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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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共101家

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共101家

1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共101家)XX市1。

XX市XX区安全环保饲料行业研究开发中心2。

XX市生产力促进中心3.XX市科技咨询中心4.杭州枫惠科技咨询有限XX5。

XX市XX区科学技术XX6.杭州创宇金属制品科技有限XX7。

杭州智迈科技咨询有限XX8。

杭州临江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XX9。

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XX10.杭州科畅科技有限XX11.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XX12.杭州江南科学研究院有限XX13.杭州力臣科技咨询有限XX14.杭州运酬科技有限XX15.杭州弘策科技咨询有限XX16。

杭州瀚翊科技有限XX17.杭州启功信息科技有限XX18。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XX19。

杭州科布瑞技术开发有限XX20.杭州易茂科技有限XX21.杭州山泰知识产权咨询有限XX22。

杭州高XX成果XX化服务有限XX 23。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XXXX市24。

XX市生产力促进中心25。

宁波表面工程研究中心26。

宁波高新区浙达技术转移咨询有限XX XX市27.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28。

XX市科技合作交流中心29。

温州瓯越专利XX有限XX30。

中国皮革和制鞋研究院温州研究所31.温州新兰天科技信息咨询有限XX32.温州联XX知识产权咨询有限XX 33.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34。

温州冠天科技有限XX35.XX市XX技术咨询有限XX36。

兰州理工大学温州泵阀工程研究院XX市37。

XX县生产力促进中心38.XX市科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XX 39.XX市南湖科技创业XX40。

嘉兴科技创业XX41。

XX市致远科技服务有限XXXX市42.长兴民营科技园有限XX43。

XX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44。

湖州XX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XX45。

湖州经发信息科技有限XX46。

XX市技术市场XX47.浙江大学XX市南太湖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中心48.湖州科技创业XX49。

浙江长XX与XX波罗的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50.中国湖州应用技术研究与XX化中心51.湖州金卫知识产权XX事务所52.XX县生产力促进中心5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嘉政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嘉政发〔2006〕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为加大我市改革攻坚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制,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根据《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和《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订2006-2010年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挑战(一)“十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十五”时期是我市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的重要时期。

全市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不断深化和推进改革,为嘉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

1.以培育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为目标,企业和要素市场改革取得新突破。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积极实施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全市传统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在全国地级市中较早成立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进一步到位。

大力消除非公有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推动非公有经济新飞跃。

人才、技术、土地等各类要素市场进一步健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得到重视。

2.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着力点,农业农村改革取得新突破。

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了提高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促进科技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1. 服务态度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待和沟通过程中的服务态度、礼貌用语和沟通能力。

2. 业务知识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政策、法规和相关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

3. 项目评估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评估能力,包括对项目的商业模式、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

4. 项目推荐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推荐能力,包括推荐的项目数量、质量和成功率等方面。

5. 合作交流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与科技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交流中的表现和能力。

三、考核方法1. 考核组成员:科技创业中心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

2. 考核方式:结合现场考察和文件审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

3. 考核时间和频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科技创业中心确定。

4. 考核流程:(1) 提供材料: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创业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工作报告、项目推荐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文件审核:考核组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知识和项目推荐能力。

(3) 现场考察:考核组赴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包括对服务态度和合作交流能力的考核。

(4) 结果汇总:考核组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表现,形成考核结果报告。

(5) 反馈和整改:科技创业中心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中介服务机构,对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 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在科技创业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 优秀等级:对于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业中心将给予表彰,并进行多种支持和帮助。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嘉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

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嘉政办发〔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条办法”、我市“28条办法”,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市政府决定对现有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和调整。

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通知如下:一、予以保留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一)肖培生市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1.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2.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3.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盛全生;4.嘉兴市海防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盛全生、卞云坚;5.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6.嘉兴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7.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8.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何炳荣、张仁贵、盛全生;9.嘉兴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协调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盛全生;10.嘉兴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周楚兴、张仁贵、金锦根;11.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组长:徐勇(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肖培生副组长:倪贤孟(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盛全生;12.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柴永强、盛全生;13.嘉兴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柴永强、张仁贵、盛全生;14.嘉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赵树梅执行副主任:张仁贵;15.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赵树梅、柴永强、祝亚伟、张仁贵、盛全生、董苗虎、周建新、徐建役;16.嘉兴市“两化”深度融合和促进信息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盛全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七日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培训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第四条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融资担保、科技检测等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6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四条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嘉政办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2011〕11号),设立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推荐省“西湖友谊奖”人选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上报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的审核。

5.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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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融资担保、科技检测等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
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6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四条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
(二)附件材料
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6.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7.科技中介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近一年内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9.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

(三)材料要求
申请书一式三份,各县(市、区)科技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材料一份;申报书电子文档一份。

相关材料下载在嘉兴科技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网址:。

第五条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1.材料受理。

在当年下发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材料初审。

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3.评审。

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领导组
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推选出拟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

4.公示及异议处理。

对评审组推选出的拟认定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如公示中有异议的将根据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5.认定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发文公布并授予“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牌匾。

第六条申报和被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须每年向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主管处室递交机构年度报告,以此作为认定和推荐上报的依据。

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每年一次,一般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市本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撤销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机构因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低于认定标准,且出现亏损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投诉或诉讼,且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四)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嘉科合…2011‟27号)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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