树林项目作业设计1.1.2 项目主管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1.1.3 项目建设单位:福建省武平南坊国有林场1.1.4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马秋华1.1.5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1.1.6 项目建设地点:福建省武平南坊国有林场南洞工区(武平县东留镇南坊村)1.1.7 项目建设目标:新建厚朴母树林5.3334hm2,厚朴种子生产能力达50kg以上。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林场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林木良种培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林木良种品种结构,推进中药材良种化建设,建立“产、研、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1.1.8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通过母树选优、疏伐、割灌除草等母树创建措施,建成厚朴母树林5.3334hm2,基地宣传牌1块。

1.1.9 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2019年8~9月:完成作业设计编制、采伐办证等审批手续;(2)2019年10~12月:完成项目建设及绩效评价。

1.1.10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4.80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601万元,占总投资的95.8%;工程建设其它费用0.2万元,占总投资的4.2%。

1.2 作业设计依据(1)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资金的通知(闽林场局〔2019〕53号);(2)龙岩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关于下达2019年林木良种培育补助资金的通知(龙林场处〔2019〕37号)(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4)《母树林营建技术标准》(GB/T 16621-1996);(5)《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发〔2003〕207号);(6)《福建省“十三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7)《林木采种技术》(GB/T 16619-1996);(8)《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用表》;(9)《营林生产劳动定额》(DB35/T 874-2008);(10)《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2 劳动定额的概念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3.4 工作量计算规则3.5 其他具体规定4 定额标准表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4.2 垃圾收集和运输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4.5 水域保洁4.6 废弃物处理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 定员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6.1 基本规定6.2 有关作业要求修订说明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环境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等作业。

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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