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一览大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职工年休假应当按时休息,不得变更或者压缩。
一、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雇主,一方为职工。
雇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以及给予对应的权益,职工应当持有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义务。
二、给予职工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给予职工具有一定时间的年休假。
每位职工每年有义务休息的工作日数应当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分别有正常的赔偿,当职工工作一年的时间在10天以上时,应当休息1天;工作10周之后,每隔2周应当休息1天,即每月还可以休5天;1年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每隔10周应当休息1天。
三、休息时长职工年休假时间,6个月以下按一天计算,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按三天计算,超过一年以上按五天计算。
四、变更和压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须经职工同意;如职工不同意,不得强制变更或者压缩职工的年休假时间。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金若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变更或者压缩职工年休假,将由劳动部门追究;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给雇主和其他职工造成损失的,由工会或者劳动部门根据成果处以警告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口头警告等处理,也可以罚款,但不得超过该职工当月薪酬的5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针对职工年休假提出了规定,雇主应当妥善安排职工的休息时间,不得违反规定做出变更和压缩。
对于雇主违法未遵守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劳动部门处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也将受到当地工会或劳动部门的处分。
劳动合同38条

劳动合同38条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该条款共有1000字,具体内容如下:第38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者在正式入职满三个月后,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提前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在解除合同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2、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三倍。
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手续,并将解约的事由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应书面形式,具体包括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日期、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与劳动者进行解除合同的谈判,了解具体情况并协商解决措施。
3、在解除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解除合同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给予合理的解约补偿。
4、若解约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解决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1、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如返还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设备等。
2、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结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工会、财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离职证明。
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四、其他本条所称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在规定的试用期内的;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作虚假的合同内容或者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对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投有重大误解的;三、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以上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的一段时间,用于相互了解和考察,确定是否适合彼此合作。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不适应工作环境或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不正当的要求,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作虚假的合同内容或者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劳动者对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投有重大误解,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劳动者的劳动力。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恶意降薪、强制加班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不可抗力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虚假合同、严重违反合同和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待遇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根
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变更或解除:
一、劳动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届满;
三、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者依法解散的,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经过人民调解或者依法仲裁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变更或解除。
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自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也是变更或解除的一种情形。
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可以自然终止,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合作。
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以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解散也是一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或依法解散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变更或解散可能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问题。
最后,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经过人民调解或者依法仲裁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以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这一条款为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文将重点讨论该条款的内容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原文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团体或者组织。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参与。
这个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参与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会、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
这些团体和组织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合法参与和自我保护的平台。
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
它的作用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和劳动条件。
工会不仅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还能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是劳动者在特定行业中的组织。
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信息交流以及职业发展的机会。
通过参与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活动,劳动者能够增加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的参与权利,并且必须尊重劳动者对于参与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决定。
不能强制参与或退出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参加或退出任何社会团体或组织。
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参与或退出社会团体或组织为条件进行招聘、晋升或解雇。
不能限制权益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所享有的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工会活动、享受工会提供的福利、参与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培训等。
不能打压团体或组织用人单位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打压或限制劳动者参加社会团体或组织。
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决定,并且不能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或歧视。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时补偿、经济补偿等。
2. 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
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若补偿期满后通知解除则无需提前通知。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终止。
但若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只能享受法定的福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劳动合同可以因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产生不同的补偿要求。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主要内容如下:一、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工种、技能、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劳动能力等因素,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及时按期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支付渠道畅通,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三、工资计算基础: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计算。
工作时间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
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计算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或者任意压缩。
四、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比正常工资标准高,其中,平时加班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休息日加班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五、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福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减少。
六、工资保密: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工资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确保工资支付标准合理、支付方式及时,同时还要保证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的支付。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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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一览大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其实主要就是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中规定的签订条件是不同的。
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与单位签订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
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
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
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
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
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实用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厂址: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
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
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
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