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及报销形式有哪些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及报销形式有哪些现在很多⼈都会在北京市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只是对于它的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不是那么地清楚,下⾯我们不妨来了解⼀下。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的⽬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因此,国家⿎励企业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及报销形式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的⽬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因此,国家⿎励企业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医疗保险待遇⽔平不降低。
具体规定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主决定是否建⽴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基⾦,⽤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付的待遇以外,由职⼯个⼈负担的医药费⽤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的医疗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由企业或⾏业集中使⽤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于本企业个⼈负担较重的职⼯和退休⼈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也不得另⾏建⽴个⼈账户或变相⽤于职⼯其他⽅⾯的开⽀。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挪⽤资⾦等违规⾏为。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形式⾸先,对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来说,保险费控制在⼯资的4%以内,那么报销的⽅式和性质其实和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险部分⽐较类似,相当于是企业⼜拿出⼀部分钱为你购买了更多的医疗保险,在更多的医疗项⽬上和更⼤程度上为你提供医疗保障。
具体的报销额度、项⽬是在企业为你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时候就确定的,按照相关的细则来执⾏报销。
对于商业医疗保险来说,那就看你购买的是哪⼀类型的医疗保险了。
在购买的时候你的保单合同上都会有相应的规定,你的保费是多少,在哪⼀范围内可以报销,报销额度是多少,保险公司以何种⽅式进⾏赔付等等,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这就要求您在选择购买⼀份商业保险之前对于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做到有所了解。
北京XX投资中心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北京XX投资中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员工患病时除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外,能享受进一步的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中心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规范此项制度,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1、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中心及子公司的发展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2、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使用。
3、补充医疗保险向患病住院员工倾斜,同时兼顾公平。
第三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范围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中心及子公司全体在岗员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及结转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中心及子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
由中心按照《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统筹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随中心及子公司效益浮动。
资金列支渠道按照中心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
2、中心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可以结转至下个年度使用。
第五条中心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中心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及标准1、中心补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中心在岗员工、退休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外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中心在岗员工、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标准如下:3、报销限额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名员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高支付2万元;门诊费用最高支付3000元。
第七条费用报销流程1、门诊报销。
门诊报销原则上一年两次。
每年7月10-20日,报销本年1月1日—7月9日产生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2月10-20日,报销上年7月10日—12月31日产生的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公司本部员工患病后的合理医疗水平,减轻因医疗造成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必要、有限的补充,其内容与国家规定的原则相一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委托保险公司代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本部正式员工。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本部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计提,税前列支。
管理方式第五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人工成本。
第六条本着提高管理效率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委托管理方式,由国家电投集团保险经纪公司统一择优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分为公共医疗基金、大病健康保障和补充医疗基金三部分管理和使用。
其中:1.公共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报销支付;2.大病健康保障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重大病和疾病身故保障支付;3.补充医疗基金用于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及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支付。
第八条公共医疗基金公司每年以定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外的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报销。
第九条大病健康保障公司每年以定额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病保障、疾病身故、女性重疾产品。
具体保费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及投保项目等因素确定。
在保障期内,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罹患重大病或疾病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金额进行支付。
第十条补充医疗基金补充医疗基金分为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公司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合理划分补充医疗备用金和个人补充医疗基金所占比例。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笫二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笫三条《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1.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二(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X70%?12X (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2.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项目。
3.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8.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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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北京、燕郊地区人员实行企业补充医疗暂行规定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郊地区人员实行企业补充医疗暂行规定一、实行企业补充医疗的目的、依据和执行范围(一)为配合公司北京、燕郊地区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使员工患病能得到有效治疗,既不过大加重员工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及其配套文件。
对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的界定均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文件规定为准。
(三)公司北京、燕郊地区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报销标准,单位与员工个人分别负担。
(四)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北京、燕郊地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其中包括在册的企劳、企聘制员工和内退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协议、其协议工资构成中不含医疗补贴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的管理、技术骨干。
二、医改协调管理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一)公司成立医改工作小组,负责社保停止支付后企业补充医疗继续支付的超大额医疗费用的审批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协调和处理。
组长:刁国涛成员:刘守德、徐雄飞、唐代治、黄庆泉、许玉红、李洪义领导小组下设医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保险日常事务的协调与处理。
由唐代治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黄庆泉、李洪义、许玉红、邓妮艳等同志组成。
(二)在公司设立医保管理岗,负责员工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业务。
三、企业补充医疗报销办法(一)公司北京、燕郊地区参保人员企业补充医疗实行手册制度。
员工在单位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本人的《企业补充医疗手册》,医院报销单据等,方可按规定报销。
(二)企业补充医疗共分五部分:1、员工企业年度划拨金额以上,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门急诊起付线(在职员工2000元、退休员工1500元)以下部分企业报销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个人、财务部提供每位员工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企业年度划拨金额(此金额已由单位按月上交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以存折形式按月支付给个人)。
2007年北京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6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员工患病时得到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公司在岗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提高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公司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公用基金,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补充医疗保险及公用基金进行管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独生子女、供养直系亲属的部分医疗待遇,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对上述人员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提供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公司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及费用列支渠道执行北京市统一规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构成:1、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4、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公司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就医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就医。
第八条公司员工、内退员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就医时,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就医后医疗费用达到北京市规定的起付标准的,将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含起付标准以下的收据和处方底方)以及“医保手册”一并交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医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内退及退休(退职)人员交各管理站工作人员,由其汇总后统一转交合作的保险公司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同时各单位将汇总的医疗费用数据上报公司行政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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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
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