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

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一、调拨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一)《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省级单位之间);(二)申请报告(不同预算级次之间);(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调拨资产原因及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内部决议或者外部文件;调拨资产(资金)来源说明;接受调拨单位意向及情况说明等;(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股权)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报告;(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股权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资产使用状况及资产有偿转让原因、方式说明;转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被投资方近期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四)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提供协议或者合同草案;(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六)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供的资料:(一)《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国家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规定或者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四)资产盘点表;(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六)《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七)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3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13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激励机制,防止有偿使用收入流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股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二)资产租赁收入。

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收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鲁财资〔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30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部门、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性、涉密性的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

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在上限内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鲁财资[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鲁财资〔2008〕7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在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不仅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思路。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政支出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必须将其纳入整个公共财政管理的框架体系中统筹考虑,与部门预算等财政管理改革紧密衔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层次和效果奠定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以推动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为重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有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作保障的,有先进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模式。

各级、各部门要以上述思路为指导,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科学规划目标任务,强化资产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0•【字号】鲁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8月26日鲁财资[201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九条省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审批权限。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三)对外投资(含股权);(四)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六)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七)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八)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报批程序。

省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见附件1)。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办材料,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财政厅审批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申办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授权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审批(审核)时限。

根据需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转报。

第十三条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报批方式审批调拨(省级单位之间)、报废国有资产事项采取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方式;审批调拨(不同预算级次之间)、捐赠、股权划转、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损、置换国有资产事项,以及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采取公文报批方式。

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处置资产事项的类别分别采用表格申报或者正式公文形式申报。

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五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大宗或者大额资产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的评估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经省财政厅批准处置,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备案表。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

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二十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组织办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

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章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省级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向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七条省级单位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省级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二十九条省级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在整体资产处置完毕3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

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产权登记事宜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省级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省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09]1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