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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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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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总则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

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

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争议是没有出现“权”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这就涉及到法益保护模式的区分,也就是行为规制模式和权利化模式的区分。

很难找到这方面的展开资料,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选择,一是权利化模式,设定具体权利类型以涵盖相应利益,并将相应利益划归权利人享有,赋予权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民事法律总则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全面阐述民事法律总则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总则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民事关系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都不得凌驾于个人自由意志之上。

其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实施不正当行为。

最后,公平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同时也承担着支付税收、遵守法律等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诉讼能力、财产权等权益,也需要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非禁止原则等。

一旦法律行为成立,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表现为生效、无效和撤销等不同情况,其中生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的形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通常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非财产责任则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因果关系、过错原则、伤害责任等基本要求。

五、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该条款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个人信息安全,更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该条款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处理完成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以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高度重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如何具体理解和实施这一规定,特别是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2、提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个人信息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个人信息究竟应被视为一种法益,还是应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

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解读,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在探讨个人信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及区别。

法益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利益范围。

简言之,法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一种具有明确权利边界和请求权的利益。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如果其仅被视为一种法益,那么对其的保护将更多地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如果个人信息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那么其将具有更为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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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体系
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收养法》 《侵权责任法》 《继承法》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问题
其他现行民事法律与“总 则”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是否当然排除适用?
02
“总则”以 “通则” 为基 01 础,按照“提 取公因式”的 “总则”是未来 民法典的总则编, 方法,将其他 民事法律中具 “通则”是简化 有普遍适用性 版的民法典 的规定写入总 则
03
条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拟制(“视 为” )为人。 适用范围:继承、赠与,侵权损害赔
问题:
郭某阳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顺遗产之资格?
偿等。
排除规则:分娩为死体的,除外。
一、编纂民法典的需要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 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1.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3.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01 02
二、现行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
1. 1987年生效,距今已经3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2. 目前能够有效适用的仅剩10余个条文
七、自然人行为能力(第17-24条)
判断标准
(1)年龄; (2)精神健康状况 (因精神疾病、其他疾病、 年龄等原因导致失智、失 能)
01
1.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02 03
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2)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诚信原则(第7条)
07 06 05
01 02 04 03
平等原则(第4条)
自愿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民法的渊源(第10条)
第三层次:法理或判例(法官造法),但未做 规定
民法的渊源
第二层次: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通则”表述为“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层次:法律
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
案例: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为夫妻。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 买了房屋。之后,李某和郭某顺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了人工 授精,李某怀孕。李某怀孕期间,郭某顺得知自己患了癌 症,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坚持要生下孩子。随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 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 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 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 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总则”生效后, “通则”暂不废除, 不一致的以“总则” 为准,“总则”未 规定的,仍适用 “通则”,待民法 典颁布后,废除 “通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
环保原则(第9条) 新原则,体现五大发展理念 之“绿色”理念 权利保护原则(第3条)
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 首次明确规定,“通 则”表述为“社会公 德、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2020年民法典体系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2017年会审议,2020年整体提交 全国人大表决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思考:债法总则编、人格权 编、国际私法编是否应当在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二、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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