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淮安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我市科技创业载体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企业培育,依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淮发(2021)15号)、《淮安市科创综合体(科技产业园)管理工作指弓I(试行)》(淮科(2021)19号)、《淮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淮科[2021]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原则1.结果导向原则。
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各类型科技创业载体定位,以服务科技人才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导向,引导科创载体完善孵化链建设,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科技创业载体孵化服务能力。
2.全面客观原则。
采取定性、定量、加减分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科创载体的基本软硬件条件、企业服务水平、孵化绩效、对全市重点工作贡献度等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原则。
明确评价标准,严肃评价程序,组织专家评定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结果公开发布,确保评价公平公正。
二、评价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经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创综合体(以下统称科技创业载体,简称科创载体)。
三、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得分由基础建设(定性考评)、能力与绩效(定量考评)、其他情况(加减分)共同确定。
1.基础建设。
用于评价科创载体的软硬件基本条件,采用定性评价方法,满足条件即得分,不满足条件不得分。
2.能力与绩效。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依据完成情况获得相应分数。
3.其他情况。
采用加减分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高质量发展关键指标、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相关重点工作等情况。
详见附件1、2、3。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每年度组织实施一次,一般于每年度上半年开展,评价时段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反映科创载体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
第四条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培育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100家,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六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
第八条我省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根据申请机构的工作业绩择优支持:1.机构成立2年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6.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指标1、孵化企业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1、孵化场地面积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
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
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宜府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科技创新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相关单位:《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宜宾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和团队扶持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宾市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切实增强产业发展智力和技术支撑,结合市科创中心建成后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创中心是指由市科教集团公司在临港经开区投资建设的科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及配套服务的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市科创中心为主要运营场所开展业务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资格审核、入驻程序、鼓励政策和措施以及考核机制等适用本办法。
入驻市科创中心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科创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大学城科创城服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市科技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科创中心入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及政策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经依法登记或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税务解缴关系和统计数据在宜宾市,符合宜宾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研发和服务机构均可入驻市科创中心。
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与宜宾“8+2”战略性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特别是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入驻市科创中心。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研究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标准研究作者:赵甜蜜来源:《中国信息导报》2007年第09期[摘要] 科技中介服务业在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是促进科技中介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本文通过对科技中介现状的分析。
探讨了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的关键影响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关键词]科技中介;服务能力;评价标准1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科技中介机构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为创新主体提供实现技术创新和应用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科技中介机构具有服务的指向性、较强的专业性以及知识密集性、风险性、高收益性等特征,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过程中,起着其他中介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
根据科技部的统计,全国现在共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6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10万人。
其中,生产力促进中心850余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0多家,包括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家;各类科技咨询机构1.3万多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仅2001年就完成咨询项目30多万项。
科技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服务使企业增加销售额644亿元,增加利税89亿元,共为社会增加就业175万人。
下面以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为例看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1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现状(1)政策环境日渐成熟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首都创新服务体系形成阶段,目前已进入新型科技中介体系形成阶段。
透过这4个阶段的发展,可以看到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日渐成熟。
初创阶段:1979年,北京市科协率先创办了第一家咨询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服务部。
1980年,第一家民营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北京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在中关村诞生。
一些零散、初期的中介服务组织相继出现。
发展阶段;1998年我国陆续颁布了《技术转让暂行办法》、《技术合同法》等政策,1987年成立了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1996年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系列政策法规,形成了以技术中介、人才中介、咨询中介、融资中介和研发条件中介为特征的科技中介体系基本框架,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了市场环境。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苏科条[2006]36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科条[2006]36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支撑点。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科技服务业实现更快更大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和发展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并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各市科技局要按统一规划、科学分类、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科学合理、符合我省科技服务业特点与发展需要的统计工作体系。
要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报送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时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明确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统计内容与方法。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列为科技服务业统计对象。
具体包括部、省、市属各类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生产力促进、科技文献、科技孵化、技术市场、科技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
根据全省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统计工作。
科技服务业统计指标主要包括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
主要内容为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详见附件1)。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了提高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促进科技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科技创业中心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1. 服务态度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待和沟通过程中的服务态度、礼貌用语和沟通能力。
2. 业务知识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政策、法规和相关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
3. 项目评估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评估能力,包括对项目的商业模式、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
4. 项目推荐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对科技创业项目的推荐能力,包括推荐的项目数量、质量和成功率等方面。
5. 合作交流考核: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与科技创业企业、投资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交流中的表现和能力。
三、考核方法1. 考核组成员:科技创业中心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
2. 考核方式:结合现场考察和文件审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
3. 考核时间和频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科技创业中心确定。
4. 考核流程:(1) 提供材料: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创业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工作报告、项目推荐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文件审核:考核组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知识和项目推荐能力。
(3) 现场考察:考核组赴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包括对服务态度和合作交流能力的考核。
(4) 结果汇总:考核组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综合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表现,形成考核结果报告。
(5) 反馈和整改:科技创业中心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中介服务机构,对考核结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 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在科技创业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 优秀等级:对于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创业中心将给予表彰,并进行多种支持和帮助。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业项目提供辅导、指导、孵化等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服务中心应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本文将从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应涵盖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培育、资源对接、创业指导、投融资服务、市场推广等。
同时,应对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
二、评估指标1.服务质量指标(2)项目培育: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培育能力,包括项目技术指导、市场分析、商业模式优化等。
(3)资源对接: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资源对接能力,包括对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的匹配性和及时性。
(4)创业指导: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者的指导能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规划、项目管理等。
(5)投融资服务:评估服务中心对创业项目的投融资服务能力,包括融资渠道的开拓、融资方案的设计、投融资协议的撰写等。
2.服务效果指标(1)项目输出:评估服务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创业项目的培育效果,包括项目成功率、技术成果转化率等。
(2)创业者满意度:评估创业者对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评价等。
(3)创业项目评价:评估创业项目在服务中心的孵化期间的发展情况,包括项目运作情况、市场反馈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等内部文件的审查,对服务中心的制度、流程进行评估。
2.定量评估: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创业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估。
3.实地考察:对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其项目培育、资源对接等服务能力和效果。
四、评估结果及应用根据评估结果,服务中心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优化。
1.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服务中心自身改进的参考依据,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促进服务中心的提升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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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考核目的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科创中心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二条评估考核对象
入驻xx科创中心的科技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技创新载体等,包括为孵化企业配套的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人才中介机构、银行、证劵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贷款担保公司、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
第三条评估考核设置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第二条所列对象)入驻科创中心一年后,对该单位工作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入驻时间以科创中心开具的入驻通知单为准。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一年或延长至公历整年度;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入驻科创中心半年后根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提交自评表(见附件二)一份。
第四条评估考核程序
科创中心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科创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被服务单位了解情况→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五条评估考核机构
评估考核的责任部门为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每次考核由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5人以上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评估考核内容分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七条被评估考核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等);
4、各类服务或销售合同;
5、被考核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6、被考核单位评估考核自评表(见附件二);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九条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的;
2、不按规定交纳房租、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费用的;
3、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等);
4、企业未能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如财务数据等);
6、中心认为考核不合格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企业获得以下荣誉的,在评估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1、获得(行业)先进集体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
2、4、6、10、20分;
2、获得(行业)先进个人的,按中心/县部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1、
2、3、5、10分;
3、在某项考核指标上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
以上各类加分相加后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房租奖励。
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享受房租奖励。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劝其退出科创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科创中心场地,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委会
xx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 6年6月25日
附件一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考核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二孵化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