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皖科区〔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对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以下机构:1.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其他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实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
第三条评价内容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组织实施1.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审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至省科技厅。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业项目提供辅导、指导、孵化等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服务中心应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本文将从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应涵盖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培育、资源对接、创业指导、投融资服务、市场推广等。
同时,应对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
二、评估指标1.服务质量指标(2)项目培育: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培育能力,包括项目技术指导、市场分析、商业模式优化等。
(3)资源对接: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资源对接能力,包括对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匹配性和及时性。
(4)创业指导: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者的指导能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规划、项目管理等。
(5)投融资服务: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投融资服务能力,包括融资渠道的开拓、融资方案的设计、投融资协议的撰写等。
2.服务效果指标(1)项目输出:评估服务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创业项目的培育效果,包括项目成功率、技术成果转化率等。
(2)创业者满意度:评估创业者对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评价等。
(3)创业项目评价:评估创业项目在服务中心的孵化期间的发展情况,包括项目运作情况、市场反馈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等内部文件的审查,对服务中心的制度、流程进行评估。
2.定量评估: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创业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估。
3.实地考察:对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其项目培育、资源对接等服务能力和效果。
四、评估结果及应用根据评估结果,服务中心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优化。
1.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服务中心自身改进的参考依据,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促进服务中心的提升和成长。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进一步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赣科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规字〔2022〕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科技孵化机构孵化服务功能延伸,实施精准孵化服务,推进科技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
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21日江西省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落实第三章考核指标第四章考核实施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现有科技孵化机构孵化服务功能延伸,聚焦当地产业重心,实施精准孵化服务,推进科技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
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1〕7号)、《江西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1〕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孵化机构考核评价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公开性原则。
(一)导向性。
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等,引导各科技孵化机构规范化运营,促进各科技孵化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重点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范围。
(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机构。
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科技融资担保、科技检测等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本办法认定的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报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认定或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综合性法人机构人员有9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或专业性法人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占比达60%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年度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额为依据。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四条申报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嘉兴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表;(二)附件材料1.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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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科创中心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入驻嘉善科创中心的科技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创新载体等,包括为孵化企业配套的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人才中介机构、银行、证劵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贷款担保公司、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第二条所列对象)入驻科创中心一年后,对该单位工作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入驻时间以科创中心开具的入驻通知单为准。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一年或延长至公历整年度;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入驻科创中心半年后根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提交自评表(见附件二)一份。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科创中心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科创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被服务单位了解情况→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每次考核由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5人以上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评估考核内容分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财务报表;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4、各类服务或销售合同;5、被考核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6、被考核单位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科学、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围和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围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科技转化是指将科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产业化的过程。
在科技转化的过程中,科技转化中介服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技术申报、技术评估、技术转让、项目孵化、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帮助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下面我将就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方案进行阐述。
一、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建立起科技成果的数据库,包括技术领域、技术成果、技术市场需求等信息,以便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对接,也方便企业和投资者寻找适合的技术。
同时,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提供科技市场的趋势和发展方向,为科技转化提供参考和决策支持。
二、进行技术评估。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的技术水平、创新性、应用前景、商业化潜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依据。
同时,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还可以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改进和优化建议,以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三、进行技术转让。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帮助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和服务。
服务机构可以与企业、投资机构、政府部门等进行对接,进行技术转让、合作研发、技术引进等合作模式。
通过技术转让,能够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四、提供项目孵化服务。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项目孵化,协助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
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创业指导、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融资对接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创业者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并推动项目的孵化和发展。
五、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和技术合作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通过技术交流和合作,可以促进不同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能力。
六、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科技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服务机构可以帮助科技项目寻找投资机会、制定融资方案、进行融资谈判等,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保障。
科技中介管理制度
科技中介管理制度一、引言科技中介作为科技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产业化进程、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技中介机构作为连接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纽带,承载着转移、运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重要任务。
科技中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优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科技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技中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科技中介机构的类型和范围根据其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科技中介机构可分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咨询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技术合同管理等工作;科技服务机构主要为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科技咨询机构主要开展科技政策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同、专利应用等领域。
2.科技中介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科技中介管理机构是指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的机构,一般由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设立、管理、评估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科技中介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中介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科技中介管理团队,提供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价科技中介机构的运行情况,加强风险防范,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营。
3.科技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科技中介机构应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力、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网络和资源、有一定的资金实力等。
科技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包括主动退出、被监管部门要求退出、不符合准入条件等。
4.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科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组织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部沟通等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审计制度等内容;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设置、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把控等内容;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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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科创中心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
入驻嘉善科创中心的科技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创新载体等,包括为孵化企业配套的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人才中介机构、银行、证劵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贷款担保公司、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第二条所列对象)入驻科创中心一年后,对该单位工作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入驻时间以科创中心开具的入驻通知单为准。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一年或延长至公历整年度;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入驻科创中心半年后根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提交自评表(见附件二)一份。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
科创中心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科创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被服务单位了解情况→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每次考核由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5人以上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4、各类服务或销售合同;
5、被考核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6、被考核单位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九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
2、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
4、企业未能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如财务数据等);
6、中心认为考核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企业获得以下荣誉的,在评估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1、获得(行业)先进集体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
2、4、6、10、20分;
2、获得(行业)先进个人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
2、3、5、10分;
3、在某项考核指标上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以上各类加分相加后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房租奖励。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享受房租奖励。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劝其退出科创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科创中心场地,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委会
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 6年6月25日
附件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二
孵化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