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产业链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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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在金融领域,贷款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华夏银行,作为我国的知名金融机构,其贷款管理制度在保证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华夏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业务。

一、贷款审批流程1.贷款申请:客户向华夏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贷款审批: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贷款发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二、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华夏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2.还款方式:客户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三、贷款担保1.抵押担保:客户需提供房产、土地等有价物品作为抵押物。

2.保证担保:客户可提供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

3.信用担保:针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华夏银行可提供信用贷款。

四、贷款风险管理1.信用评级: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以评估贷款风险。

2.贷后管理: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3.风险预警:银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五、违规处理1.客户违规:客户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责任。

2.银行违规: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客户服务1.贷款咨询:银行提供贷款咨询服务,为客户解答贷款相关问题。

2.贷款投诉:客户对贷款业务有异议,可向银行投诉,银行将及时处理。

总结:华夏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贷款服务,同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作为客户,了解这些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享受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2. 担保要求:对于风险较大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降低贷款风险。

3. 监控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和监控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还款状况。

4. 不良资产处置:对于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的小微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资产回收。

华夏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华夏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华夏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流程1总则1.1产品定义国内保理业务属于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应收类产品,是指华夏银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含工程)、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夏银行,由华夏银行对其提供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的行为,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

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卖方以单个或多个买方的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转让申请融资,每笔保理融资与单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具有对应关系,应收账款不允许调换的保理融资业务。

以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叙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按照我行银租通业务流程执行。

1.2 产品分类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基本保理服务,及坏账担保、融资等授信服务。

按照我行承担责任及提供服务的不同,可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不同的分类:1.2.1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我行与卖方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回执,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给付我行;暗保理是指我行与卖方暂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仅在到期买方不付款时补充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办理暗保理时需向买方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原则上不允许开展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

1.2.2国内保理业务根据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买方到期不付款时(不论何种原因),卖方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我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2.3国内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提供融资服务,可分为融资类保理和非融资类保理。

我行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业务属于非融资类保理服务,我行还向卖方提供融资、买方坏账担保的属于融资类保理服务。

XXX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XXX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

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15页word资料

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15页word资料

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各分行,各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华银发〔〕473号)运行一年多时间,根据运行情况,经充分征求意见,按照提高审批效率、科学把控风险的原则,总行决定对公司信贷业务流程进行优化。

现将优化后的《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总行信息技术部、法律事务部、授信管理中心依据此文件完成信贷管理系统功能优化、授权调整等事宜。

该流程自信贷管理系统调整正式上线运行时开始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预计在10月下旬)。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从信贷管理系统下载《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为新流程上线运行做好准备。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分行行长和地区首席信用风险官负责本单位新流程培训学习的组织工作,确保新流程正式上线实施后的平稳运行。

(二)要组织好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主管熟悉并掌握授信调查与申报环节的流程优化内容,在新流程上线运行后的业务申报时按照授信调查报告模板内容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三)各单位相关流程人员要清晰新流程在授信审查审批、放款与见证、贷后管理与监控、划转资产管理等环节的优化内容,明确本岗位在新流程正式上线实施后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操作行为准确到位。

二、流程优化内容(一)授信调查与申报环节1.简化部分授信申报材料(1)简化抵押人、出质人基本资料,税务登记证可以不提供;(2)明确存量客户已有资料在有效期内不用重复提供,客户经理变更后,可以使用原客户经理搜集的有效资料;(3)明确上市公司官方网站获得的资料有效;(4)税务登记证取消年检核查的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要求根据当地规定执行;(5)简化高管征信查询范围。

2.简化特别授信业务申报流程根据特别授信业务时效性要求较高的特点,简化特别授信业务申报流程,采取经营单位发起申报流程后,直接进入审查审批环节的方式,取消行长推荐环节。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呕心沥血整理版】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呕心沥血整理版】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一)客户申请(二)贷款受理和调查(三)贷款审查和审批(四)签订合同(五)抵(质)押登记(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七)贷后管理(八)贷款收回具体流程图如下:---------------------------------------------------------------------------------------------------------------第三章 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1)流动资金贷款: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2。

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代表授权书;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6。

公司章程;7。

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9。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13。

(整理)华夏银行业务手册.

(整理)华夏银行业务手册.

产品手册(2004版) 华夏银行目录(2004版) (1)第1章公司业务 (6)1.1 负债类 (6)1.1.1 单位活期存款 (6)1.1.2 单位定期存款 (8)1.1.3 单位协定存款 (9)1.1.4 单位通知存款 (11)1.1.5 单位外汇存款 (12)1.1.6 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15)1.2 资产类 (16)1.2.1 流动资金贷款 (16)1.2.2 固定资产贷款 (18)1.2.3 信用贷款 (21)1.2.4 担保贷款 (22)1.2.5 股票质押贷款 (24)1.2.6 仓单质押贷款 (26)1.2.7 外汇质押贷款 (28)1.2.8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30)1.2.9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1)1.2.10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33)1.2.11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35)1.2.12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38)1.2.13 银团贷款 (40)1.2.14 进出口贸易融资 (43)1.2.14.1 出口押汇 (44)1.2.14.2 进口押汇 (46)1.2.14.3 出口信用证项下外汇票据贴现 (48)1.2.14.4 信用证打包贷款 (50)1.2.14.5 提货担保 (52)1.2.14.6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54)1.2.14.7 福费廷 (56)1.2.15 黄金质押贷款业务 (61)1.3 中间业务类 (62)1.3.1 结算工具类 (62)1.3.1.1 银行汇票 (62)1.3.1.2 银行本票 (64)1.3.2 结算方式类 (72)1.3.2.1 汇款 (72)1.3.2.2 外汇汇款 (73)1.3.2.3 托收承付 (75)1.3.2.4 托收 (77)1.3.2.5 信用证 (82)1.3.2.6 结售汇 (89)1.3.3 代理类 (90)1.3.3.1 委托收款 (90)1.3.3.2 委托贷款 (92)1.3.3.3 代客外汇买卖 (93)1.3.4 担保类 (96)1.3.4.1 银行承兑汇票 (96)1.3.4.2 保兑仓业务 (98)1.3.4.3 (人民币非融资)保函 (102)1.3.5 咨询顾问类 (106)1.3.5.1 企业财务顾问 (106)1.3.5.2 企业信息咨询 (108)第2章个人业务 (110)2.1 负债类 (110)2.1.1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110)2.1.2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11)2.1.3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13)2.1.4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114)2.1.5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115)2.1.6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117)2.1.7 个人通知存款 (118)2.1.8 教育储蓄存款 (119)2.1.9 外币现钞活期储蓄存款 (121)2.1.10 外币现汇活期储蓄存款 (123)2.1.11 外币现钞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24)2.1.12 外币现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26)2.1.13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 (128)2.2 资产类 (130)2.2.1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 (130)2.2.2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32)2.2.3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33)2.2.4 个体工商户贷款 (136)2.2.5 教育助学贷款 (138)2.2.6 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140)2.2.7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42)2.2.8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143)2.2.9 个人房屋按揭贷款 (145)2.2.10 个人房屋加按揭贷款 (148)2.2.11 个人房屋转按揭贷款 (150)2.2.12 华夏卡自助贷款 (153)2.3 中间业务类 (156)2.3.1 支付结算类 (156)2.3.1.1 个人异地汇款 (156)2.3.1.2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157)2.3.1.3 个人支票 (159)2.3.2 银行卡业务 (160)2.3.2.1 华夏个人借记卡 (160)2.3.2.2 华夏联名/认同卡 (165)2.3.2.3 华夏丽人卡 (167)2.3.2.4 华夏万通卡 (168)2.3.2.5 华夏单位卡 (170)2.3.2.6 特约商户结算 (172)2.3.3 代理类 (173)2.3.3.1 代理凭证式国债业务 (173)2.3.3.2 代理外卡收单 (175)2.3.3.3 银证转账 (176)2.3.3.4 银证通 (177)2.3.3.5 信托资金代理收付 (179)2.3.3.6 代理保险 (180)2.3.3.7 代发工资 (185)2.3.3.8 代收费 (187)2.3.3.9 代理销售 (188)2.3.3.10 代理外币旅行支票 (190)2.3.4 担保类 (191)2.3.4.1 个人消费履约保函 (191)2.3.4.2 个人存款证明 (193)2.3.4.3 其他类 (195)第3章同业金融业务 (201)3.1 负债类 (201)3.1.1 同业存款 (201)3.1.2 协议存款 (202)3.1.3 同业拆借(人民币) (203)3.1.4 同业拆借(外币) (205)3.2 资产类 (206)3.2.1 信贷资产转让 (206)3.2.2 买卖政府债券 (208)3.2.3 买卖金融债券 (209)3.2.4 买卖央行票据 (211)3.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212)3.2.6 债券买断式回购 (215)3.2.7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 (217)3.2.8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 (219)3.2.8.1 转入贴现 (220)3.2.8.2 转出贴现 (220)3.2.9 商业汇票再贴现 (221)3.2.10 票据回购 (222)3.2.10.1 本行作为逆回购方: (223)3.2.10.2 本行作为正回购方时的业务办理程序,按对方(逆回购方)的要求办理。

华夏银行最新信贷流程第二阶段试点用流程第四部分贷后监控

华夏银行最新信贷流程第二阶段试点用流程第四部分贷后监控

第四部分贷后管理与监控1 提款检查每笔信贷资金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到会计部门了解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对贷款、贴现、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业务的资金支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应在首笔资金支用后的15天内,撰写《提款检查报告》(附件4-1),客观反映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客户经理主管审核。

1.1复印借款人的资金支用凭证作为《提款检查报告》的附件并扫描进信贷系统,对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收款单位、所购商品及数量、收款人是否为直接供货商、交易实际履行情况等。

1.2对借款人的同户名划转,要说明原因,要求借款人提供对方银行的能说明我行信贷资金实际流向的相关对账单,作为《提款检查报告》的附件并扫描到信贷系统。

1.3借新还旧和展期业务、表外授信业务等不涉及现金流出的业务以及进口押汇业务不进行提款检查。

1.4对分次支用的,要逐笔跟踪直至累计支用额达到贷款总额。

1.5项目贷款支用还应要求客户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工程付款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监督支付”原则进行监督。

1.6如客户经理在提款检查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则应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提供给贷后检查监督与预警岗,同时报告客户经理主管,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7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客户经理主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提款检查报告》及附件,在《提款检查报告》中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行动建议,提交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审查。

对于未能全面反映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退回客户经理限期重新检查和撰写报告。

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报告给贷后检查监督与预警岗,同时报告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并组织客户经理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8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审核贷后检查监督人员审核客户经理主管提交《提款检查报告》及附件,在《提款检查报告》中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行动建议。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退回客户经理限期重新检查和撰写报告。

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发起风险预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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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产业链贷款操作规程2.产品描述2.1产品定义未来提货权融资属于我行供应链金融预付类产品,是指我行以控制购货商(借款人)向供货商购买的有关商品的提货权为手段,向购货商提供融资,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则根据约定按我行指令进行发货的业务。

我行未来提货权融资产品包括保兑仓和仓储监管两种模式。

未来提货权融资保兑仓是指供货商根据我行指令直接发货给借款人,供货商同时承担未售出货物差额连带清偿责任(回购义务)的业务操作模式。

未来提货权融资仓储监管是指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或目的地,转化为我行质物的业务操作模式。

2.2相关名词释义供货商及供货商额度:供货商指与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中借款人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发货义务的交易对手。

供货商实施额度管理,供货商额度即卖方额度,属于交易额度的一种,具体管理、领用要求参见《华夏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交易额度管理办法》。

3.产品特点3.1核心特点1 / 1163.2产品功能(1)解决购货商因传统担保不足情况下的融资需求,帮助购货商在货物未形成质押物时即取得融资。

(2)帮助购货商以较少的自有资金获得较大的订单,享受批量定货的折扣优惠。

(3)帮助供货商在货款及时回笼的前提下扩大销售量,抢占市场份额,扶持购货商共同发展。

(4)帮助供货商提前确定销售规模,稳定客户关系。

3.3融资形式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信用证等。

3.4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单笔用信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3.5融资比例以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表外形式发放的授信,首2 / 116笔保证金一般不低于30%,其他方式发放的授信,要求客户自有配套资金一般不低于30%。

4.客户基础4.1目标客户目标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钢铁、有色金属、能源、化工、家电、机器设备制造等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与骨干企业(及其区域总代理)。

具体要求应符合《华夏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交易额度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对手的相关要求。

目标授信客户为与上游核心供货商合作关系稳定的经销商(购货商),其中优先选择供货商重点支持的核心经销商或重要买家。

4.2购货商(借款人)基本条件3 / 1164.3其他条件5.产品定价本产品除按照相应的融资形式收取利息或者手续费外,鉴于未来提货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相对复杂,较一般授信业务具有更高的信贷管理成本,可适当收取交易处理手续费、账户监管费,上述费用在客户首次用信时按审批授信敞口额度一次性收取,业务开展过程中指导定价见下表:6.审批要点4 / 1166.1专业审查要点供应链金融中心专业审查岗根据行业供应链特点,重点审查和核实以下几个方面:6.2风险审批要点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审批应强调客户商品交易的真实性、稳定性和自偿性,重视供货商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审批要点主要包括:5 / 1167.交易流程保兑仓模式交易流程图:6 / 116仓储监管模式交易流程图:7.1业务受理我行受理借款人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客户须提交以下资料:我行受理借款人未来提货权融资授信时至少需提供上述所7 / 116列材料,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所需其余材料以及购销合同原件可在借款人获得我行审批同意后,在放款前补齐。

7.2业务调查经办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销售能力,货物的供销状况、价格趋势,供货商的信用记录、供货履约能力和银行授信情况,对仓储监管模式,还需要调查货物的变现能力、货物仓储条件、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以及我行控制处理质物的能力。

7.3专业审查经办客户经理完成调查和核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资料提交客户经理主管审阅。

客户经理主管完成审阅后,上报供应链金融中心进行专业审查,通过后提交授信审批机构。

融资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还需提交国际业务部进行专业审查。

7.4授信审查与审批授信审批机构按照第6部分审批要点进行授信审查与审批。

7.5签署协议授信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与供货商、购货商三方共同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

在业务合作协议书项下签8 / 116订《借款合同》(含《最高额融资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或《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等融资合同、协议。

仓储监管模式项下,经营单位与购货商、监管单位三方还须签订《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与购货商须签订《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

用信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在《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中增加“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品种,并在协议书7.1款中明确:信用证申请人放弃单据存在不符点拒付的权利。

仓储监管模式下,在《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付款条件中须加入“我行见证信用证项下货物进入我行指定仓储监管机构监管,并在取得我行要求提供的所有单据齐全的情况下付款”条款。

为保证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各项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我行、供货商和购货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收发单据、确认和核对工作,并留存预留印章(附件1)。

(我行预留供应链金融中心印章)7.6放款办理7.6.1放款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出具《放款通知书》,会计部门据此办理融资发放手续。

7.6.2融资以承兑(国内信用证)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必须为与我行及购货商签订合9 / 116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会计柜台须直接交给供应链金融中心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委托人员不得为该笔业务的客户经理。

特殊情况当日无法提交的,会计柜台应指定双人妥善保管,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付给供应链金融中心工作人员。

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及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双人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

后续业务,可由供应链金融中心人员亲自送达、邮寄送达,或供货商指定专人到供应链金融中心上门取票。

7.6.3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直接付给供货商,或者开具以供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

7.6.4供应链金融中心在供货商收到融资后,须立即要求供货商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收到确认函》(附件2)或《收款证明》(附件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一般要求不超过5个工作日取得原件),核对后按规定归档保管。

7.6.5 国内信用证项下交单及融资。

融资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保兑仓模式下,信用证单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内信用证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发货计划书(正本,可与补交10 / 116发票承诺书合并)或货物收到告知函、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补交发票承诺书(正本,供货商承诺收到货款后15天内补交增值税发票原),国际业务部应在信用证到单台帐中登记增值税发票的补交情况。

仓储监管模式下,信用证单据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增值税发票原件(发票联和抵扣联);《质押财产清单》原件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的复印件,或者货物运输单据及相应保险单据。

7.7保兑仓模式的发货7.7.1申请提货。

购货商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债务本息并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4),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转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审核无误后,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5)。

我行累计通知发货的金额不能超过借款人保证金账户的余额或已经清偿的融资授信贷款数额。

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首次保证金可以用于第一次提货。

融资方式为借款的,购货商自有资金部分扣除预计到期利息后的金额可用于第一次提货。

用信形式为国内信用证的,购货商根据保证金的存入及追加情况向国际业务部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4);分行国际业务部就《提货申请书》上所记要素和信用证相关内容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提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分行公司业务部供应11 / 116链金融中心审核;分行公司业务部供应链金融中心据此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5)。

7.7.2《发货通知书》送达。

发货通知书送达由供应链金融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供应链金融中心专人将《发货通知书》通过指定传真机传真给供货商指定的联系人,同时以快递方式将原件寄送给供货商指定的联系人。

要求供货商指定联系人收到传真后一日内将《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附件6)通过指定传真机传真给我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同时以快递方式将原件寄送给我行供应链金融中心。

《发货通知书》也可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及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双人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并当面取得《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

7.7.3收货确认。

当购货商收到供货商发出的货物后,经营单位须取得购货商出具的《货物收到告知函》(附件7)并及时交供应链金融中心存档。

7.8仓储监管模式中货物的入库及提取7.8.1通知接货。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模式下,我行在放款后,即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仓储监管机构发出《接货通知书》,同时将购销合同复印件、提货凭证等资料附后,通知仓储监管机构接货。

在三方协议中我行须约定货物运输方式,目12 / 116的地等内容,收货人须为“华夏银行XX分行”(在购销合同中体现)。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华夏银行××分行不能作为收货人,则在确保我行能够控制货物的前提下,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同时向供货商和仓储监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变更收货人为购货商。

根据基础购销合同,如果供货商仅承担发货责任,负责代办运输,则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华夏银行,保单按重要凭证管理,如果供货商承担到货责任,交货地点为我行指定仓储监管地点,则可以不要求购买货物运输险。

7.8.2货物入库及出质。

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后,我行须会同仓储监管机构及出质人立即办理现货质押入库手续,对于Ⅱ级及以上仓储监管机构,可由供应链金融中心视情况或根据约定决定我行是否参与入库核货。

我行须要求仓储监管机构依据货物验收结果会同出质人签发《质押财产清单》并及时送达我行。

融资项下的货物全部形成质押后,经办客户经理须在信贷系统中发起变更担保方式。

7.8.3质押货物的提、换货、价格管理及巡核库频率等方面的要求,参照《华夏银行货物及货权质押融资产品制度》中非核定货值货物质押模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7.8.4若购货商在货物到达时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须在提货前(货物未入库)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融资,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凭经营单位保证金存入证明或还款证明,出具《提货委托书》(附件8)给购货商。

13 / 1167.8.5若购货商在供货商发货前即要求变更收货地点的,须在变更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融资,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供货商、仓储监管机构出具《变更收货地点通知书》(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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