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38条的具体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38条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协商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2.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
休假制度。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安排。
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安排,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但是,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保证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休息时间。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逐年增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
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合理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是否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虐待、侮辱、非法惩罚;四、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强制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六、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七、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八、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节严重,并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九、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解除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生效。
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未享受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以自己支付的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虐待、侮辱或非法惩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者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法38条规定

劳动法38条规定
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 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合同期满,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不愿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认为工作环境或者劳动条件严重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不采取改善措施的;
4. 劳动者因“转岗、调动人员”合同期内不按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履行合同的规定被部门解聘且免除合同的;
5.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被用人单位解聘且免除合同的;
6.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7. 劳动者被追究劳动犯罪责任的;
8.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并已经履行或者即将履行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以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8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终
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以上所列情况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职工年休假应当按时休息,不得变更或者压缩。
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雇主,一方为职工。
雇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以及给予对应的权益,职工应当持有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义务。
二、给予职工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给予职工具有一定时间的年休假。
每位职工每年有义务休息的工作日数应当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分别有正常的赔偿,当职工工作一年的时间在10天以上时,应当休息1天;工作10周之后,每隔2周应当休息1天,即每月还可以休5天;1年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每隔10周应当休息1天。
三、休息时长职工年休假时间,6个月以下按一天计算,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按三天计算,超过一年以上按五天计算。
四、变更和压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须经职工同意;如职工不同意,不得强制变更或者压缩职工的年休假时间。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金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将由劳动部门追究;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给雇主和其他职工造成损失的,由工会或者劳动部门根据成果处以警告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口头警告等处理,也可以罚款,但不得超过该职工当月薪酬的5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针对职工年休假提出了规定,雇主应当妥善安排职工的休息时间,不得违反规定做出变更和压缩。
对于雇主违法未遵守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劳动部门处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也将受到当地工会或劳动部门的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作虚假的合同内容或者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对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投有重大误解的;三、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以上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的一段时间,用于相互了解和考察,确定是否适合彼此合作。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不适应工作环境或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不正当的要求,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作虚假的合同内容或者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劳动者对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投有重大误解,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劳动者的劳动力。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恶意降薪、强制加班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不可抗力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虚假合同、严重违反合同和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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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请求。
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
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能理解这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