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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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急辞都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急辞都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急辞都有哪些规定?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职工急辞的有关规定。

但法律赋予员工主动离职的权利。

有的员工急辞,会采取旷工三天,从而来达到自动离职的目的。

这样做时,企业仍需发放给员工原有的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

一般来讲,劳动者如果想辞职的话,可以写一份主动离职的申请,待公司批准,结算工资后,即可离开。

关于急辞这件事,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职工突然急辞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

所以员工急辞时,一般会采取旷工三天,从而来达到自动离职的目的。

这样做时,企业仍需发放给员工原有的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急辞的问题吧!▲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你要承担。

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二、用人单位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条!想辞工按以下方法做1.必须写一份书面的辞工书申请2.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试用期?过了试用期没?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向自己的公司递交辞工书,如果公司不批准,请到邮局邮寄辞工书给公司,然后邮局会有一张回执给你作为你辞工的凭证。

交了辞工书后,你必须做满1个月才能离职,如果到时候公司还不结算给你,请到劳动局反映.如果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没过的话,提前3天递交辞工书,做满3天后离职,向公司领取工资,试用期过了的话,则按照以上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如果公司不批准,请到邮局邮寄辞工书给公司,然后邮局会有一张回执给你作为你辞工的凭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服装厂签订羊毛购销合同的意向书,约定服装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羊毛95吨,由服装厂到毛纺厂带款提、验货,价格提货时面议。

该意向书签定后,服装厂以资金短缺为由迟迟未提货,毛纺厂多次催告后直接将羊毛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提出双方仅有意向,且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受,后经协商同意该货物暂时存放在厂里。

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发现少了10吨,服装厂承认因紧需原料已用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服装厂构成违约,要求服装厂接受所有货物、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购买吨羊毛的问题达成了协议。

从法律上来看,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一种合意。

合同并不等于合同书,合同是一种合意关系,合同书仅仅是用来证明这种合意关系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而已。

因此,确定一方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明确合同是否实际成立并且已经发生效力。

最初,毛纺厂与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显然该意向书并不能等同于合同,因为双方并没有真正完成合意,其原因在于:第一,该文件名称为“意向书”而非“合同”,所谓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也就是说它仅仅表达了当事人愿意在今后达成合同意愿,即表明当事人具有订约意图,但并没有形成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该意向书内容也不具备买卖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换言之,如不具备该条款将使合同不能成立。

一般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由于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因此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标的与价金的条款,在该意向书中尽管已经确定了标的条款吨羊毛,但双方却并没有就价格条款达成,即购买95吨羊毛,但双方却并没有就价格条款达成协议文件中只是规定,“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民法典颁布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民法典颁布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民法典》颁布后,订立合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要点如下:1.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是。

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2.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案例链接:(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

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债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不一定。

1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吗?有。

撤销权存在期间是除斥期间,目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自考《合同法》(1-4)章练习题答案

自考《合同法》(1-4)章练习题答案

答案及解析 第⼀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单选题 1.「答案」D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 「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王瑞的⾏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段阻⽌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的。

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可以调动到⾃⼰⼯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段阻⽌买卖合同的成就。

因此,应当选择D。

2.「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条件,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20⽇李四被⼈民⼤学研究⽣院录取为博⼠研究⽣;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电⼦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效之时起所有权发⽣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形交付”。

3.「答案」D 「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名合同可由当事⼈⾃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性规定。

⼆、多选题 1.「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意志建⽴起来的交易关系(⽆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或⽣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

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

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202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离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第37条: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如下:一、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先确定基本离职补偿金:基本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确定。

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年限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的倍数计算;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的倍数加上一个月的工资乘以年限超过十年部分的倍数计算。

具体倍数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需要予以调整。

(二)在确定基本离职补偿金的基础上,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年度绩效考评等因素,将基本离职补偿金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和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离职补偿金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补偿金支付证明。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金额应当足以保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需求,具体支付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需要予以调整。

三、离职补偿金的纳税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规定关于离职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支付的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可由国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中“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区别

合同中“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区别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哦!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一、“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篇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1)单位提出协商一致(36.2)劳动者本人提出协商一致的)第三十七条(3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38.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38.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38.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38.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38.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3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39.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39.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39.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39.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39.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39.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40.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40.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4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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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7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

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分析: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劳资双方在信息资源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制安排,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矫正双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即是如此。

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又分为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此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因解除权。

通过对此条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两种情形下行使:(1)劳动者若在合同期内解除双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时间履行单方书面告知的程序,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支付任何的赔偿。

(2)若在试用期内解除辞职,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此种通知与合同期内相比,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通知也予以认可。

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违法责任,即需要将所扣押的档案返还给劳动者,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

此法条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当今劳动力流动的大趋势。

是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权等基本人权的合宪行为。

纵观劳动合同法,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规定要格外严格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因为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具有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和从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天生的具有了不平等性,因而劳资双方处于一种斗争的格局。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必须对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才能使劳动关系中失衡的力量对比获得相对的平衡。

因此在传统劳动法学理论中,基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前提判断,断言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然而,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确保劳动者在辞职时不会再受到高额违约金索赔的束缚,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适用的情况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对劳动者辞职缺乏相应的引导与规制机制,也缺少对劳动者随意辞职、破坏劳动合同严肃性的罚则,对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例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就是职场中的跳槽主力。

有报告显示,本科学历的劳动者换工作最频繁,平均 21 个月就要换一次工作,而 30 岁以下的年轻人和其他年龄层的劳动者相比职业流动周期也最短,平均不到一年半就要换一次工作。

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时候,是否也在损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加大他们的用人成本。

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自由,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由于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给与了过度宽松的法律条件,并缺乏对滥用单方无因解除权的规制,致使劳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诚信、责任感,从而给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给劳动关系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权是一对矛盾,而法律应该协调这对矛盾,使得经济社会的两大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保护与兼顾。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应该予以保护,但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践踏。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条款都应该对双方有约束力,无任何法定或约定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劳动者都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而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如果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则使合同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受到冲击。

如果劳动者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而滥用辞职自由,这无疑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

而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需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劳动者辞职的行为,更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其辞职行为受到一定约束。

XX年5月14日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机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出纳人员不得兼职几个岗位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

内部会计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

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制度。

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稽核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保证。

目前一些单位存在的会计数据失真。

帐目不清、会计核算混乱等问题,都与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关。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按照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会计稽核工作岗位,稽核人员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

会计稽核工作按照其范围,可分为全面稽核和早点稽核;按照稽核期间,可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审核之后应当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和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如发生问题,应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内部的审计制度,会计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第二款是对出纳人员禁止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的规定。

出纳人员是会计机构中直接与现金打交道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有以下职责:(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重大的开支项民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出纳人员还要在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遵守有关规定,比如管理库存现金,将超出银行核定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

管理支票、汇票和本票。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按照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

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首先要保证安全和完整,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人员直接管钱款,所以对几个岗位不能兼职。

根据本条第一款有关稽核工作岗位的规定,如果既管钱款,又管复核,显然容易作假,所以会计法在本条要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是指对本单位的各种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后,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的保管,如果允许一个人既管理一个单位的现金,又保管会计档案,显然容易在现金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会计法对此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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