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串讲班讲义
经济法串讲..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 100%
解除或终止 以下”的赔偿金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的限制
表五、劳务派遣
(1)与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开庭、不公开、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围
审判制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表八、行政诉讼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诉讼程序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不上诉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 任
行政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注意】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表六、劳动仲裁
基本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规定 劳动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
参加 人
当事人 劳动者一方“10 人以上”推举“3 至 5 名”代表
串讲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
考点二: 考点二: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三: 考点三: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P17) 考点四: 考点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 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 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 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 人,视为有权代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了解) 经济法概述(了解)
• 经济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了解) 经济法律关系(了解)
• 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 主体、内容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国 家机关)和经济活动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重点掌握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即:物、 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特别要注意经济行为的特 殊性。另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利亦可 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一:法律行为 考点一:
•
1.无效的民事行为 该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课件讲义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专业技能的经济法人才。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遭遇法律问题的案例剖析。
案例分析二
一起跨境贸易争端案件的法律解读与启示。
案例分析三
某金融机构因违反跨境支付规定被处罚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四
一起涉及税收协定的国际税收争议案件解析。
03
消费者与经营者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承担遵守市场秩序、
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承担提供合格商品和
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义务。
争议解决机制与程序规定
争议解决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 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程序规定
根据争议性质和当事人约定,选择 相应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如民事诉 讼程序、仲裁程序等。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虚假宣传案。该企业通过夸大产品 功效、虚构用户评价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消费者。经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法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VS
案例二
某行业价格垄断案。该行业内多家企业达 成价格垄断协议,共同抬高产品价格,损 害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 进行调查处理,打破价格垄断,恢复市场 竞争秩序。
程序规定
监管程序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效率原则,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决定等环节。
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 认定,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经营等。
处罚措施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串讲课件

法律关系的特点: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等特 点。
法律事实的特点: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合法性等特点。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代理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代理行为的效力和责任 代理行为的限制和例外
物权概念:明确物权的定义和范围
物权变动:理解物权变动的条件和 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复习效果 评估:定 期评估复 习效果, 及时调整 复习计划
理论复习:理解经济法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实践操作:通过案例分析、模拟题等方式提高应用能力 结合实际:关注经济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如合同签订、税务处理等 定期复习: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定期回顾知识点,巩固记忆
习题来源:历年真题、模拟 题、辅导书等
02 答案解析: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正确,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经济法基础串讲

第一章总 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 法和法律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一一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 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具有强制性【与道德、习惯具有不同。
法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具有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具有规范性【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二、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 民法关系(民商法律关系)行政法关系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经济法关系(二)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主体 P4)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P5)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与法律规范、法律主体的关系法律事实的类别(一) 法律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二)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P4)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与法律效力的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制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P10)(二)法的分类P10 —11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七个主要法律部门(2、5、7)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侧重理解:平等主体之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产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如:经济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金额的纠纷、公司法人与工商管理机关就经济处罚纠纷等)(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侧重:举例说明选择哪种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则与经济纠纷的性质有关P14】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侧重: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P15】(三)仲裁的基本原则【侧重要点:1、4】(四)仲裁机构【侧重人数构成比例】(五)仲裁协议【侧重要点: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班讲义(侯永斌主讲)00前言

前言第01讲内容简介、教材变化一、内容简介[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0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
——横向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纵向[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0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各章历年考试分值】章节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重要性第一章总论7 8 9 2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9(18)10 15 18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6 12 5 15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6 19 19 13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4(15)14 15 18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1 18 14 19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8 10 15 11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9 9 8 4 ★★[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0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二、教材变化章节整体变化第一章删除“滥用代理权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的观点第二章无第三章删除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储蓄存款结息规定,结息日按新规定调整《证券法》股票首发上市条件删除(2)(5)《保险法》增加司法解释(二)(三)的大量内容《票据法》明确支票未补记收款人即转让,行为有效《外汇法》增加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第五章增加国务院《“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章按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全面营改增政策进行了重新编写第七章新增内容较多但除个别税收优惠政策外对考试几乎无任何影响第八章新增《预算法》,在《竞争法》一节中增加《广告法》的相关内容[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0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第02讲关于考试、授课说明、学习方法、老侯寄语三、关于考试(一)考试时间考试时间时长考试科目批次9:00—11:30 2.5小时财务管理9月10日14:00—16:30 2.5小时经济法笔试+第一批次无纸化9:00—12:00 3小时中级会计实务9月11日14:00—16:30 2.5小时财务管理9:00—11:30 2.5小时经济法第二批次无纸化9月12日14:00—17:00 3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二)考试形式在2015年基础上扩大无纸化试点范围;未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地区采用纸笔方式。
经济法学复习串讲-精品.ppt
联系:都体现国家干预与控制。
区别:调整对象;利益取向;直接 目的。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管理主体(教材p68-72)
——经济法市场主体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
辨析
部分行业协会根据法法规的授权 可行使经济管理权。
《经济法学》复习串讲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王伟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意义
掌握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含义 (p17)
了解: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 门
了解: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 门
重点掌握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之法 (直接与间接调整),但并非唯一 法律部门。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
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P126)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自由转让; 公开性。
职工监事的问题
(p133) 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 式民主产生。
了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 规则
(p137)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则 (p124)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P53)
1、经济法和民商法都直接调整经济关 系。
2、民商法主要从微观的角度,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3、经济法主要从宏观的角度,通过宏 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关系,为民商法 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关系环境,确保整 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运行。
(P53-54)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P52)
比较:《食品安全法》
法。 3、经济法与民商法、经济法与行
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基础》串讲精华讲义1-总论
【冲刺提示】
1.经济法基础内容多、考核细,冲刺阶段,考生应首先注意各知识点的逻辑结构和前后关联,以使散乱的知识点形成知识网。
2.现阶段应开始对“时间、数字”性考点进行梳理和记忆,至考前完成。
3.认真对待模拟考试,“心有猛虎”更要“细嗅蔷薇”。
4.考试具有选拔性,“幸运女神”更偏爱有准备的人。
第一章——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考点集中于四种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并注意对比各解决途径在程序上的异同。
【考点透析】。
经济法基础讲义(学生打印)
经济法调整 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主体 国家对市场主体 本身的管理 活动的管理
•调整: 规范、约束、限制、保护 • 市场主体: 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或个人
国家对市场主体管理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外商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 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加息) • 2005年3月17日 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 费层面。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 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央行此举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政策调控力 度进一步加大。
动产与不动产(P28)
2、物的分类
种类物与特定物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动产与不动产(P28有误)
• 动产:可以移动位置而不改变其性质、形状和效 用的物。 (机器、汽车) •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
• 法律意义:动产转移所有权时只须交付就可
实现,而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 到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可能性 1. 他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2.他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3. 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侵害 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三、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为实 现他方的经济权利,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 行为的责任 1、义务主体必须按规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内容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优选)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串讲课件
– 加班工资(1.5倍,2倍,3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赔偿 金
• 考点9:P45
– 20%,最低标准,劳动者原因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 考点10:P46
– 最低工资标准
• 考点11:P46
– 试用期(可约定也可不约定),工资(80%、最低)
• 考点12:P48
– 服务期(证据)
• 考点13:P49
• 考点22:P62
– 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条)
• 考点23:P63
–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 考点24:P68
– 劳动仲裁管辖
永安会计——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
14
• 考点25:P68
– 申请时效
• 考点26:P69
– 劳动仲裁基本制度
• 考点27:P70
– 裁决
• 考点28:P71
• 考点11:P85
– 服务业
• 考点12:P87
– 无形资土地租赁
• 考点14:P88
– 转让企业产权
• 考点15:P89
– 价外费用,营业额
• 考点16:P90
– 交通运输业,余额
• 考点17:P91
– 建筑业
• 考点18:P92
– 金融保险业(全额,余额,手续费收入)
– 混合销售行为
• 考点4:
– 兼营(不一定同时发生,不一定是同一客户)
• 考点5:P80
–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考点6:P80
– 特殊业务规定(前6条)
• 考点7:P82
– 程租、期租业务
• 考点8:P83
– 自建自用,自建后转让
• 考点9:P83
– 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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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串讲班讲义前言一、2013年《经济法基础》教材总体情况1第一部分经济法部分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第二部分税法部分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税法部分和经济法部分在考试中,预计分值分别占50%左右。
二试题类型与评分规则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否则,答案无效。
评分原则:1、单选题24个小题,每小题1.5分。
2、多选题15个小题,每小题2分。
3、判断题10个小题,每小题1分4、不定项选择题,(预计24分),每小题若干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三、各章节分值预测重要性划分章次考情预测第一层次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每章15分以上,共40分左右第二层次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7个税)每章在10-15分,共40分左右第三层次第一章、总论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每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四串讲的方法1.讲解重点、难点,但不展开,广大学员把教材放在身边,重点部分应该在教材中用红色笔标记。
2.串讲的内容不是教材的百分之百内容,讲解考试的要点,不会猜题或压题,所以学员全面复习。
第一章总论(预计10分左右,最近几年试卷一般考查13分)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知识点2: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包括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知识点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知识点4:法的形式与分类(1)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2)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全面掌握)知识点5: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点6: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1.不实行地域管辖;2.不实行级别管辖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1.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1)效力独立(2)效力异议(提出时间和解决主体)五仲裁裁决1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和仲裁庭的组成2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3开庭不公开4和解与调解(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知识点7: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
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特例】一审终审。
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诉讼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掌握1到5 )诉讼原因管辖的法院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2.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措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9项措施了解。
知识点8: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形式:(3)免费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复议机关3复议不停止执行四行政复议决定1书面审查2举证责任3时限4复议决定(维持、履行、重新作出)5执行(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9:行政诉讼一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的2个具体规定:(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1起诉时间事项时间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2 法院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四审理和判决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立案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