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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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X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X师范大学实验室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X师范大学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X师范大学产学研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其所有的固定工作人员、非固定工作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生、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X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X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X师范大学独立的的科研机构,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X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与各省重点实验室签订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宏观管理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

(三)组织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定期评估,公布考核与评估结果。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岗位。

(一)按照学校人事制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制。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二)坚持学科交叉,促进多学科融合;(三)坚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工作,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实验室科研项目;(三)负责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四)管理实验室财务、资产和设施;(五)组织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交流;(六)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高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开展理念,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开展前沿与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那么,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那么、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重点培育开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那么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 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于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和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壹)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关联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且、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壹)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且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方案。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1、根据《XXXXXX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XXX大[2014]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规范使用、独立核算、效益评估。

3、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1)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专项投入;(2)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3)重点实验室直管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4)共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5)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服务的收入。

4、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向(1)购置必须的、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和进行购置前的考察、论证;(2)进行实验室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3)维持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4)实验室的文化和学术氛围建设、形象宣传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5)支持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研究活动和对我校师生的开放式教学、研究活动;(6)支持实验室开展评估和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5、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程序(1)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2)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初审;(3)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复审;(4)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审批;(5)在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管理规定的原则下,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按计划实施,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1)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的使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须对本实验室经费计划的拟定和上报、使用情况报告和接受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实验实习中心主任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负责;(2)所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和核算,每年结算一次;(3)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报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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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依托我校的国家、教育部和市重点实验室等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及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国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服务社会,进行国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1.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整合管理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科技处是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提供重点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在人才引进与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的主要职责:1.重点实验室是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托。

2.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配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3.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向重点实验室推荐优秀研究生,推荐优秀科研人员,促进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的人才合理流动。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1.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2.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外的学术影响力。

5.重点实验室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系(所),与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6.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科研资源,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校外开放。

7.加强建设实验室部运行机制,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以及专职秘书,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由实验室负责推荐,报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遴选,学校负责聘任,聘期与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同步。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凡年度考核优良及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按照考核等级发放绩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依托我校的国家野外研究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师大学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附件1:华东师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附件2:关于编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书的要求说明附件3: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条例附件4: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附件1:华东师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条:为规和加强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教育部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校985工程创新研究平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学科建设以及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及相关补充规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等有关规定成立“华东师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管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由校长担任管委会主任,主管科技和后勤保障的校长担任副主任,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办、研究生院、财务处、设备处、国际交流处、后勤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担任成员,科技处为秘书单位。

第四条:在国家、教育部和市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关管理条例指导下,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合理调配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中的困难与重大问题;组织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和总工程师、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审议专项运行经费预算以及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管委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委员会诸项职责。

第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东师大学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东师大学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附件2:关于编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要求说明(试行)为了加强对学校现有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管理和考核,根据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制订与其评估周期同步的建设计划书,作为实验室和中心发展建设以及学校对其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各实验室和中心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趋势和自身基础,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牵头在充分听取相关学科、相关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严格审议,负责编写制定出本单位的(一般为五年)建设计划书。

建设计划包含以下四部分容:1.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趋势分析;2.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发展总体目标;包括总体要达到的规模水平、人才团队结构与规模、重点方向布局与学术水平、高层次科研项目与成果、高技术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对外开放、部运行保障机制等。

3.年度分解实施目标;4.审议意见(学术(技术)委员会、管委会、学校领导)。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周期建设计划书,由科技处初审,提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终审,必要时组织国外专家评议。

经终审通过的建议计划书,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备案,“计划”将1)作为学校调配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和中心进行重点支持的依据;2)作为重点实验室和中心自身发展建设的依据;3)作为学校对实验室和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4)作为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任期考核的依据。

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需经上述程序审议。

华东师大学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附件3: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条例(试行)第一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依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条:年度考核由科技处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根据建设计划书逐项向管委会做年度工作汇报,未达到目标的应做详细说明,并述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

第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四条:管委会将对实验室(工程中心)年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分析,并予以支持解决。

第五条:科技处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或减拨实验室运行专项经费,对周期评估获得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师大学二ОО七年五月一日附件4: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专项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具体规定如下:第一、专项经费由学校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专项经费组成。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额度12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额度50万元,工程研究中心每年运行经费额度2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运行建设经费额度超过上述指标的,按下拨经费额度为准。

第二、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一般分为行政经费、开放基金、主任基金和绩效奖励四个部分,原则上按照1:2:1:1的比例预算。

第三、工程中心专项经费一般分为行政经费、主任基金和绩效奖励三个部分,原则上按照2:1:1的比例预算;工程研究中心应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筹措经费,保证中心的良好运行。

第四、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运行等开支;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开放课题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等, 中做出贡献的实验室人员以及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停发当年度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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