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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法条要点一览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法条要点一览【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正式实施,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与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实施后有很大改变《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嘱可以由本法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的遗嘱格式书写,也可以口头遗嘱的方式作成。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两名以上见证人的面前作出;(二)见证人应当记载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
遗嘱人在常住地、工作地或者最后住宅区域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地点作出口头遗嘱的,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进行书面记录。
”这一条法律规定,为公民的遗嘱行为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公民的遗产分配权益。
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遗嘱的基本概念、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进行深入探讨。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形式包括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对口头遗嘱做出了明确规定。
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在两名以上见证人的面前做出,并要有见证人的书面记录和签名或盖章。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遗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遗嘱内容方面,遗嘱人可以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应当明确表达遗嘱人的意思,对财产的处置要清晰具体,避免引起争议。
遗嘱内容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约束,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尤其是涉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在遗嘱效力的认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
就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来说,遗嘱的作用远不止于财产的分配,更是对生前意愿的一种延续和尊重。
遗嘱的合法有效对于维护家族关系、社会稳定和个人尊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应当依法合理地制定遗嘱,尊重法律规定,保证遗产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部门和社会机构共同合作,加强对遗嘱的管理和执行,维护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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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的法规就是民法总则,因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其实离不开各种民事关系之间的配合。
当这些民事关系因为各种因素发生矛盾的时候,民事法庭需要参考着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对民事纠纷作出合理的判决。
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是民法总则146条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4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汉语词语,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
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称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二、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表意人所为的是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否则缺少与之通谋的对象)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虚假的,但又不同于戏谑行为(可期待对方知悉无真意);3、须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故不同于真意保留(无意思联络);4、虚假行为经常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的隐藏行为,此时双方虽然不希望发生所表示的内容,但却希望发生另外一种法律效果。
(第146条第2款)三、适用要件理解《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均没有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效果意思,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出发,认定为无效,符合当事人的“真意”。
比如,当事人为降低税负,把买卖合同确定的100万元的交易价格,低报为60万元,并造了一份60万元的合同,办完了契税手续。
当事人并没有受60万元价格拘束的意思,该合同无效。
2、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虚伪表示的情形,可能没有隐藏行为,也可能包含隐藏行为。
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然有效,也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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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颁布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修改,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民法总则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做出了一些修改和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符合中国现在的国情的,关于新民法总则146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民法总则的规定。
一、新民法总则146条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可能通过如下路径解决:1.如果通谋又虚伪,则该法律行为直接无效;2.如果只通谋不虚伪,则可能因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要件,由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维护利益;关于通谋虚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表意人所为的是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否则缺少与之通谋的对象)2.该意思表示必须是虚假的,但又不同于戏谑行为(可期待对方知悉无真意);3.须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故不同于真意保留(无意思联络);4.虚假行为经常掩盖另一个当事人真正希望发生的隐藏行为,此时双方虽然不希望发生所表示的内容,但却希望发生另外一种法律效果。
(第146条第2款)若要第146条所规定的通谋虚伪含义,需要掌握如下3点:1.通谋虚伪与相对人知情的真意保留之间的区别;是否有意思联络2.通谋虚伪与规避行为、信托行为以及间接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是否存在法律拘束意思。
通谋虚伪行为不包含法律拘束意思,但后面几种行为都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积极追求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只不过后者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参与人的意愿,作为目标的经济效果与欲表示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故意的不一致。
3.通谋虚伪与隐藏行为之间的关系;阴阳行为分别独立处理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果:虚假行为无效,这个有利于表意人而不利于受领人的法律效果是合理的,因表示系与其通谋为之,受领人并无值得保护之必要;但对于被欺骗的、善意的第三人而言,为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虚假行为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文章标题: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家庭关系的重要意义目录:1.介绍2.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解读3.家庭关系的重要性4.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家庭关系的意义5.个人观点和理解6.总结和回顾1. 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其中第一百四十六条作为保护家庭利益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第一百四十六条展开讨论,探究其在家庭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2. 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解读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从这一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是非常严肃的。
尤其是在涉及到家庭暴力这样严重的问题时,法律给予了受害方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这一条规定既是对家庭关系的维护,也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禁止和制裁。
它为受害方提供了一种合法且有力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家庭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关系往往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比如家庭暴力、婚姻不和等问题,都可能对家庭关系造成严重的损害。
4.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家庭关系的意义第一百四十六条对家庭关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保护受害方权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受害方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家庭关系出现严重问题时,受害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继续受到侵害。
4.2 禁止家庭暴力行为这一条规定严厉禁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方进行了制裁和约束。
这有助于阻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4.3 维护家庭稳定通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它为家庭成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和和谐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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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现今社会,,所思所想所作所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法律,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共同受法律的支配。
那么在法律中,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会罗列出一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供大家解惑。
一、民法总则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它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行的作用。
共分为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法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权利滥用指什么?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禁止权力滥用的含义1、《民法总则》第132条新增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
禁止权利滥用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文原则,考虑到此项原则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规定在民事权利的一章。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四、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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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当代,民事行为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听到,但是普通老百姓通常都不知道民事行为的具体意思,比如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意思,这在我国今年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但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2017《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有哪些?
《民法总则》变化考点1 :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