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法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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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对被告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

起诉状详细描述了原告对被告的指控和要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其目的是确保法院和被告对诉讼的主要问题有明确的了解,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环境。

在起诉状中,与相邻关系相关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起诉状应明确说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例如,如果原告是邻居,可以描述两个邻居之间的物业边界或权益纠纷。

2. 争议的事实和背景:起诉状应包含解释诉讼争议的详细事实和背景。

这可能涉及到引起纠纷的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人员的身份等。

3. 被告的违法行为:起诉状应描述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原告的指控。

例如,如果被告在邻居间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可以在起诉状中具体的侵权行为,如噪音扰民、邻里纠纷等。

4. 诉讼请求:起诉状应明确说明原告希望法院对被告采取的具体行动。

这可能包括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或重新给予原告某种权益等。

,起诉状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诉讼的成功至关重要。

它应当明确而详细地描述原告对被告的指控,并附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以使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和处理案件。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作者:翁鹏张鑫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邻关系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罗马法,目的在于调节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当前,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对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思考对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相邻关系缺陷完善1对相邻关系定义的思考1.1相邻关系的内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而相邻权,则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

1.2相邻关系的本质由于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

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

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其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2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

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继承了《民法通则》83条的立场,即“有利生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司法运用中有许多不足。

例如“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难以把握好范围。

以采光权的实际纠纷为例——开发商在进行商务楼的建设过程中阻挡了一小区楼宇的采光,小区住户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在这一案例中,开发商主张“有利生产”,而住户主张“方便生活”,这两者相互抵触,法官只能以“团结互助”的原则,凭借自身的自由裁量原则标准,绕过物权法条文带来的确权问题,通过“公平合理”这一原则来弥补在这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民法典的通行相邻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的通行相邻关系是什么

民法典的通⾏相邻关系是什么相邻关系是由相邻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形成的⼀种法律关系,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那么民法典的通⾏相邻关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通⾏相邻关系是什么通⾏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百九⼗⼀条【通⾏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邻居盖房不放路通⾏怎么办邻居之间的关系⽐较亲密,有些地⽅是双⽅共同使⽤的,⽽有些地⽅则需要彼此有隐忍义务。

所以,在有⼈想要盖房的,⽽⼜必须邻居提供通⾏之路的,那么对⽅不肯给放路通⾏的就是不合法的⾏为。

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给邻⽅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所以,毫⽆疑问,在盖房的时候邻居不给放路通⾏,就是在阻碍通⾏权,是不可取的⾏为。

你要是遇上这种邻居,可以采取下⾯的解决办法:⾸先,业主可以和邻居进⾏协商处理,邻居提供地⽅做道路供使⽤,业主可租赁并⼀次性给与赔偿。

邻居之间毕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且真要进⼀步闹僵的话,也会⽐较难看,所以,在解决的时候最好先双⽅协商⼀下,这样也会⽐较合适。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可要求居委会等进⾏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书,了结纠纷。

如果是在村⾥建房的,那么就可以找村委会进⾏调解,或是依照当地的纠纷解决办法处理。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那就没办法了,你现在可收集相关资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让路⽽业主提供补偿。

第十章法律中的 相邻关系

第十章法律中的 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关系

(2)相邻排水关系
2019/9/25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3.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物权 法》第87、88条) (1)相邻必要通行权 (2)相邻管线铺设 (3)因建造原因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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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1.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免的相邻关
系(《物权法》第91条)
(2)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全部
或一部分有倾倒的危险,进而有
使邻地受损害之虞时,邻地所有
人或利用人有权请求防止损害的
发生。邻人行使该权利时,不以
被请求人有过失为必要,而只须
存在现实的危险即可。至于危险
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邻近为必要,如不动产不相邻 近,将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即使不动产不相邻近,甚至 远隔千山万水,也可设定(如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5)相邻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系由当事人通过 地役权设定合同而设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 可以设定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土地相邻关系,指相邻的
土地所有人或土地利用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 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的防 免的相邻关系、水的相邻关系、 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建造的 邻地使用关系和越界的相邻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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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土地相邻关系
是否因该人的过失或不可抗力而
生,则非所问。该防止请求权因
以建筑物的危险的存在为前提,
于危险未排除前势必继续存在,
故其并不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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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权——相邻关系

民法所有权——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为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甲有一块承包地处于乙的地块中间,甲要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乙使用的土地,这样甲、乙之间就产生了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共9个条文。

►一、概念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他是调节不动产所有权时,行使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

►即:(1)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收到了限制;(2)对于另一方来书,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相邻。

3、相邻关系因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1)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2)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即,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这种相邻权的内容,实质上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总结:❖1、相邻权,从性质上说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仍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因为相邻权从内容上来说,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2、在内容上,都包括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的一方获得此种便利以后使其权利得到了延伸,此种延伸仍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而相邻的另一方因提供此种便利使其所有权受到限制。

因此,相邻权应当属于所有权的范畴,不必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物权加以登记。

二、特征第十节 相邻关系2020年11月14日22:1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一是,提供积极便利的相邻关系,即用水、排水、通行等积极为邻人提供方便所产生的关系;二是,消极不作为的相邻关系,即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从事一些特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探析

相邻关系制度探析

相邻关系制度探析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相邻权的纠纷日渐增多,且具有广泛性,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着邻里之间的相邻权争议。

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八十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城乡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法律确认并保护个人私有产权,不动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相邻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采光、通行、截水、排水纠纷。

在农村,由于相邻关系问题而导致邻里之间关系恶化、甚至上升到暴力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法有关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相关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纠纷和案件的处理。

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现行立法来看,对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显得较为笼统和抽象,同时也过于简单。

认为,加强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研究探索有着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减少人身、财产的损害;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对构建和谐社会将大有裨益。

一、相邻关系概念的界定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

其传统定义为“相邻接不动产之所有人间,一方所有人之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之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之利益,依法律之规定所认权利之总称。

”[1]但这一定义在今天看来并不完善,因为随着“物尽其用”社会思潮的兴起,所有权人为追求财富价值的最大化,通常将财产的使用权以各种方式转让与他人,以谋取利益,而不限于自身去经营利用其所有的财产。

因此,许多不动产的现实利用人或占有人并不是所有人。

依该定义,不动产利用人之间如果产生纠纷将无法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强调相邻关系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所认权利之总称”,仍是强调了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性的一面,而没有突出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因此,我认为相邻关系应定义为,相邻不动产各方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为调和利益冲突而依法产生的给予对方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相邻权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上就有了相关规定。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

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草案虽数易其稿,但始终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章规定于“所有权”编,正式的《物权法》文本最终将这一立法体例定型化。

而在民法理论上,于相邻关系的定义方面,在一种共识的表面之下,学者们其实对相邻关系的内容、主体和客体诸要素聚讼纷纭,甚至将其与相邻权相混淆;于相邻关系的本质方面,即使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法定地役权论者仍然坚决反对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似乎法定地役权说在立法选择上所遭受的失败,并不是因为其存在理论漏洞,而是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所造成的。

[1]由此,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些疑难问题和冲突现象,尤其需要全面地评价法定地役权说、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

本文将区分相邻关系的不同类型及其在两大法系立法体例中的不同位置,对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予以检讨,以期厘清相关学说的内在话语逻辑。

一、相邻关系定义的再思考虽然“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2]但保证概念的基本内涵明确,并以之为轴心展开一以贯之的理论讨论和逻辑严密的体系建构,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这里首先面临的议题是,相邻立法的调整对象,为相邻关系抑或相邻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区别吗?(一)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界限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定义相邻关系,不过《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第252条曾规定:“‘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3]在我国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其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可见,立法认识和理论界定之间是高度一致的,都将相邻关系等同于法定相邻关系,亦即将相邻关系限定为因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但这种“相邻关系是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观点,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在相邻关系的产生方式方面,由于赋予了相邻关系的法定性,这无疑将把意定相邻关系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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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邻权,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相邻关系的法律涵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的概念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为相邻权。

由于不动产往往是相互毗邻的,如果一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仅注重自己权利的行使,则必然与相邻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为调和其冲突,各国法律均将相邻关系规定于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中,使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邻权,同时也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会发生相邻关系。

但不动产的毗邻或邻近,并不以不动产相连为必要,只要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影响到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即可产生相邻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既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二)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关于相邻权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

因为相邻人之间对各自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并无争议,双方只是在行使不
动产权利时发生了利益冲突,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就是这种利益冲突。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而相邻各方的行为是相邻权的内容而不是客体。

(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这种相邻关系是以相邻方的作为为内容的。

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这种相邻关系是以相邻方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四)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属于所有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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