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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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离职

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离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提出离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从离职的原因、离职程序、离职后的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离职原因1. 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主要包括:家庭原因、身体健康原因、个人发展规划原因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说明离职原因。

2. 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原因、经营原因、管理原因等。

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3. 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离职程序1. 劳动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日期、联系方式、签名等。

2. 用人单位回复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劳动者。

如同意离职,应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离职手续。

如不同意离职,应说明原因。

3. 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确认离职事宜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手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4.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再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和待遇。

三、离职后的权益保障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有加班工资、奖金等,应一并支付。

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确保劳动者在离职后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37条

劳动合同法37条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辞职要提前30天”。

毋庸置疑,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劳动。

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辞职权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法律对辞职权加了一个程序上的限制:30天的解除预告期。

因此一般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

从立法逻辑来看,本条的“三十日”的并没有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因此应该是自然日。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好让单位安排新的员工做好工作交接。

30天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均可离职。

通俗地说就是:“辞职是我的权利,我提前30天来辞职,不是来征求你同意的,我是来通知你我辞职的。

”另外要注意,劳动者请辞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因为这是确定30天的解除预告期时间起算点的证据,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提交辞职报告。

本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关系并不像转正后那样正式和稳固,因此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只有3天,形式上也不要求一定要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亦可。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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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供您参考!2021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违约

篇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辞职要付违约金作者:祝健入库时间:2007年12月20日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先生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终止合同,应一次性赔偿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及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

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开发的软件为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李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2万元。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接受过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有竞业限制的协议外,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有关费用的缴纳,以及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缴纳
1、工资
劳动合同对工资的约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收取工资,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资。

2、工伤费用缴纳
当劳动者因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负责工伤费用的缴纳,包括赔偿金、康复费用等。

3、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
1、病假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正常病假,年假以及月休假等休假,不得拒绝劳动者享受此种休假的权利。

2、生活补助
当劳动者因公出等事由无法回家休息时,用人单位应当为之提供合理的住宿、交通及餐饮补助。

3、安全防护补助
当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暂时住宿、工作、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安全程度上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成本。

4、经费报销
当劳动者为工作需要,经由用人单位指定完成必要的社会服务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所支出费用,按照劳动者应得的补偿标准报销给劳动者。

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费用和福利待遇的缴纳义务。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怎么填

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怎么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填写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日起三十天后,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2、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通知应当明确表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二、填写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的注意事项1、劳动者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此时应提前三日通知。

2、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不能口头通知或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

3、书面通知中应明确表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4、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的约定,确保自己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5、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归还工作证件、办公设备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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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分析:
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劳资双方在信息资源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制安排,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即是如此。

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又分为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此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因解除权。

通过对此条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两种情形下行使:
(1)劳动者若在合同期内解除双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时间履行单方书面告知的程序,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

(2)若在试用期内解除辞职,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此种通知与合同期内相比,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通知也予以认可。

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违法责任,即需要将所扣押的档案返还给劳动者,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此法条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当今劳动力流动的大趋势。

是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等基本人权的合宪行为。

纵观劳动合同法,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规定要格外严格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因为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具有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天生的具有了不平等性,因而劳资双方处于一种斗争的格局。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必须对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才能使劳动关系中失衡的力量对比获得相对的平衡。

因此在传统劳动法学理论中,基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前提判断,断言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然而,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确保劳动者在辞职时不会再受到高额违约金索赔的束缚,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适用的情况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对劳动者辞职缺乏相应的引导与规制机制,也缺少对劳动者随意辞职、破坏劳动合同严肃性的罚则,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例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就是职场中的跳槽主力。

有报告显示,本科学历的劳动者换工作最频繁,平均21 个月就要换一次工作,而30 岁以下的年轻人和其他年龄层的劳动者相比职业流动周期也最短,平均不到一年半就要换一次工作。

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时候,是否也在损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加大他们的用人成本。

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自由,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由于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给与了过度宽松的法律条件,并缺乏对滥用单方无因解除权的规制,致使劳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诚信、责任感,从而给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给劳动关系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权是一对矛盾,而法律应该协调这对矛盾,使得经济社会的两大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保护与兼顾。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应该予以保护,但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践踏。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条款都应该对双方有约束力,无任何法定或约定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劳动者都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而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则使合同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受到冲击。

如果劳动者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而滥用辞职自由,这无疑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

而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需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劳动者辞职的行为,更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其辞职行为受到一定约束。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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