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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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1〕7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业权分类管理(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对部分勘查矿种分类进行了调整,现已经报国土资源部,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批准后的分类方案执行(分类方案另行下发)。

(二)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省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级地质勘查专业机构编制,经专家审查论证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后,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其中,涉及34种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审查、批准,报部备案后实施。

(三)矿业权的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转让协议内容不真实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四)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详查(含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低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在低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或高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属无偿取得的,应当按变更的矿种补交探矿权价款。

由高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需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经批准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云国土资〔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管理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涉及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以下简称云政发〔2015〕58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29号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以下简称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现就省级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内涉及集体决策的重要审批事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凡属省级登记发证权限且按照云国土资〔2015〕130号文件规定须纳入集体决策范围的重要审批申请事项实行逐级审查报送制度。

由矿业权人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请示文件。

(一)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事项。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行文报送省厅。

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行文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或者采矿权开采区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同意协议出让意见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20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20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200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开发矿业已成为振兴云南经济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战略措施。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维护和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矿业开发中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不严格,无证采矿人员进入矿区破坏和盗窃生产设施、哄抢矿产品,扰乱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影响了我省采矿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我省矿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矿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干扰矿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

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2005]148号2005年9月29日)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小矿数量偏多,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

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作出如下决定: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二)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消除市场壁垒,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一年来的实行情况,现就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流程(一)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预审环节审查工作强化首办责任制,省厅矿管处各经办人在预审时进行退件后,该项目经“三级联网”系统再次以同一类型上报的,仍然由首次办理该项目的经办人继续办理,各经办人可根据系统自动分件情况,使用阶段内批转功能进行报件流转。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未预审的项目,不得再转原经办人,由系统自动分件形成的经办人继续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预审职责,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要求的应按时限办结,省厅将加强对预审报件质量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上报资料退(补)件率较高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预审件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补件通知要求补齐要件,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

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转入退件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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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并同时将审批资料电子档案归档汇交,纳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信息体系。

其他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所负责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资源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有两个及以上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由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除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

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缴纳时限及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

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和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
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不得审批登记。

(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分割出让。

对违法违规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越权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审批系统的建设,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智能审批系统的对接,全省矿业权登记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

做好人员的合理调配,切实保障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出让登记。

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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