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离职补偿的相关内容,下面是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详述了离职补偿应用的情况和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补偿金额应根据员工已工作的年限和收入水平来决定,有一定的比例规定。
首先,对于员工已工作的年限,该条款规定了不同工龄的员工可以享受不同的补偿比例。
具体而言,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一倍月工资的补偿;已工作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一倍至三倍月工资的补偿;已工作十年及以上的,享受三倍以上至六倍月工资的补偿。
这些比例的规定可以体现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稳定情况和对其经济权益的保护。
其次,对于员工的收入水平,该条款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基数。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基数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规定保证了员工的补偿金能够与其实际工作收入相匹配,避免了因个别月份工资较低而影响补偿标准的情况。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
例如,员工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即将为其支付离职补偿时已安排其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故不再支付离职补偿。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离职补偿的相关原
则和应用情况,保护了劳动者在解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利益。
这一条款的实施,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的要求。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落实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能够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病或者退休后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是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能够有效地缓解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者退休等原因所带来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和认同,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的要求,是对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这一条款的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38条的具体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38条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协商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2.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
休假制度。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安排。
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安排,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但是,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保证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休息时间。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逐年增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
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合理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是否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虐待、侮辱、非法惩罚;四、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六、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七、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八、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节严重,并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九、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解除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
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未享受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以自己支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虐待、侮辱或非法惩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者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法38条规定

劳动法38条规定
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 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合同期满,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不愿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认为工作环境或者劳动条件严重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不采取改善措施的;
4. 劳动者因“转岗、调动人员”合同期内不按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履行合同的规定被部门解聘且免除合同的;
5.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被用人单位解聘且免除合同的;
6.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7. 劳动者被追究劳动犯罪责任的;
8.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并已经履行或者即将履行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以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8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终
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以上所列情况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3738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
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即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
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