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报酬,确保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收入。

二、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排等。

四、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是否残疾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 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如果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范围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五、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正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需要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个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失业登记理由

个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失业登记理由

个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失业登记理由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本文将介绍个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失业登记的理由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个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失业登记理由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工作环境恶劣、设备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等,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失业登记。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失业登记。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失业登记。

4. 其他情形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失业登记。

三、注意事项1. 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

2.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填写《失业登记表》,并接受相关审核和调查。

3. 劳动者在申请失业登记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最新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遇到一定情形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

例如,可以提供书面通知、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方式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知用人单位:1.通过邮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2.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设置发回已读回执)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3.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月工资。

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问题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适用范围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吗?五、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正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吗?答案是肯定的。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
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即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