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价和基准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
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
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要求制定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二、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要求,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部将加强检查指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各地市基准地价

黑龙江省各地市基准地价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样的地理环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黑龙江省各地市政府对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和调整。
一、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该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哈尔滨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和人口规模等因素。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哈尔滨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二、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工业重镇。
齐齐哈尔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工业基础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齐齐哈尔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三、牡丹江市牡丹江市是黑龙江省的旅游胜地,也是该省的重要城市之一。
牡丹江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旅游资源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牡丹江市的核心景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四、佳木斯市佳木斯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农业重镇。
佳木斯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该市的农业基础和地理位置。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佳木斯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五、大庆市大庆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石油化工重镇。
大庆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石油化工产业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大庆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六、鸡西市鸡西市是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该省的煤炭重镇。
鸡西市的基准地价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该市的煤炭资源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鸡西市的核心城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基准地价较高,而一些新城区和工业区的基准地价相对较低。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黑财规审〔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设立矿业权或已设立矿业权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经处置但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已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的,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的,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以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当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指导单价,也是衡量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低的标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参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部分省市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河南:2018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
也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内蒙古:201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确定矿种市场基准价,第一批确定的19个主要矿种市场基准价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
辽宁(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辽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确定5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青海(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铁矿等45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青海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计4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重庆:《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共计22个矿种。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矿业权市场评估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矿业权基准价制定尚未形成统一制度。
本文结合矿业权基准价实践探索和思考,提出了完善矿业权基准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探讨与建议引言: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矿业权市场建设以及矿业权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总体上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同时也应看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矿业权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差异较大等原因造成了各个省市的基准价存在一定差异。
一、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合理确定矿业权基准价由于矿产资源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勘查、开采和选冶过程中的成本。
同时,矿产资源价格的高低也影响到矿业企业开发收益,甚至是经营风险高低。
从统计数据来看,矿产储量规模越大,矿业权基准价越高。
矿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探采平衡政策的矿种除外。
”这一规定也是对矿产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价款做出了限制和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实践经验表明:资源禀赋作为制定矿业权基准价的基础不能脱离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而独立存在;以资源量为基础确定矿业权基准价不能违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及矿产资源分类办法。
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该以资源量为基础,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资源量分级与分类标准为依据,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并执行的价格为标准。
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基准价时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二、对已设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矿业权人同一宗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一个勘查年度内已设采矿权或探矿权,但在同一矿产资源区块的同一矿种内已设立一个勘查年度矿业权或探矿权,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收益市场价格,并以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成本计算。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现状与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现状与建议苏永琦;王伟;杨博【摘要】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并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践中,各地对政策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上差异较大,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差异较大,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改革进展缓慢.因此,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与统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技术框架,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的制定、配套监管与征收措施.【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9(032)006【总页数】7页(P73-78,83)【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率【作者】苏永琦;王伟;杨博【作者单位】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兰州 730000;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F062.12017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要求“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已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进入到实操阶段。
因此,总结评估各地改革实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
1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有23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17个省(区、市)发布了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及分类标准。
总体情况见表1。
1.1 矿种及分类通过对23个省(区、市)的分析可以看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涵盖了能源矿产、贵金属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分散元素、水气矿产、宝玉石矿产及非金属矿产类,其中非金属矿产达90种,其余类型矿种达4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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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
(试行)使用说明
1.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市场基准价按照《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试行)确定。
通过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对于《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无查明资源储量或资源储量较小且储量级别较低的第一类矿产,结合评估方式综合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3.对于勘查工作空白区,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基准率按照《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试行)确定。
竞争出让勘查工作空白区,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4.对于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一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共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60%确定,低品位矿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
的20%确定。
5.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合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前五年市场平均价的(含)20%,应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