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用人单位关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况一、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六种情形在以下状况下,劳动合同停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切合录取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其排除劳动合同的。
2. 严重违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其排除劳动合同的。
3. 严重渎职,徇私作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要伤害的,用人单位与其排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余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达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用人单位与其排除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以欺骗、威迫的手段或许乘虚而入,使对方在违反真切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许更改劳动合同的,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存在过失而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劳动者提出排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磋商一致排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劳动者一方面排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即不论签署了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要任何埋由,只需提早 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需提早 3 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事例:提早 30 天通知企业,员工即可排除劳动合同高某与某企业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工作五个月后,高某感觉企业的工作气氛不合适自己,正好此外一家企业想请高某去担当技术总监,高某于是向企业递交了书面的离职书,向企业说明自己 30 天后将正式离职但企业以为,高某所在的部门当前正处于重点期间,并且企业与高某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所以不一样意高某离职。
按照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来撰写关于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文章。
一、概述劳动法第37条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内涵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等方面,其中经济补偿是解除劳动合同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一般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计算和支付。
三、劳动法第37条规定的具体标准在劳动法第37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具体标准,而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和相关部门会针对不同情况和具体案例作出具体的解释和执行标准。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劳动法第37条对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规定并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对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进行明确定义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五、总结和回顾总体来看,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对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以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我根据你的要求撰写的关于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文章。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 六、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
推荐:劳动合同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小编希望劳动合同37条的内容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任何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都应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双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等方面详细的法律法规。
那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内容是什么?这一条主要讲职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遵守解除预告期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
按照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文章标题: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解读与思考一、引言劳动法第37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劳动法第37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旨在帮助劳动者和雇主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劳动法第37条解读1.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雇主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进行解除合同的协商和谈判。
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2.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劳动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包括基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部分。
基本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平均工资的15天的工资标准计算。
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工作的年限和离职时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的,具体标准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
3. 法定解除情形和补偿标准劳动法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雇主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通知后拒绝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的,雇主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另外,劳动法也对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因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个人观点和思考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者在受到解除劳动合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程序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劳动法第37条的解读和思考,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A. 劳动者姓名B. 劳动报酬C. 劳动者工作地点D. 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答案:D2.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B3. 根据我国《劳动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B.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D.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答案:B4.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哪项权利?A.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B.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C.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补贴D.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子女教育补贴答案:A5.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B. 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C.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D.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王于2018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王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加班费为100元/小时。
2018年5月,小王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2)如果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多少?答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小王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应向小王支付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

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离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第37条: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如下:一、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先确定基本离职补偿金:基本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确定。
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年限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的倍数计算;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的倍数加上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超过十年部分的倍数计算。
具体倍数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需要予以调整。
(二)在确定基本离职补偿金的基础上,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年度绩效考评等因素,将基本离职补偿金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和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离职补偿金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补偿金支付证明。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金额应当足以保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需求,具体支付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需要予以调整。
三、离职补偿金的纳税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规定关于离职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支付的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可由国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读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
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酬劳的,在劳动者要求劳动合同商定内容的状况下,能够证明与劳动者商定不符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恳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试用期满后连续工作的,视为劳动合同未中断。
(五)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未供应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因第三者的缘由不能正常工作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已经支付经济补偿费的,不得再要求支付。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辞职,中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为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的;(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有照实状况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页/共1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篇一:20XX年期中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期中试题及答案小程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跳槽。
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在2009年五一前递交了辞职信,并与外资银行约好6月1日去签订劳动合同。
在他的计划里,中间正好相距一个月。
可是事与愿违,小程的离职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程没有退工走不了。
他想知道:现在他还需要出勤吗?实际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程6月1日以后就可以不用再出勤了。
因为他已经履行了职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职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尽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需要用人单位事先作出规定。
张斐某于20XX年10月到苍山县某大药房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工资为标准工资500元+提成,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该药房在签订合同时收取了张斐某的违约金500元。
20XX年12月,张斐某以工资低且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该药房退还违约金,却遭到拒绝。
张斐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收取违约金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张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小程现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单位还拖拉着不办理手续,他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损失张明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
20XX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
张明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
出差回来后,张明将有关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
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明达成一致,就起诉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明赔偿经济损失元。
大港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
张明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明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然了全部诉讼费用也要由原告承担了。
某于20XX年6月1日到某工艺品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约定苏某从事保安工作。
20XX年1月8日,苏某在当班期间,有职工从公司车间里向外拿成品产品,被公司有关人员发现。
公司认为苏某不履行职责,没有制止职工外拿产品。
20XX年1月12日,公司以苏某“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苏某予以辞退。
苏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6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苏某与该公司订立的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主体明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20XX年1月12日,公司以苏某“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该公司称曾口头向苏某传达过,苏某对此否认。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被公司应付举证责任。
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没有对苏某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仅称曾口头告知,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该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仲裁委遂裁决支持了苏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苏某确实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至于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
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但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用人单位。
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某作为营业员,该药房既未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其本人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该药房收取张斐某的违约金从性质上应该认定为“押金”。
这属于一种非法收取财物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经调解,该药房同意退还张斐某的违约金500元。
小张工作5年来,酒店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失业等各种。
小张提出辞职,并要求补缴费等。
酒店和他就辞职后的经济补偿达成了协议。
但之后当酒店为他申请补缴失业保险时,有关部门没批准。
公司。
小张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老板予以拒绝。
那么,失业保险可否补缴,酒店应否赔偿失业保险损失?法律人士: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补缴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小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解除,酒店给他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
但根据相关规定,想知道公司变更程序。
酒店应对他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
如果单位拒绝补偿,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或向法院起诉王先生20XX年12月份到某商场做导购,但是做了将近三个月,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发工资。
后由于索要工资,他和老板吵了一架。
之后,老板把他给辞掉了。
现在,老板不承认与他有劳动关系。
目前王先生手里的证据只有单位发的工牌。
他咨询:自己该怎么维权?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娟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
本案中,王先生手里仅有单位工牌,如果该工牌写有王先生名字并有单位公章,可以作为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午报记者周卫法)李某于20XX年2月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
20XX年1月29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
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
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