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范本一:正式官方风格】正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活权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控制污染、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责任追究、创新驱动。
第三条政府负责制度 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负责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天津市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乡村等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 天津市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强化环境监测和数据发布,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持。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控制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预告与警告 天津市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防护区划确定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查 天津市建设项目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能依法审批。
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本地区评价 天津市应当加强对其他地区对本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
【范本二:简洁现代风格】正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津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4]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在巩固我市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重点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查处北辰区西堤头地区环境污染为突破口,按照辖区环境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让群众看得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津政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大都市,特对我市2007年前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做如下决定:一、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环保环卫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加强环保环卫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让人民和城市普遍长久受益的重要措施。
自1999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秩序以来,我市加大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施了河道改造、污水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城市面貌和环境质量已有明显改观。
我市环保环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愿望、与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发展目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环保环卫管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环卫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在某些区域十分严重。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方面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环保环卫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市民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加强环保环卫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总要求,按照提高认识、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专业服务、各负其责、全面监督的原则,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治理环境污染和清脏治乱为突破口,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体系,切实解决环保环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9.08.16
•【字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规范〔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市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现将《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8月16日附件: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津政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有效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环评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认真贯彻实施《环评法》,是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环评法》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工作规划、工作程序和审批环节,保证《环评法》的贯彻落实。
规划编制机关或部门要组织做好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以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
规划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当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或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该项目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受委托如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环境评价行为,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管理。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津工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新增我市铸造产能,推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优化产业结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
第三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四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津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和社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3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制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树立碳排放付费的发展理念,尽快形成开放、兼容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努力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升服务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促进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指导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设计、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政办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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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2]1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2】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环保重点工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深化我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对公开工作的保密及依申请公开也提出了要求。
该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办发[2012]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1号)、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及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环保工作公开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评中介机构资质等信息。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报告书简本,审批情况,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
(责任单位:开发处、辐射所、评估中心)
2、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3、上市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申请上市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
(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二)环境监测信息
1、各类环境质量信息
(1)国控断面水质类别、主要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