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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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纂民法典的需要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 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1.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3.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01 02
二、现行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
1. 1987年生效,距今已经3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2. 目前能够有效适用的仅剩10余个条文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问题
其他现行民事法律与“总 则”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是否当然排除适用?
02
“总则”以 “通则” 为基 01 础,按照“提 取公因式”的 “总则”是未来 民法典的总则编, 方法,将其他 民事法律中具 “通则”是简化 有普遍适用性 版的民法典 的规定写入总 则
03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2020年民法典体系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2017年颁布
2018年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2020年整体提交 全国人大表决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思考:债法总则编、人格权 编、国际私法编是否应当在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二、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
第一层次:法律
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
案例: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为夫妻。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 买了房屋。之后,李某和郭某顺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了人工 授精,李某怀孕。李某怀孕期间,郭某顺得知自己患了癌 症,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坚持要生下孩子。随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 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 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 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总则”生效后, “通则”暂不废除, 不一致的以“总则” 为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则”未 规定的,仍适用 “通则”,待民法 典颁布后,废除 “通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
环保原则(第9条) 新原则,体现五大发展理念 之“绿色”理念 权利保护原则(第3条)
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 首次明确规定,“通 则”表述为“社会公 德、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拟制(“视 为” )为人。 适用范围:继承、赠与,侵权损害赔
问题:
郭某阳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顺遗产之资格?
偿等。
排除规则:分娩为死体的,除外。
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 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总则》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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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体系
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收养法》 《侵权责任法》 《继承法》
诚信原则(第7条)
07 06 05
01 02 04 03
平等原则(第4条)
自愿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民法的渊源(第10条)
第三层次:法理或判例(法官造法),但未做 规定
民法的渊源
第二层次: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通则”表述为“遵守国家政策”
七、自然人行为能力(第17-24条)
判断标准
(1)年龄; (2)精神健康状况 (因精神疾病、其他疾病、 年龄等原因导致失智、失 能)
01
1.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02 03
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2)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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