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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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回顾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1期●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举办新《土地管理法》专题讲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10月1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举办新《土地管理法》专题讲座暨百名政策法规专家巡回宣讲活动,特别邀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专题讲授新《土地管理法》。
魏莉华介绍了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背景、修法过程和主要原则,重点就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耕地红线不突破等十大亮点进行解读,并对全面推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提出建议。
会议要求,要认真消化学习内容,为新《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百名政策法规专家巡回宣讲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和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新法所确立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落到实处;要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规范行使权力,确保自然资源管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法治工作的高质量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高质量。
(熊代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10月2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落实推进省审计整改联席办公室交办的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余纪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完成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服务保障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大局。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使问题纠正到位、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
三要压实责任,提升整改效果。
坚持发现问题与促进完善制度并重,把整改具体问题和自身工作结合,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察督办。
省自然资源厅将成立联合督导调研组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研;要建立审计整改定期报告制度,各整改责任单位自11月6日后每周向厅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厅审计处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整改进度和效果。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实践难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口
人 民。
魏 莉 华 说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国土资 源 管理 队伍 、国 土资 源 管 理 秩序 三 者 相辅 相成 ,共 同构 成 土建 设 的 “ 主 线 ” 。就任 务要 求 来
守 法 诚信 ” 的法 治政 府 目标 高 度 契 法 治 国土建设 的 目标 ,这 是法 治 国
难 易程 度 确定 时 间表 和 路径 图。 三 是 建立 健 全法 治 国土 建设 成 效 的考 核 评 价机 制 。会 同有 关 部 门研 究 制
廉 洁 ”要 求 执 法 者 清 廉 、克 尽 职 到 具体 的责任 单 位 ,各 单位 要 根据 守 ,严 格 依 法履 行 法 定职 责 ,勤 于 政事 ; “ 敢 于担 当” 要求 执 法者 要 有 强 烈 的责 任意 识 ,做到 日常工 作
着 力 破 解 实践 难 题 。 张德 霖 副部 长
在 会 议 总结 时 列 举 了一 些 ,主要 包 括 :国土 资源 管 理涉 及 法 律法 规 较 多 ,法 律实 施 不 严不 实 问 题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任 务 不 断 加 大 ,不 断 涌现 新 情况 新 问题 ;法 治 建 设 在 有些 地 方 还停 留在 口头和 文 件 上等 问题 。
治建 设 的 领导 ,注 重 营造 良好 法 治
环 境 ,总结 了很 多实践经 验 。 魏 莉 华也 表 示 ,全 面 推进 法 治 国 土建 设 ,要 始 终 坚持 问 题导 向 ,
资 源管 理 实 际 ,法治 国土建 设 提 出
了 “ 总 目标 ” ,即 ̄ 1 J 2 0 2 0 年 ,基 本 建 成 法制 完 备 、职能 科 学 、权 责统
源 管 理 队伍 ,法 治 统 筹 、公 正 文 一 ; “ 守 法 诚信 ”是要 对 人 民忠 诚 明 、守 法 诚 信 的 国土 资 源 管 理 秩 守 信 ,忠 诚 人 民 、取信 于 民 、造 福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31•【分类】问答正文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的最高立法权限。
自然资源部组建一年多以来,一直把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载体。
自然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规章全面清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动发生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的“化学变化”;通过规章清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7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发了自然资源部第5号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然资源部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情况。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记者:这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展开的?魏莉华:这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进行的首次清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8部,打包修改15部,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具体条款。
这么大力度的废止和修改规章,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实现“化学反应”。
自然资源部组建一年多以来,一直把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工具和载体。
目前,自然资源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2部,涉及土地、矿产、海洋、测绘等领域,在自然资源管理实践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和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规章已远远不能适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的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原则,对现有规章重新进行谋篇布局,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建章立制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整体性重构,真正地发生“化学变化”。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5.05.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针对近日国土资源部第62号令决定修改的5部规章,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次修改5部规章,这种力度和效率并不多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土资源领域的立法新常态。
“更加注重法律制定、修改的即时性,可以说是立法新常态的一种表现。
”魏莉华表示,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特别强调要配合改革进程的推进适时修改完善立法,国土资源部积极适应这种严要求、快节奏,不失时机地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
其次是小步前进不停顿。
魏莉华指出,“四个全面”深入推进,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627项,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的同时,同步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
这要求我们也要及时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人也许会认为过于碎片化,其实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魏莉华说。
再次是立行立改,尽快落实国务院要求。
魏莉华表示,这次修改的5部规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今年2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其中关于“切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3部规章中有关注册资本要求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是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国土资源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
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

立法实践与创新的光辉历程——就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规范土地管理和保护,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我们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基本解决了我国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世界奇迹。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土地法治建设,凝集着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凝集着土地管理工作者不断探索实践的心血,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以《宪法》为核心,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新要求,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法治建设走过的光辉历程。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土地法治建设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土地不仅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更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
回顾新中国60年的土地法治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除“文革”十年外,大都与新中国的各个历史时期同步推进,具有鲜明的改革创新特征。
如何认识这一法治历程,以及各个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
第一阶段(1949年~1956年):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巩固土地改革成果,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并逐步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记者:据我所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土地革命,曾制定过多部土地法,如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尤其是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让亿万贫苦农民在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中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的核心依据就是不断创新的《土地管理法》。
日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诞生:结束城乡土地分管的局面记者: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堪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座历史丰碑。
那么,当年这部法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哪些重要意义?魏莉华: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
这部法律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项建设占用土地大量增加、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出台的。
1985 年发生的乱占滥用耕地的高潮,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198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此后,土地法起草和审批的步伐加快。
1986年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考虑到这部法律主要是加强土地管理、解决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对于国土规划、国土整治、国土开发等问题,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尚未作出规定,因此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并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土地、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的多头分散管理向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以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对城乡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
为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1986 年组建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局,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
_土地管理法_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 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甘藏春 魏莉华 李 炜内容提要 经过修订的新《土地管理法》,体现了我国土地管理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
从保障建设用地为主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到用途管制制度,注意资源属性,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以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都开创了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
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进程。
关键词 土地 资源 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第一部以立法形式确立土地基本国策地位的法律。
认真学习和研究这部法律,探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和变革趋势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类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过程。
中国一直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立法工作,《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都有自然资源的专条规定。
1982年宪法也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等。
这些都是自然资源法的重要渊源。
这一时期,我国还没有自然资源的专门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8)2全国人大开始制定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如《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矿产资源法》《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年4月修正)、《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修正,1998年8月修订)、《水法》(1988年1月通过)等。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7“全国优质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称号,但是苦于没有规划引导,草莓种植零散、难成规模。
商丘市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梁园分局把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聚焦草莓产业高质高效发展,紧紧围绕立足特色、统筹兼顾、量质并重三大重点,立足镇域各村庄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入发掘各村利用现状、自然环境、产业特色、人文历史等潜力,瞄准草莓种植定位和特色,科学划定种植区、发展区及附属设施区域,在整体布局中促进草莓种植等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
“村庄规划不只是诗和远方,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积极参与其中,获得红利。
”该局局长陈国华说。
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中,该局坚持规划引领、机制引导,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领导组,科学指导双八镇及技术单位统筹推进,压实各方责任。
同时,该局立足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资源条件等,统筹兼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交通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多项指标,为形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多次上门,问想法,询建议,详细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建议。
”东村草莓种植户王先亮说。
为充分激活村庄规划在优化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动能、促进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强化提升镇、村草莓经济“造血功能”,该局积极主动与编制单位重点围绕现场调研、特色结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开展踏勘走访、探讨交流、意见征询等工作,坚持规划先行、规范建设、规划示范,扎实做好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公示审议、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可用实用好用。
“目前,已完成王店村、东村、中村、西村、路楼村等草莓种植特色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土地面积1万余亩。
”陈国华说。
(胡玉峰)便民服务“不打烊”“真没想到,腊月二十九了还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等过完年我就能放心外出工作了!”2月8日,禹州市市民刘先生在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顺利拿到红艳艳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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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8.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
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内容:七大突破值得关注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在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
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但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5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挑战:做好新法实施各项准备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在距离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近4个月的时间里,自然资源部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新法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细化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
同时,启动对土地管理配套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是研究落实新土地管理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授权立法事项。
自然资源部主要是根据第64条的授权规定,抓紧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根据第45条的授权规定,研究出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根据第48条的授权,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确保新法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
目前,除试点地区外,还有个别省尚未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还有的省区片综合地价未覆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