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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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预约协议格式及填写指南(标准版)

货运险预约协议格式及填写指南(标准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编号: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就猪皮革投保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达成协议如下:投保人:武汉翌星贸易有限公司 1 被保险人:货主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保险标的:猪皮革 3 运输方式:海洋运输 4 运输工具:海船 5 适用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1/1981)/ICC条款(1/1/1982) 6 投保险别:一切险7 附加/扩展条款:战争险罢工民变险8 每次运输限额:USD 400,000.00 9 责任起讫:仓—仓10 运输范围: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色列,墨西哥11 包装方式:包12 保额确定方式:保险金额按货物CIF价格加成10%确定13 保险费率:0.08% 14 免赔额:无15 预计年保险总额:USD 20,000,000.00 估算基础:计划年贸易总额16 预计年保险费:USD 16,000.00 17 本协议最低收费:无18缴费方式:每两个月缴费一次19投保形式: 投保人于每次货物起运前,将运输申报单(包括但不限于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资料)签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20●投保人可以登陆平安货运保险网(),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会员客户流程或预约保险业务流程(由核保人确定)进行业务申报。

(如果需要打印保单,应增加有价单证管理条款)承保形式:●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根据其书面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运输明细表,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单独的预约保险协议项不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保险人不逐单出具保险单(凭证)。

货运量核对:21承保权限:如果单次运输保额超过USD 40 万元,或者保险标的或条件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投保人应于货物起运前至少3天书面通知保险人,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货运险预约协议格式

货运险预约协议格式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约货运险保险协议书编号: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为方便乙方办理货运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对乙方所有运输货物采取预约统保的方式予以承保,并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一、适用条款本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甲方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适用:□《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险别:附加险:二、保险标的凡属于保险条款和本协议列明保险标的范围,由乙方生产、销售、运输或购买的商品、原材料,均属于本协议承保范围。

保险标的类别:包装方式:每运输工具最高限额:三、保险金额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从下述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确定保险金额:□先按乙方上一年度货物运输总量或本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约定的保险金额,并预交全年保费;无需逐笔出单,但应按照本协议项下申报约定要求进行申报和承担保险责任。

□按实际货物运输情况逐笔确定保额,逐笔出单,据实结算保费和承担保险责任。

□按双方约定金额确定全年保额,逐笔出单,据实结算保费和承担保险责任。

全年保险金额为万元。

本协议期满时,采用第一种方式约定保险金额的,应根据申报内容调整最终保费。

通常情况下预约保险已经在费率上给予了优惠,因此预约协议保险最低收费原则上不应低于预收保费的70%。

四、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费率□按运输方式分别计费:1、国内运输: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联运%。

2、国际运输:海运%。

□按标的类别分别计费:%□统扯费率:%六、保险费□预收保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前交清协议预收保费。

如保费金额超过10万元,且乙方要求分期付费的,应明确约定分期交费日期,但首期付费不得少于全部保费的50%,余额不应超过二次付清。

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模板

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模板

甲方: [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联系方式]乙方: [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货物运输企业地址]联系方式: [货物运输企业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乙方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为保障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预约保险协议:一、协议标的1.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2. 乙方为甲方及其业务合作公司提供的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及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的运输保险。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货物本身的损失;- 货物因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碰撞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1. 本协议年度内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2. 每一邮政快件及货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向乙方办理特快专递邮件及乙方受委托发运的其他货物时,已申明价值的,则以申明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 以货物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客户未申明价值的,则以货物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缴纳方式:[详细说明缴纳时间、方式等]五、保险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具体日期]止。

2. 协议期满后,如需续保,乙方应在协议期满前[具体日期]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保协议。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

货运险预约协议书

货运险预约协议书

货运险预约协议书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货运险预约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乙方所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均作为本协议的保险标的。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乙方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2 保险费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支付,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列明。

第四条投保与承保4.1 乙方应在每次货物运输前向甲方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投保资料。

4.2 甲方在收到投保申请和资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乙方承保结果。

第五条保险期限5.1 本协议项下的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之时起,至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时止。

5.2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赔偿处理6.1 乙方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

预约货运险

预约货运险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编号:BXMP/FW20180101-3 甲方:贝卡尔特(新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甲方应将货物全部投保,不能随意选择投保。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后)承保险别:综合险;附加险:三、投保方式本保单保险期限内,投保人须于每次起运前通过传真或邮件向乙方发送货物申报单,经乙方确认后承保。

未经申报的货物,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五、预约年保险金额:预约保险金额为年保险费的70%,即: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保险金额以货物发票价或合同价确定。

本协议期满时,保险金额按照甲方协议期限内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六、保险费率□按运输方式分别计费: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联运‰□按货物种类分别计费:/ 货物‰; / 货物‰□按统扯计费:‰□ / 年以上老船(含年)加费‰七、保险费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保险费预计数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协议期满时,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实际发生数予以调整。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方式交付保险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保险费。

□甲方分 / 期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保险费 / 元(¥ / )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讫;第二期保险费 / 元(¥ / )于 / 年 / 月 / 日前付讫;第三期保险费 / 元(¥ / )于 / 年 / 月 / 日前付讫。

□每月(季)结算一次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的汇总发运清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按月开具保费通知书,甲方在收到乙方保险费通知书日内,应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4年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范文

2024年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范文

2024年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范文____年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甲方:(货物运输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货物保险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双方自愿,为保障货物运输期间的安全,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1.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1.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甲方运输的货物负责投保。

2.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率为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保险费用为货物价值乘以保险费率。

具体保险费用根据实际货物价值确定。

第四条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4.1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及证明材料后,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1) 如货物经鉴定破损无法修复,乙方将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2) 如货物丢失或被盗,乙方将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3) 如货物损坏但可修复,乙方将报销修理费用,最高不超过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4.3 乙方在赔偿后,有权要求甲方将赔偿金额支付到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5.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保护剩余货物的安全。

5.2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派出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勘查和损失评估。

5.3 如甲方未按时通知乙方,乙方将有权拒绝赔偿申请。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如甲方不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保密义务7.1 甲方和乙方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利用。

7.2 本合同终止后,保密义务不变。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样本)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样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编号:PYAE20114413029000000* 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承运的以下产品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1.2.所有与甲方正式签约或由甲方委托运输的标的,由甲方负责安排货流事务,并通过甲方正式签约承运公司承运的甲方指定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偷窃、抢劫保险条款》(09年版)4、《无人看管车辆除外责任条款》5、《15天解除保险通知条款》6、公路运输时应尽量使用全封闭式卡车。

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防水布覆盖保险标的。

三、承保方式1、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

2、运输路线:深圳->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惠州->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3、此协议生效后,视同保单。

发货清单或发货票应妥善保存,在出险时作为备查资料。

4、除非甲方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乙方不逐单出具保险单(凭证).5、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运输明细表,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单独的预约保险协议项不作为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自2011年月日零时起至 2012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责任起讫保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方式,按适用条款约定执行。

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模板

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模板

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模板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确保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愿意向乙方投保货运预约保险;乙方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同意按照本协议书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货运预约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有合法利益的货物(以下简称“保险货物”)向乙方投保,保险货物的具体信息如下: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3. 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4. 运输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5. 运输路线:___________________;6. 预计运输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的保险货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坏;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坏;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4. 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货物的价值确定,最高不超过货物价值的___________________%;2.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由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甲方将保险货物交付给运输方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之日止。

第五条索赔与赔偿1. 甲方在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3.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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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编号:PYAE20114413029000000* 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承运的以下产品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1.2.所有与甲方正式签约或由甲方委托运输的标的,由甲方负责安排货流事务,并通过甲方正式签约承运公司承运的甲方指定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偷窃、抢劫保险条款》(09年版)4、《无人看管车辆除外责任条款》5、《15天解除保险通知条款》6、公路运输时应尽量使用全封闭式卡车。

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防水布覆盖保险标的。

三、承保方式1、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

2、运输路线:深圳->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惠州->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3、此协议生效后,视同保单。

发货清单或发货票应妥善保存,在出险时作为备查资料。

4、除非甲方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乙方不逐单出具保险单(凭证).5、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运输明细表,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单独的预约保险协议项不作为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自2011年月日零时起至 2012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责任起讫保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方式,按适用条款约定执行。

六、预计投保额:按当期的销售收入计算,全年预计投保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

保险费率: 0.06%预计全年保险费:人民币75,000.00(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七、结算方式:1.签单时预付保费的RMB20,000.00,保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2.每月15日前按甲方申报的上月运输货物的保险金额结算上月保费。

预付保费将在保险期限最后2个月抵扣,并于保险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根据甲方申报的保险金额及预付的保费结算总保险费,多退少补。

3.为核实运输保险的实际金额以作为理赔的依据和最后的计算保费,甲方人应对货物运出,逐批按起运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运输路线、车牌、发票/提单号进行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将该登记表送乙方一份八、免赔额:1、普通责任:每次事故免赔1000元人民币;2、盗抢责任:①部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20%;②全车失窃、失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30%。

九、货运量核对:甲方应如实申报实际运输资料,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

乙方有权随时核查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

十、安全运输: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十一、特别约定1、每次意外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连续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每一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的损失以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为限。

如保险标的的条件超出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货物启运前书面通知乙方,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所保货物如发生本预约保险单项下之损失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查勘,乙方凭本预约保险单、经甲方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甲方每月提供的发货清单,以及适用条款要求提供的单证给付赔款。

3、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承运人责任或其他第三者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甲方不能承诺放弃追偿权,并首先向承运人或者第三者索赔。

若甲方提出请求,乙方可先予以垫付,但甲方须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追偿。

4、甲方应选择具有有效执照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并要求承运人运输货物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5、甲方发运的每批保险货物须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包装。

6、保险赔款赔付地点为广东惠州,所有赔款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出具书面申请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并得到乙方的同意。

十二、终止条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三、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代表: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年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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