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政策汇总及解读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投[1992]综计字196号【发布部门】中国投资银行【发布日期】1992.09.26【实施日期】199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1992年9月26日中投(1992)综计字196号)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办好投资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特制定《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积极支持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称简分行)有效配合当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汇贷款,并籍以开拓和发展外汇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系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有权部门批准,通过国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从国际金融组织筹措的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信贷协会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本办法可能涉及的我国政府已加入的其他多边国际金融组织。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系指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以及本办法可能涉及的其他有关中央部门。
第三条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用于地方政府辖区内的有关建设项目,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向有权部门申请立项,项目批准后,由有关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窗口部门负责向该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并转贷给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将所筹措的资金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具体项目单位。
我国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主要业务分析及举措

我国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主要业务分析及举措投资银行主要业务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
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国际上对投资银行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
第二种,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
第三种,把从事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第四种,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和二级市场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称为投资银行。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不断发展起来的。
从我国的实践看,投资银行业务最初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工具的主要发行者,也是掌管金融资产量最大的金融机构。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
在随后的10余年里,券商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
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
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
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我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
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
投资银行重点介绍

投资银行重点介绍投资银行重点1 投行的定义:从历史发展及其现状来看,投资银行作为资金配置的中介,在最为广阔的范围内实现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对接,确定最佳资本使用方案、最佳使用方式、最佳使用。
2 投行的区别项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本源业务证券承销存贷款功能直接融资,侧重长期间接融资,侧重短期业务概貌无法用资产负债反映表内外业务利润来源佣金存贷款利差经营方针与原则控制风险前提下更注重拓展稳健原则宏观管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中央银行3投行的问题1)证券机构资金规模总体偏小2)业务范围窄3)投资银行家缺乏4投行的一般作用:1 期限中介2 风险中介3 信息中介4 流动中介5投行的作用1资金的中介2资金的运作1)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2)对投资基金的管理3)企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调整3市场构建促进金融工具创新促进证券市场价格机制的发挥6我国投行发展的意义和作用1)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发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2)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3)发展国际化业务4)参与企业资本运营,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5)投资银行的风险投资业务,有助于我国高新企业的发展7.证券发行管理制度(1)证券发行登记制﹙注册制﹚:发行证券必须要依法将各种资料齐全、准确向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资产情况、证券主要持有者名单、公司重要人员及其报酬情况。
(2)证券发行核准制:核准制是证券发行人不仅要公开其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需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对若干实质条件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才能被获准发行。
证券管理机构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素质、公司竞争力等。
区别:登记制:健全的法律法规、投资者具有判断能力;核准制:政府机关的审查(过滤),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政府机关的能力、行政色彩过浓、权利寻租。
8.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9.证券发行形式10.证券承销方式﹙1﹚证券发行的包销方式: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投资银行本源业务

投资银行本源业务一、证券发行与代销证券发行与代销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投资银行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帮助企业和政府筹集资金,提供上市、融资和重组的全方位服务。
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与代销业务中,将自身的金融产品与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通过承销、包销、发行代销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和优质的融资产品。
二、并购与重组并购与重组是投资银行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通过收购和合并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本运作和估值咨询等服务。
投资银行通过充分的市场研究和风险评估,为企业制定合理的并购策略,并提供相关的资金方案和融资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股权融资与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是投资银行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质押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投资的服务。
投资银行通过对企业的深入研究和风险评估,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股权融资方案,并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实现企业成长和投资回报的双赢。
四、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投资银行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通过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和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资产增值和财富保值的服务。
投资银行通过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研究和风险评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方案,并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和投资技巧,以实现客户的长期财富增长和风险控制的最大化。
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价值所在。
投资银行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深入研究金融市场,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先进的金融产品和行业咨询,为客户实现资本运作和财富增值的目标。
投资银行的本源业务不断创新和发展,与时俱进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拓展市场空间和融资渠道,提高风险管理和综合金融能力。
投资银行本源业务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跨界合作和资产配置的创新,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散;三是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拓展,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合作,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服务实力。
投资银行业务重点整理

投资银行业务Chapter 11.名词解释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为各种融资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商人银行:是指专门从事兼并、收购与某些筹资活动的投资银行。
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Chapter 21.名词解释QFII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德、股息等经批准后壳转换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QDII制度:是指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中国内地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现实资本:现实资本是指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营物质生产部本的资本,广义上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实业资本总和。
狭义上指的是社会经济中期待增值的货币资本。
虚拟资本:虚拟资本是一种“富豪资本”,包括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以及长期借贷市场上流通的部分长期借贷资本。
2.简述投资银行功能的本质。
答:投资银行业务的本质可以归结为:运用虚拟资本改良现实资本。
投资银行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业务,打通虚拟资本市场和现实资本市场的隔阂,运用虚拟资本改造企业产权,从而改良现实资本。
虚拟资本与现实资本之间具有互相制约。
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能动关系。
Chapter 31.名词解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成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
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是指法律规定投资银行运营中,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的管理与发展模式。
混业经营: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相互之间在业务上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全能银行: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
2023年投资银行行业市场前景分析

2023年投资银行行业市场前景分析投资银行是金融行业的核心部门之一,主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融资、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该行业是国际金融竞争的焦点之一,目前尚未出现任何可以替代的行业。
投资银行行业市场前景分析:1.国际市场发展放缓,亚洲市场潜力更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银行市场越来越不同于传统的地区性和国家性市场。
然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状况有所放缓。
主要表现在交易规模逐渐萎缩、逆周期发展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少、收入越来越依赖于交易业务等方面。
目前,亚洲市场是全球投资银行业最快增长,也是市场潜力最大的地区之一。
未来,亚洲市场将成为全球投资银行业的重要市场。
2.金融创新将推动市场持续发展近年来,投资银行业市场不断吸取新的管理方式、技术和理念,金融工具也越来越丰富,有些金融工具已经成为投资银行的招牌业务。
因此,金融创新将会成为投资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投资银行业也将不断探索和创新,推出更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的需求。
3.市场监管将趋严格投资银行业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市场监管将趋严格,监管的力度将会加大。
为了保护客户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将会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
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规则和制度对投资银行业进行监管,同时对于市场违规行为将会出台更严格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投资银行行业市场的未来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投资银行业必须不断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注意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
相信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未来投资银行行业将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投资银行知识点总结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MBS和ABS理财顾问指的是投资银行利用自身拥有的智力和信息资源为筹资者及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设计融资与投资方案,出具咨询报告,开展委托理财等服务,是一种新型创收业务。
杠杠收购通过大量负债进行的收购方式,其特殊之处不在于杠杆收购采取了负债方式,而是债务偿还的模式。
收购方以被收购对象的现金流量作为担保进行负债完成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收购人为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集团公司将其全部或部分非上市资产植入到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从而实现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资产置入,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资产的上市。
IPO:首次公开募股。
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自营业务证券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或者是合法筹集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来获得利润的证券业务信用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以客户提供部分资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为其代垫交易所所需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业务行为。
信用增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
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抵押过手证券mps(最简单,spv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就直接传递给支持证券的投资者)cmo担保抵押证券(是发展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不同的优先顺序重新分配给Cmo的各档证券)mbs 可剥离抵押支持证券(现金流会随利率的变化而改变)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
投资银行学重点知识梳理
2.3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的运作:基金的设立、基金的发行与交 易、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
2.4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 象的投资基金。 种类:风险投资基金、非风险投资基金(企 业重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2.4产业投资基金
2.5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利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担 保条件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项目可行性 分析与风险评价、项目投资结构设计、项目 融资结构模式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模式设 计、项目融资的资金选择、项目担保的安排。
2.5项目融资
基本特点: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项目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有限追索权、项目的哥哥 当事人共同分担项目风险、融资的成本较高、 所需时间较长。 项目融资程序:投资决策阶段、融资决策阶 段、融资结构分析阶段、融资谈判阶段、执 行阶段。
资金筹集者眼中的发行上市,投资银行 的本源业务。 股票上市(发行上市):已经发行的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 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上市标准:业绩和业务、股本和股东、 治理结构、信息披露。
2.1证券承销
一般操作流程: 选择发行人 发行人选择主承销商 组 建IPO小组 尽职调查 制定与实施重组 方案 制定发行方案 编制募股文件与 申请股票发行(股票发行阶段的实质性 工作是准备招股说明书) 路演 确定 发行价格 组建承销团与确定承销报酬 啊稳定价格 墓碑广告
2.6企业重组
企业收缩:企业将其部分资产或股份进行分 离、转移或重新进行有效配置,实行企业内 部的资产重组和产权调整。包括分立、剥离。 分立:股权的转移或交换,产生新公司实体。 VS 剥离:资产的出卖,不产生新的公司实体。
投资银行的资金管理制度
投资银行的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投资银行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交易、投资银行业务和资金管理等。
在这些业务中,资金管理对投资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投资银行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投资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概念出发,介绍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内容,以及建立和完善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制度的思路和方法。
二、投资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概念投资银行资金管理是指投资银行对自身资金的筹集、配置、使用和监督的过程。
它包括银行内部各项资金管理活动以及对外部市场资金的积极管理。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的基本特点有以下几点:1. 高度复杂性。
投资银行业务涉及多个领域,涉及多种货币、多种资产、多种交易方式和多种风险,因此其资金管理也相当复杂。
2. 高度风险性。
投资银行业务中存在大量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需要投资银行在资金管理中重视风险控制。
3. 高度市场化。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灵活应对市场的波动。
4. 高度创新性。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投资银行资金管理需要不断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基于以上特点,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并为投资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应当以保护银行资金安全为首要原则。
2. 效率原则。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应当追求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成本。
3. 稳健原则。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应当注意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实力充足,稳健经营。
4. 透明原则。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应当建立透明的制度和规则,确保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5. 创新原则。
投资银行资金管理应当不断创新,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6. 法规遵从原则。
合伙制投资银行政策建议.doc
合伙制投资银行政策建议一、引入合伙制投资银行的法律环境建设1997年2月,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但是合伙企业法颁布后,社会反应不大,其原因是规范、调整的问题十分有限,合伙制的许多问题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给合伙制实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1、有限合伙的立法《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按照美国的司法解释,所谓“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公司或者社团。
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某些合伙人可以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再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充当合伙人,从而可以有效回避无限责任。
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是否能够获得我国司法部门的承认尚未可知。
即使司法当局接受这种解释,《合伙企业法》的其它条款同样限制着有限合伙制的组建。
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两条规定同样使得在国外广为应用的有限合伙难以实现。
由于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容易保持资本的稳定、营业的持续,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具有企业特征,更宜纳入企业立法的范畴之中。
我国的企业立法思维定势决定了我国要制定一部规范合伙为组织方式的合伙的企业法而不是合伙契约法;从企业的角度、把合伙作为一种主体来规范,而不是作为一种关系或契约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