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池环委〔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常态化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深入推动“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开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监督区域聚焦1公里、5公里、15公里“三道防线”,主要包括江南产业集中区、市开发区,贵池区牛头山镇、池州高新区前江片区、乌沙镇、秋江街道、江口街道、梅龙街道、唐田镇、牌楼镇、殷汇镇、涓桥镇、里山街道、马衙街道、墩上街道,东至县香隅镇、东至经开区、东流镇、胜利镇、大渡口镇、尧渡镇、张溪镇,青阳县丁桥镇。
三、监督内容督促检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信访件反映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重点突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信访件反映问题整改落实、长江岸线绿化提升工程、农村环境“三大革命”、绿色矿山创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砂船舶拆解、秸秆禁烧等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津民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为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现印发《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的指导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2020年9月9日关于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的指导意见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综合性规范。
为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以党建为引领,以法治为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以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为目标,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准确把握村(居)民自治章程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有力保障。
二、村(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或修订主要任务(一)严格把握制定、修订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也逐年增加。
环境保护局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和信访方案,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保问题,提高环保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公众反映的环保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信访方案。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内部和公众之间的信访工作,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局的投诉、举报、申诉、询问以及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程序环境保护局接受公众的信访,应采取以下程序:1.登记。
接到公众信访后,环境保护局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信访档案。
2.初步调查。
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3.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内容的紧急程度、性质、重要性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紧急、重要和复杂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建立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和处理。
4.答复。
环境保护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公众的信访做出答复。
对信访内容核实属实,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公众,说明处理进展和处理时间。
5.跟进。
对于信访问题,环境保护局应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及时了解问题解决情况,确定解决措施并运用有效管理技术作出处置决定。
五、信访渠道1.书信:公众可以书信反映环保问题。
信函应清楚明确,署名或在信中注明来信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电话:公众可以拨打环保局提供的电话反映环保问题。
3.网络: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反映环保问题。
4.现场:公众可以到环保局现场反映环保问题。
环保局应及时接待公众,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六、保密原则在信访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6f41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6d.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7〕3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推进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把今年定为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年”,对因决策不当、不作为、乱作为引发信访问题或者造成矛盾激化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各市要认真落实该办法,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要履行好首办职责,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答复,并明确提示救济途径。
二、进一步推进信访法制化改革,依照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各市要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将不同类型的信访问题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同时注意区别答复方式,确保环境信访事项得到依法有序处理。
三、做好民心网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心网民意诉求办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督﹝2017﹞8号)要求,各市要加强民心网环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回复率和办件质量,明确工作重点,狠抓落实。
四、全面使用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系统和“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
各市要按照省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辽环函﹝2015﹞366号)和《关于立即使用全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积极使用上述管理平台,并督促县区开通和使用。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鄂环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今年我国大事要事较多,是一个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非常时期。
为了维护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确保“两会”顺利召开和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确保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丰硕成果,1月4日中央召开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第十次会议。
2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过去一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境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国家环保总局会议精神,加强我省环境信访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工作认识,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切实实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环境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的政策性、苗头性、群体性问题。
二是环保部门负责同志都要包片包案,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不稳定因素逐件逐宗落实“包案领导”和“包案时限”,明确“五个一”:即一个案件、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包案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解决方案。
二、建立并落实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行政问责制。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环境信访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检查、督导工作,并将环境信访首问首办责任制作为各部门目标验收、业务考核、科室评比、全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津环气候〔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3〕18号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我市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等要求,现将我市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各区生态环境局逐年确定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二)组织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和提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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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
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
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