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适用及执行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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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

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

比例
43 % 4l % 6 6% 4l % 4 0%
财产件数
43 47 8 8 8 7 8 7
款件数
l 5 1 4 3 6 3l 3 7
比例
3 4% 2 9% 40% 3 5% 42 %
( : 注 以上 数 字 单 位 为 :件 ” “ )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实际财产刑的执行案件
刑 的判罚往往对犯罪人 的支付能力不作 任何考 虑。
这样就 造成 了罚金 数额 与可供 执行 的财产 之 间 的
矛盾。
现在 , 尽管人们在观念上 已经认识到财产刑也是一种 刑罚 , 但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具体 的实践层 面上来 。在
二 、 产刑 执行 难 的对 策建 言 财 ( )更 正 观 念 , 化 财 产 刑 也 是 刑 罚 的认 识 。 一 强
罚金的能力 , 依法判处罚金。 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 , ” 一
方面起诉的证据材料中普遍不包含犯罪人 的财产状 况或收入状况的证明, 另一方面法官也几乎从不主动 去考虑财产刑判决 的执行可能。于是判决 中的财产
种 。从 旧刑法到新刑法的演变过程来看, 财产刑的适 用范围有着明显的扩大 。其根本原 因是随着我 国经
济 的飞速发展 , 财型犯 罪 、 侵 经济 犯罪 、 贪污 贿赂 犯罪
刑法规定 了大量的财产刑 , 刑事判决中也广泛的适用 财产刑 , 但在其执行过程 中却遇到 了巨大的困难 , 以 下是某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统计数据 :
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最为严重 的犯罪。而最直接 的应
年 度 执行 罚 有执行 回 所 占 执 行没 收 有 执行 回 所 占
金件数
2 O o0 2 o0l 2 2 o0 2 3 00 20 O4 l 6 8 4 2l 4l 2 5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此类 案件 往往 清偿率 较低 ,有 的涉案 资产 几乎 已经被 犯 罪 分 子挥霍 怠尽 ,在案 件审 理期 间就 已经矛 盾激 化 。如 果 执 行措 施不 当 ,或 处理 不妥 ,极易 引发 群体 事件 。 ( )执 行 中存 在 刑 民交 叉 问 题 。在 财 产 刑 案 件 的处 3
( ) 涉案被 害 当事 人 期 望 值 较 高 。很 多 财 产 刑 案 件 4 还经 常 涉及刑 事 附带 民事原告 以及 众多 被害人 ,由于案 件
的特 殊性 ,此 类 案 件 自身 可供 执 行 的 财产 就 不 多 或 者 不 够 ,但涉 案被 害权利 人 的期望值 普遍 比较 高 ,不愿也 不 能 接受 残酷 的 客 观 现 实 ,甚 至 将 不 能完 全 受 偿 的 “ 任 ” 责
笔 者认 为 ,此类案件 的执 行 必须在 实体 和程 序上 更加规 范,从 而确 保刑 事诉 讼 惩罚犯 罪和保 护人 民功能 的全 面 实现 。
[ 键词 ]追缴 ;退 赔 ;强制执 行 关
[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0 5—6 3 ( 0 2 1 4 2 2 1 ) 8—0 1 0 l7— 2 害人 财产损 失 或者赃 款赃 物 的确定 和保全 上 ,却 尚无 统 一 的规 范 。根 据相 关法 律 的规定 ,赃款 赃物 的返 还T作 ,涉
钱松青 :财产刑执行的难点及对 策
理 论 研 讨
财 产 刑 执 行 的 难 点 及 对 策
钱 松 青
( 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 民法 院 ,上海 20 7 ) 00 0
[ 摘 要 ]《 法》 第 6 刑 4条规 定 : “ 罪 分子违 法 所得 的一 切财 物 ,应 当予 以追 缴或 者 责令 退 赔 ;对被 害人 的合 法 犯 财 产 ,应 当及 时返 还 ;违禁 品和供 犯 罪所 用的本人 财 物 ,应 当予以没 收 。没收 的财物 和 罚金 ,一律上 缴 国库 ,不得 挪 用 和 自 处理 。 上述条 文 中追缴 、退 赔、返 还 、没收 、上 缴 体现 了我 国司 法 实践 对 刑 事案件 中 涉及 财 产 部分 执行 的 主要 行 ” 措施 。按 照 目前 审执 分 立的运 行模 式 ,财产 部分 的执行 由刑 事一 审 法院 的执 行部 门实施 。 当前 ,在 司法 实践 中 ,如 何既 依 法严 厉打 击犯 罪分子 ,同时又 能最 大限度 地挽 回被 害群众 财 产损 失 已逐 渐成 为摆在 我 们 面前 的迫 切 任务 和 重要 课题 。

财产刑工作总结

财产刑工作总结

财产刑工作总结
财产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处罚的一种刑事手段。

财产刑的实施,既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又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具有双重的社会效益。

财产刑工作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就对财产刑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财产刑工作要加强立法建设。

财产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应该明确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犯罪,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使得财产刑的实施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财产刑工作要加强执法力度。

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罚措施,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财产刑工作要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犯罪的打击工作,对于发现的财产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打击。

同时,要加强对受害人的帮助和救助工作,使得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安抚。

最后,财产刑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

财产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和跨境性,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财产犯罪。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反财产犯罪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财产刑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立法建设、执法力度、社会监督和国际合作,共同推动财产刑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王志根朱婷婷刑事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即财产刑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以及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三类情形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有关财产的内容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空判”现象比较严重。

据某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0-2004五个年度财产刑案件的执结案件数所占比例不到41%,执行的金额比率则更低。

这是法院在年终总结中的数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应该相差更远,有的统计数据显示财产刑的执结率甚至不足4%。

1虽然只是有关财产刑的执行的情况的统计,但由此也可窥见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总体执行情况之一斑。

刑事裁判中财产内容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内容的执行难现状,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法院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人们对法院的不信任感的增加,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善。

要寻求改善之道,首先须对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所了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笔者拟从四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基于人性的趋利避害进行的分析。

英国功利主义刑法学家杰罗米·边沁对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他指出1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第5期。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它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2而支配人的功利原理则是指“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和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3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内容,对于犯罪人来说就是法律强加于他的一种不利益,于他而言这种不利益会给他带来痛苦,基于人性的这种功利,他是会千方百计地想逃脱这种不利益的,这种合乎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反应却必然会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财产刑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财产刑难以执行原因及对策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罚金与没收财产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

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

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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