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规范道路货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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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5〕15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市区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在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是指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下同)在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行为,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桥头桥下空地、沟沥河渠盖板及道路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按照国家标准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三)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四)不影响其它市政设施及各种地下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发布日期】2001-04-05【生效日期】2001-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四月五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福州市区货车限行规定

福州市区货车限行规定福州市区货车限行规定是福州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市区交通畅通,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福州市对市区货车实行了严格的限行管理。
首先,福州市区货车限行的范围是指所有在福州市区内行驶的货车。
根据运营类型和车辆的类型,福州市将市区货车限行划分为白牌货车和黄牌货车。
其中,白牌货车是指城市配送货车、物流配送货车等非重型货车;黄牌货车是指重型货车,如危险品运输车、建筑渣土车等。
其次,福州市对白牌货车实行双号单号限行。
具体规定是,双号货车限行单号日期,如1号、3号、5号等;单号货车限行双号日期,如2号、4号、6号等。
这样的限行政策既保障了城市货运的正常进行,又有效减少了城市道路交通压力。
同时,福州市还对白牌货车实行了全天候禁止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这样有效避免了白天货车进入市区造成的交通堵塞问题。
再次,福州市对黄牌货车实行了全天禁行的规定。
这是因为黄牌货车通常体积庞大,行驶过程中占用道路空间较大,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城市交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福州市为保障市区交通畅通与安全,决定对黄牌货车实行全天禁行政策。
最后,福州市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对于暂时进入市区开展建筑工地等特殊作业的货车,需要提前向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同时,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也可以提前向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许可。
总之,福州市区货车限行规定是福州市政府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限制白牌货车的双号单号限行和全天禁行黄牌货车的措施,福州市有效地提高了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福州市也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为执行特殊任务的货车提供了通行许可的机制。
福州市区货车限行规定的实施,为福州市区的交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闽交政法〔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交政法〔2020〕1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服务管理等工作。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时了解收集意见建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14日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切实提高跨省大件运输协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跨省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行为。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第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为: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四、第七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道路车辆的维护分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的通知道路车辆的维护分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运管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营运客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培训教练车、客运租赁汽车(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工作,减少道路运输车辆动力机械事故,确保道路运输生命安全,根据政府机构和省有关规定,现就道路运输二级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职责(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的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起草所属车辆编订二级维护计划,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二类企业的维修以上进行管控作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服务危险企业进行,捍卫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承担车辆二级维护的维修控管企业,应当在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严厉按照国家及政府机构行业有关标准、试生产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试运转,不得漏项或减项,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鉴定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一级维护质量。
(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教育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控管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货运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二、道路运输评估风险车辆二级控管竣工质量检验(一)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未经竣工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二)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中会保障的检测部分,应当按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技术,同时又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实施。
在市(州)级政府所在地、经济较发达和已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县(区、市),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应当由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限本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承担,检测能力不能达到要求的一类维修企业和所有二类维修企业承修的二级维护车辆的竣工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综检站实施;对三州边远、经济落后且检测既无综检站又无具备鉴定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的县,应当引导发展综检站或具备检测能力的一类维修企业,逐步构建应用先进检测车辆技术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一)找谁!(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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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规范道路货运个体业户委托管理经营业务的通知
榕运管[2009]243号
各县(市)区运管所:
为了规范道路货运个体业户委托管理服务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委托管理服务质量,更好地落实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我市货运组织化水平和社会运输效率,促进我市道路货运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州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我市货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处决定开展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业的整顿规范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业户
本通知所称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行为是指为社会货运车辆所有人及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经营性活动,包括为委托人代办车辆登记、代办运输证照、代办保险、理赔、代缴税费以及代办车辆年检(审)、货物配载服务等业务,属货运中介服务性质。
二、行业管理
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业户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设立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业务的经营业户应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委托人所拥有的车辆产权不变,须独立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配发车辆《运输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业管理部门应鼓励专业运输业户参与货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委托管理和服务,以自身的管理资源为平台,以运输业务为纽带,形成运力的互补优势,减少货运车辆的空驶率,提高社会整体的货物运输效率。
(四)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的经营业户应自觉加入道路货运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
(五)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的业户应根据市场需求,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开展品牌化服务和连锁经营。
(六)道路货运个体经营委托管理服务业户的服务对象应以车籍地为限,凡在各县(市)设立的业户应在设立地所属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市区内的业户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为福州籍的车辆提供服务。
四、报备管理
(一)报备的内容
道路货运个体经营委托管理服务经营业户报备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及证明:
1、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及设备的证明(属自有的办公场所应提供产权证,属租赁的应提供所有人产权证及租赁合同);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管理服务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如车辆技术管理、业务、安全管理、财务统计)等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的技术证书、与本企业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4、企业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文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证件。
(二)报备的程序
1、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的经营业户应持所须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设立地县(市)区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进行报备。
2、在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经营活动。
3、经审核报备的经营业户应由各县(市)区运政管理部门集中上报市级道路运管部门,由市级道路运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对外公示。
五、业户职责
(一)负责向委托人传达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业户的安全意识;
(二)负责为委托人提供办理个体运输经营业户运输许可及车辆运输证照服务,为业户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档案;
(三)督促业户车辆及时参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落实车辆的日趟检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督促业户及时投保,提高抗风险能力;
(五)督促、协助委托人做好车辆的年检、年审;
(六)协助委托人处理运输纠纷及处理车辆的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
(七)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及屡行其他社会义务的组织指导工作;
(八)协助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个体及社会运输业户屡行社会义务,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服务规范
从事道路货运个体业户委托管理经营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三)使用行业协会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文本;
(四)为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五)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应当知悉的信息;
(六)妥善保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并应及时开具收据;
(七)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履行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行业监督
各级道路运政部门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履行对道路货运个体业户委托管理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支持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行业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服务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检查监督。
(二)从事道路货运个体业户委托管理服务的业户应自觉加入道路货运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公约。
(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服务合同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协调道路运输车辆委托管理服务业户之间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委托管
理服务业户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委托管理服务业户的合法权益,指导行业的发展。
(四)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业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五)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会员业户对业内的业户资质、服务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等情况开展互查,促进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六)运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和查处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道路货运车辆委托管理服务业户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七)运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实行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及诚信公示平台。
对协会组织的道路货运车辆委托管理服务业户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八)对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委托管理服务经营的业户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由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从事道路货运个体经营业户的业户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列入“不良诚信名单”并在行业内通报:
①超出报备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②未按规定提供服务,履行管理职责的;
③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④违反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或不按公开的收费标准乱
收费行为的;
⑤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欺诈、胁迫方式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
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运管所应对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道路个体货运委托管理服务经营业户的整规工作;
2、在整顿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条件具备的企业可率先进行试点,并以点代面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3、对一些经营条件差,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到位的,应予以取缔;
4、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进行整合,鼓励做强做大;
5、在报备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逐家核实,并将报备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汇总上报我处货运科,以便汇总公示。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收集、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货运委托管理规范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省运管局、市道路货运行业协会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09年12月0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