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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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民法-108

专升本民法-108

专升本民法-108专升本对于很多专科生来说,是一次提升学历、改变命运的重要机会。

而民法作为其中的重要考试科目,涵盖了广泛且复杂的知识体系。

民法,顾名思义,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签订合同、购买商品,到婚姻家庭、继承遗产,无处不在。

对于专升本的考生而言,掌握民法知识不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今后在法律领域的进一步学习和实际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专升本民法的学习中,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如何。

自愿原则,给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诚信、守信用。

公序良俗原则则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受侵犯。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则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而内容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常见的民事权利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属于债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们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则关乎人的人格和身份,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有效的民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 500只,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一天,孙某发现王某 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 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 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 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 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 人责骂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 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 此,农场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学习单元2
民法基础知识(下)
学习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 结合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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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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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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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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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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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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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

人们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

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

具体而言,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已经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并具有可能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虽然民事法律关系也有人身关系,但这在数量上只是一小部分。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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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核心概念——法律关系
现今,对民法核心概念的问题讨论主要集中于两种学说上,即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关系说和以冯·图尔、拉伦茨为代表的权利说。

持权利说的学者认为:“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作为“编”进行划分,因此,权利应当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

”还有学者提出:“民法的规则是以主体、权利、行为、责任为线索展开讨论,而主体部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享有权利,权利部分规定了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行为部分规定了人应当怎样通过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责任部分规定了侵犯他人权利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权利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应当以权利作为民法的核心概念。


持法律关系说的学者认为:“贯穿民法体系始终的应当是法律关系。

”另外,还有支持此项论点的学者提到:“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民法的全部内容。

”更为甚者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统领了民法的规范。


对上述观点,虽均具有合理性,但是我个人趋向于认同“民法规范应当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说法,理由如下:
1.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的实质。

权利与义务共生共存,在确定权利归属的时候,亦要落实义务的承担,因此,我们往往结合两者共同讨论、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而两者经结合后,即为关系的存在,可以对其冠以法
律关系的称谓。

据此,研究民法规范存在的问题,追根揭底是对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的讨论。

2.法律关系贯穿民法体系的始终。

我国民法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民法总则、物权编、债权编、侵权编以及婚姻家庭编。

而对每一编内容的设计、讨论、研究都离不开法律关系的身影。

首先,在《民法总则》上,立法者分别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作专章的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即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即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设定,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除斥期间制度则是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产生、变更、消灭的方式。

其次,在分则部分,无论是物权编还是债权编的内容,亦都离不开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讨论。

例如,我们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时,往往需要确定合同的主体,考虑行为的效力以及在认定效力后落实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规范适用的前提。

民事的调整范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该范畴的界定,亦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也即,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是均不能适用民法进行调整的。

而上述法律效果的实现,依“权利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可能难以达成。

另外,在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律
职业工作者和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出发,继而再去讨论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

据此,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我更乐于去坚持“法律关系为民法核心”的观点,在此观点之下,才能更为准确、周全、细致的考虑民事法律问题,并作更深层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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