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监管条例(草案)
pki

在工程中,将根据提出的互联互通技术标准与规范,选择目 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具有一定基础、不同技术体系的典型电 子商务证书机构(CA)参与该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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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设PKI基础设施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中国电信认证中心、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
吉林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 天津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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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法规建设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电子文件 电子签章 数字签章 数字签章的认证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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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方法规建设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于2002年11月 18日发布了《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明确了数字认证 活动的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指出数字认证服务 的运营必须经过政府授权才能进行。为了保障证 书用户的利益,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在 其业务声明中设置赔偿机制,并规定其公布的赔 偿 限 额 不 得 低 于 所 收 取 证 书 费 用 的 100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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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方法规建设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发布了《关 于同意制定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价格的通知》。
《价格通知》从价格管理方面规范了上海市的数 受理发放 的个人、企业、服务器、代码签名等各类电子商 务数字证书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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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加强标准化工作
国内外PKI/PMI标准现状的分析 PKI/PMI标准体系制定 基于X.509V4/V3版的国内数字证书格式 规范制定 CA最小互操作规范制定 X.509在线证书状态协议制定 X.509证书管理协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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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设PKI基础设施
2002年10月,国家信息中心与“中国PKI论坛” 联合起草的“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项目建议书” 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我国的CA互联互通工作将 开始。
电子签章监管条例(草案)

附件2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xxxx年xx月xx日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中凭证类电子文件的有效利用,提高现代办公效率与政府社会服务能力,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印章持有人信用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技术标准,构建公共核查机制,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电子签章产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个人依法签字以及法人机构其它信用标识的凭证文书电子签署可参照本条例。
第二章电子签章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电子签章,是指使用印章套印印模,依据《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实施的信息化用印过程。
第六条凭证文书电子签章的印章印文有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
电子印文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并应附加数字认证技术,其数字认证技术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由电子印文衍生的印刷印文,其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细节特征与电子印文的数字认证技术特征等同。
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有效印文。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签章使用计算机字符集为GB 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第八条凭证类电子文件所用版式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有利于跨系统交换利用,选择使用国家技术标准的版式电子文件格式。
第九条电子签章使用桌面印刷设备的印墨应具备印迹耐久性,印文色值使用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色值。
加盖印章印文的印刷文书需要存档的,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存档技术要求。
第十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具有防止非法复制、移动使用的技术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启用电子签章,所用套印印模应当由原公章核发主管机关核准使用,无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由原公章备案公安部门核发。
(二)电子签章套印印模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套印印模的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三)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当与凭证文书内容、签署人身份进行可靠关联,并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电子签名法》15周年!一文回顾电子签章应用普及史

1 月:在证监会行政复议书(2019)7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签订的开通资料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
3 月:
·12 日: 国家移民局发布公告(2019 年第 5 号):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向内地居民开放出 入境记录、护照查询记录服务。 借助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举行“中国移动微法庭试点推进会”,在全国 12 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 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试点。 基于微信小程序,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提供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26 日: 工信部召开的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座谈会上提出,信软司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及试验试点工作,促进电子认证与应用深度融合。
11 月:
·8 日: 北京人才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启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证明材料与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出具并加盖实体印 章的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 日:
上海海事局“一网通办”启动仪式上提出,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 制度落地。 ·30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新增“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 书”。 ·30 日: 海关总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新闻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 广志提出: 要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8 年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借贷双方电子签名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法解析

《电子签名法》相关问题解析[摘要]《电子签名法》发颁布实施有利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银行、税务业务的发展。
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签名法》的意义,从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出发,分析了《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和问题,为《电子签名法》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一定借鉴价值。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背景法律认证机构安全技术支付一、《电子签名法》出台背景及过程从国外的立法现状来看,所反映出来的共同趋势是电子商务类的立法虽然起始时间不长,但发展极其迅猛,迄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地区出台了自己的电子商务专门性立法,这其中又以电子签名类的立法居多。
就其内容而言,也存在着大量的共同之处,譬如电子记录效力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中立和非歧视原则、自治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等等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2]。
这种现状一方面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国际资源,另一方面却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跨地域性和全球化特征,不尽快出台自己的法律,不仅仅会与国际大环境脱节,更重要的是,将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竞争中丧失话语权。
此点不难从我们以往的经历中获得历史经验。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诞生的时间较晚,不仅仅晚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相对于亚洲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也要迟上几年。
不过在此之前,存在部分已修改过的法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以及大量的行政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对现实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如立法层次低、侧重管制、内容不尽合理等等缺陷[3]。
尤其是对于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更几乎是一片空白。
鉴于此种情况,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
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还是应该上升到法律,又认为数字签章是一种技术限定,可能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于是在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执法文书电子签章制度范本

执法文书电子签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执法文书电子签章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签章的定义与要求本制度所称电子签章,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文书制作、审批、送达等环节中,采用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标识。
电子签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二)电子签章与传统物理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电子签章的生成、存储、传输和验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条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执法部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电子签章:(一)执法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等环节;(二)执法档案的归档和管理;(三)其他需要使用电子签章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电子签章的获取与保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具有资质的电子签章服务提供商申请获取电子签章。
获取电子签章时,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签订电子签章服务合同。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签章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电子签章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的使用流程电子签章的使用流程如下:(一)制作执法文书: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签章。
(二)审批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可以采用电子签章对文书进行审批。
(三)送达执法文书:执法文书送达时,可以采用电子签章进行送达。
(四)归档和管理:执法文书归档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电子签章对文书进行标识。
第六条电子签章的安全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管理:(一)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电子签章信息;(二)定期对电子签章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三)加强对电子签章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执法文书电子签章丢失、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广东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接入规范

GDZW 0016-2019
目次
前 言..................................................................................................................................................................... I 引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省电子印章平台基本框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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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xxxx年xx月xx日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中凭证类电子文件的有效利用,提高现代办公效率与政府社会服务能力,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印章持有人信用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技术标准,构建公共核查机制,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电子签章产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个人依法签字以及法人机构其它信用标识的凭证文书电子签署可参照本条例。
第二章电子签章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电子签章,是指使用印章套印印模,依据《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实施的信息化用印过程。
第六条凭证文书电子签章的印章印文有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
电子印文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并应附加数字认证技术,其数字认证技术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由电子印文衍生的印刷印文,其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细节特征与电子印文的数字认证技术特征等同。
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有效印文。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签章使用计算机字符集为GB 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第八条凭证类电子文件所用版式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有利于跨系统交换利用,选择使用国家技术标准的版式电子文件格式。
第九条电子签章使用桌面印刷设备的印墨应具备印迹耐久性,印文色值使用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色值。
加盖印章印文的印刷文书需要存档的,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存档技术要求。
第十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具有防止非法复制、移动使用的技术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启用电子签章,所用套印印模应当由原公章核发主管机关核准使用,无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由原公章备案公安部门核发。
(二)电子签章套印印模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套印印模的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三)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当与凭证文书内容、签署人身份进行可靠关联,并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四)电子签章有效印文的司法鉴定应当不依赖原凭证文书签署时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环境,实现凭证文书签署印文的真实、合法认证。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属无效印文,无效印文不得公示使用,无效印文凭证文件不得对外交换利用,不得作为档案文件归档。
第十二条电子签章技术标准与相关鉴定、检测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电子签章产品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电子签章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印章套印印模有不被恶意第三人非法使用的保护措施。
(二)产品有文书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人身份的可靠认证方法。
(三)产品应当有凭证文书用印全过程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四)产品操作流程应当符合办公用印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经营销售电子签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
第十七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的使用实行申请备案制度,拟启用电子签章的单位应当向原印章备案公安部门提交申请,获得合法套印印模后,方可启用电子签章产品。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产品使用单位的计算机环境需要有安全措施,保证文书用印时计算机信息系统未被恶意第三方控制,经核发的套印印模,应当有物理保护安全条件。
第四章电子签章监管与司法鉴定第十九条电子签章产品由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依照相应技术标准进行强制检测,并核发生产销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按规定送检。
第二十条电子签章产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许可,直辖市由公安分局登记、备案、许可。
第二十一条电子签章产品使用单位,要在原印章备案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凭证文书文检司法鉴定时,需要出具原备案公安机关启用电子签章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的印文规格样式的真实性认证,以备案印章规格样式为依据;印章使用真实性认证,以《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数字认证方法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电子签章凭证文书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部依据本条例制定检验规范,鉴定工作由具备数据电文与文书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生产电子签章产品,以伪造印章罪论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罚金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10倍计算,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子签章产品销售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合法生产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非法产品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3倍处以罚金,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伪造、或使用过期生产、销售许可证,以伪造国家公文罪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罚金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10倍计算,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章使用单位未使用GB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编辑文书,司法鉴定认证时应当自行提供非标字符集以及编辑排版说明,并承担可能无法进行真实性认证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伪造印章套印印模,构成伪造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合法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子签章伪造国家公文,构成伪造公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伪造凭证文书给合法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负责电子签章监管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字认证。
亦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包括可靠电子签名的认证证书、制作数据与验证数据。
(二)桌面印刷设备。
是指按照四色印刷原理生产的、在计算机控制下工作的数码印刷机器,俗称彩色打印机。
(三)电子签章有效印文。
是指法律规定并认可的文书形式要件的印章印文,据以可以判定签署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印文数字认证细节特征。
是指以数字认证数据为数据源,使用图像处理技术将其合成在印文中,可进行数据追朔与视觉查看的特殊暗记。
(五)套印印模。
是指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的供印刷设备使用的印文印模。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电子签章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产品检测并获得生产与销售许可。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电子签章产品禁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条例起草依据一.参照法律1、国内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数字认证方法。
(2)《民法》与《合同法》,规定文书“签字盖章”生效。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类文书要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
(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5)《标准化法》,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2、外国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规定了文书盖章生效。
3、国际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00年《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规定了数字认证方法。
二.参照文件1、国家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了“套印印模”的使用与批准程序。
(2)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2、行业文件(1)国家档案局2003年7月发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三.参照技术标准1、国家标准(1)GB/T 9704-19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8.2.6公文生效标识,其中规定公文生效标识为印章印文。
(2)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存档与管理规范》5.2.4 防止非法使用存档电子文件中的电子印章。
2、行业标准(1)GA 216- 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部件第1部分安全功能检测》,确定了产品完整性与不可否认的技术检测方法。
(2)GA 241- 2000《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定义了“印文”、“有效印文”、“辅助识别特征”的术语以及使用方法。
(3)GA/T 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定义了电子文件数字认证技术条件。
(4)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定义“印文特征”,指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形成的印面结构特性在印文中的具体表现,是印章印文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印文特征分为“印文规格特征”和“印文细节特征”,印文细节特征有若干,其中包括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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