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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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1.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建市函〔2018〕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2018年1月8日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管[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力:(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四)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五)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2000年11月14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建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精神,现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本着“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税金和合理利润组成,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一般按照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其中工程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一计收;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二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费不宜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的,由监理单位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的3.5万元至5万元/人年与建设单位协商计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建市〔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16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8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

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数:522 次【关闭】建市〔2014〕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一)基本信息。

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

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三、实名制办理方式人员实名制办理可以采取单独办理或结合业务办理两种方式。

省外进皖企业在办理进皖备案时完成人员实名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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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号】建管函[2009]366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
位工作的通知
(建管函〔2009〕366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省管试点县建委(局):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监理企业按新资质标准就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位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并依据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就位时间安排
资质就位申请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31日止,此后不再受理企业资质就位申请。

三、就位工作要求
(一)申请就位资料要求。

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所需就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
按照《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文第(八)、(十)条相应条款中(不含工程监理业绩资料)的材料并按照其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含省管县,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上报的书面资料中相应原件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由具审人签章。

在受理完本地区所有企业就位申请资料后,由所在市负责统一汇总并行文上报我厅。

(三)网上数据报送。

1、企业登录,进入“安徽省建设监理管理系统”页面,通过密码锁登录管理系统;
2、逐项录入企业各项基本信息;
3、系统自动生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页面,打印该页面,并将填写好的信息提交至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
4、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并打印《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四)受理审核阶段。

7月31日前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随时受理各市上报的资质就位申请材料。

我厅审核后,分批在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有关企业到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五)如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以及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可与就位材料一并上报,并由初审部门在汇总表中单独注明。

(六)对已按新资质标准就位或批准设立的企业,但未换领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在完成网上数据补报手续后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上交旧版证书统一交至厅建筑管理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就位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旧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自2009年8月1日起失效。

届时须按建设部第158号令的规定,重新申请资
质。

资质就位业务咨询电话:************。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

附件:1、《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请登陆行政许可栏目下载)(略)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汇总表(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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