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条解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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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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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解释Interpretation of labor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劳动法全文解释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2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2篇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2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了解并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并据此制定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二)点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现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析与约定。

1.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双方应明确何为“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达标、违反岗位职责等。

具体情形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详述。

2. 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帮助乙方胜任工作。

此处的培训与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3.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甲方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同时,应依法支付乙方应得的经济补偿。

三、合同协议内容1. 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若乙方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甲方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评定,并为乙方提供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

3. 经过培训与调整工作岗位后,若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按照第四十条第(二)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双方应诚信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如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最新版)(2023范文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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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最新版)注:本文为模拟文本,非真实合同法全文。

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形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受当事人的自治原则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互利原则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平诚信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六条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变更1.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事项。

第八条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明解除事由。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工时第九条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加班和休息1. 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 若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

第十二条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行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本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2024年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二篇)

2024年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二篇)

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二)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东莞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近期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本文将对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进行简要解读,以帮助阐明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第一部分:概述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是在东莞市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一项立法。

该法律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促进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根据该法,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等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等方式终止。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续订协议,且劳动者继续工作,则视为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事先通知等。

第五部分: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劳动者有权按时获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雇主有义务按劳付酬。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加班、加班费、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第六部分:劳动保护和安全东莞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保护和安全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根据该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白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点解析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前言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对双方进行具体解析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协议内容1. 岗位职责与评估标准:甲方需明确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2. 培训与调整: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将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帮助乙方适应工作需求。

培训内容和方式以及调整工作岗位的具体安排需双方协商一致。

3. 考核与评估:甲方应建立合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若乙方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将根据考核与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4. 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甲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乙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经济补偿:甲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6. 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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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条解读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
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白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
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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