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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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职责 分工 等方面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管理。
《 办法 》 规定 ,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期 限原则 上不超过 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 券的发行和
使用 应 当严格 对应 到项 目,项 目应 当有稳定 的预 期偿 债资金来 源。各级 土地储备机 构应 当
严格储 备土地 管理 ,理 清土地产权 ,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 土地登记 ,加 强储 备土地 的动 态监 管和 日常统计 ,及时评 估储备 土地 资产价值 。地 方各级国土 资源部 门要履 行国有 资产运营
通知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近 日,财 政部、国土资 源部联 合下发通知 ,明确 2 0 1 7 年在土地储 备领 域开展试点 ,发
行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 ,规范 土地 储备融资行为 。为此 ,两部 委研 究制订 了《 地方政府土地储 备专 项债 券管理办法 ( 试行) 》 ,要求从额度 管理 、预 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 、监督管理、
2 0 8项
为推 进 国土资 源 标准 信 息服务 ,在 “ 6・ 2 5全国土地 日” 来临之际 ,国土资源部正 式 向社 会免 费公 开 2 0 8项 国 土 资源 推荐 性标 准 文本 ,其 中 ,国 家标 准 1 5 6项 ,土 地 管理行业标准 5 2项。
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联合 发文 :我国将发行 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
发 言人 孟玮 在 日前 召开 的经 济 运行 状况 新 闻发布 会 上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包府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控探矿权,严格探转采,严管采矿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配置利用效率,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督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一)严控新设矿业权。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市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以及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矿业权;除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禁止开发区范围外的“探转采”项目以及白彦花煤田资源富集区、与城市建设与交通建设配套的砂石矿、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让计划、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已设各类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的坐标范围,实现全市禁止开发区“一张图”管理。

(二)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严格按照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确需新设的市发证采矿权,由矿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在征求市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文保、地震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业权退出方案

矿业权退出方案

矿业权退出方案前言矿业权退出,又叫矿业权改革转轨,是指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从单一的矿业权制度转向多元化的资源权利制度。

矿业权退出是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改革举措。

针对当前矿业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同程度分离、资源破坏、环境损害等问题,矿业权退出方案制定将更好地促进矿业资产整体升值,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矿业权退出的意义通过对现行矿业权制度的认真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从矿业权许可、开采及遗址治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难题。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这时矿业权退出方案就是非常必要的。

矿业权退出的意义如下:促进资源分配的优化在现行的矿业权制度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依靠矿业权分配,而这种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于矿业企业难以持久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矿业权退出后,将能够加强矿产资源的全局规划和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在当前的矿业权制度下,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对资源的保护,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开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

而在矿业权退出后,应该将资源保护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来引导企业更好地保护资源生态环境。

提高国家资源让利程度矿业权退出后,国家将可以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灵活的方式来规划和管理矿产资源,从而更好地推进资源的要素整合和利益分配。

这将使得矿业资产整体升值,提高了国家对资源让利的水平。

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矿业权退出方案是非常重要的,特别需要考虑各方面情况和发展趋势才能制定出比较完善的方案。

以下是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优化资源配置方案矿业权退出后,为了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应建立起国有和私有矿业权的统一监管制度,将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和工业布局放在首位,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让资源配置方案得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设定,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新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现行的资源分配机制虽然能够满足国家的需求,但在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效果不够理想。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

矿业权出让改革方案一、背景简述矿业权出让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方式进行,以更好地保障矿业权的出让、管理和监管,提高矿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矿业权出让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行政批准制度的限制,矿业权出让程序繁琐,不透明,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矿业权出让价格的确定存在问题,一些矿业权出让价格过低,导致资源过度开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矿业权出让。

二、目标1.建立科学、透明、公平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提高矿业权出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2.完善矿业权出让的程序,减少冗余要求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3.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避免过低的出让价格导致资源过度开发;4.加强矿业权出让的监管,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具体方案1.矿业权出让的审批制度,实行矿业权出让的登记制度,即依法登记,无需行政批准。

只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后,即可取得矿业权出让的登记文件,不再需要等待行政批准。

2.建立矿业权出让的公开竞选制度。

所有符合条件的主体都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参与矿业权的出让,以最高的出让价格为准确定矿业权的归属。

3.制定矿业权出让价格的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价格的公平和合理性。

价格标准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品位、市场需求和供应等。

4.加强矿业权出让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障矿业权出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可以通过加强矿业权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加强矿业权的监督和检查等方式来实现。

5.加强矿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矿业权管理和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6.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来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7.完善矿业权出让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加强矿业权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四、实施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方向和目标。

2.开展矿业权出让的示范项目,总结经验,推广成功经验。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得 了多个创新点。 是 首 次 提 出雄 村 矿 床 属 岛 弧 型 斑 岩 型 铜

金矿 床 ,厘 定 了矿 床类 型 ;首次 提 出矿 床 形成 于 早 、 中侏 罗世 ( 1 8 0 ~ 1 6 0 M a ) 的新认 识 ,解 决 了 成岩 成 矿 时代 的争 议 ; 明确 提 出 了 冈底 斯 成矿 带 可 以找 到 岛弧型 斑 岩铜 金矿 床 的创 新性 认 识 ,为 区域 找 矿突 破指 明 了方 向。 二 是 首次 提 出 了雄 村矿 床 形 成于 新 特提 斯 洋
气 、放 射 性 矿 产 、钨 、稀 土 6 种 矿 产 的探 矿 权 采 矿权 审批 ,负责资源储 量规模 1 0 亿 吨 以 上 的 煤
以及 资源 储 量规 模 大 型 以上 的煤层 气 、金 、铁 、
铜 、 铝 、锡 、锑 、钼 、磷 、钾 l 1 种矿 产 的采 矿 权 审批 ,其 他 原 由国土 资源 部 审 批 的下 放 省 级 国土 资源 主 管部 门。 同 时 ,强化 矿 产 资源 规 划对 矿 业
矿 产 勘 查l
M i n e r a l E x p l o r a t i o n l
《 矿 业权 出让制度 改革方案 》出台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发 《 矿 业 权 出让 制 度 改革 方 案 》 ( 下称 《 方 案 》 ),要 求 以招 标 拍 卖 挂牌 方 式 为主 ,全 面推 进 矿 业权 竞 争 出让 ,严 格 限制 矿 业 权协 议 出让 ,下 放 审批 权 限 ,强 化 监 管 服 务 ;提 出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建 成 “ 竞争 出让 更加 全 面 ,有 偿 使 用 更加 完 善 ,事 权 划 分更 加 合 理 ,监 管 服 务更 加 到位 ” 的矿业 权 出 让 制度 。 完 善 矿业 权 竞 争 出让 制 度 方面 , 《 方案 》强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矿业权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矿业资源保护利用效率和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矿业权制度改革,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完善现行矿业权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序开采、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制度体系,推动矿业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促进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

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机制,推动矿业权出让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对矿业权出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 健全矿业权保护机制。

加强矿业权保护,完善矿业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矿业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3. 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

加快推进矿业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矿业权确权登记信息公开平台,推动矿业权确权登记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保护、矿业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4. 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

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改革,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 加强矿业权监管。

加大对矿业权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业权监管制度,推动矿业权的合规开发和利用。

6. 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机制,推动矿业权退出与资源环境保护、矿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有机衔接,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1. 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矿业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建立健全矿业权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2. 完善政策措施。

制定完善矿业权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矿业权改革与资源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有机衔接。

3.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矿业权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推动矿业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矿业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逻辑摘要: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背景与意义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背景与意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给企业时,依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企业竞得矿业权的价格所形成的收益。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企业通过支付矿业权出让收益获得矿业权,从而合法开发矿产资源。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与管理旨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同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平、合理、有序。

目前,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行“逐年按率征收”的方式,对144个矿种按成交价逐年按率征收。

企业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1.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矿业管理、矿业改革和矿业发展的不断变化,适时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2.建立多元化征收方式,提高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效率。

在现有基础上,探索实施按产量、产值等征收方式,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3.强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矿业权出让收益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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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

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

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中央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

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中央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中央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

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

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二、《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和强化监管服务三大内容和15项工作任务。

作为全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将此次改革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呈现出四大亮点:1)突出净矿出让,创新矿业权出让方式。

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实现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突出生态开发,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

突出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的发展理念,强化矿产生态开发准入管理,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3)突出“多规合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及城市开发边界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4)突出科技管矿,强化监管服务体系。

在全国率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信息化全覆盖,实行矿产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随机抽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营造“依法办矿、诚信办矿”的氛围。

三、《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指导思想;二、改革目标;三、改革内容;四、保障措施。

其中第三部分改革内容为重点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全面实行矿业权公开出让,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等。

三是进一步规范已设矿业权的管理,规范与生态保护范围重叠矿业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增减面积,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

四是继续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对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权限的采矿权矿种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继续将34个矿种之外的储量规模大中型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审批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原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磷、钾和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钛、铋、汞、宝石、玉石等7个矿种采矿权(含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审批)下放给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是加强事前管控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严格矿业权出让、交易、审批监管,强化监督管理等。

四、《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8年5月1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改革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方面,提出用3 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权出让贵州经验,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实施方案》原则上与《中央方案》的体例和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主要变化是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本省“三大战略行动”有机衔接,吸纳了本省2012年以来资源配置改革取得的成果。

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需融入国家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等内容。

《实施方案》较《中央方案》篇幅增加较多,主要考虑是针对本省需要改革的突出问题,从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和承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等三大点16个小的方面来进行撰写,细化了改革内容,使之在改革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

(二)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是在《中央方案》三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贵州省结合大力贵州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条“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优先,发展绿色矿业。

”二是从五方面把握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明确“竞争出让是原则,协议出让是例外”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同时,强调尊重矿业发展规律,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条件和程序。

对非油气矿业权与油气矿业权、砂石土矿业权与其它固体矿业权确需重叠的进行了明确。

扩大出让区块各类地质资料和勘查成果公开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严格按照《中央方案》的要求,将原5种协议出让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即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同时强调,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加强事后管控,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提出财政全额出资开展勘查的,可以采取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不再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占用费,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在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方面,在《实施方案》中作了衔接,提出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矿业权人还未取得收益就要缴一大笔费用,前期负担过重等问题,提出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对于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在调整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方面,此次改革,对省、市两级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也作了相应调整。

省国土资源厅承接国土资源部第75号部长令委托下放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负责除石油、稀土等6种矿产外的探矿权审批登记;负责煤(国土资源部2011年已授权下放)、锰等29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登记。

除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35种矿产的采矿权外,其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全部下放到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权限不变。

对国土资源部下放的审批权限,本次未再下放。

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矿业权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三是坚持统筹改革。

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改革统筹,全面考虑、相互融合,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是充分吸纳了《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9号)等制度建设和取得的改革成果,将“政府管控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平台交易资源”的原则贯彻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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