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
(完整版)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现状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现状联合国教料文组织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自燃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遗产保护中的特殊性和龍要性,进而将其提到了议事日程.并柱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S动。
菲物痕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是牡界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 也是社会发理摄出的新课黒。
为了有效保护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联舍国鞍科文组织于19貯年11月通过了f人类门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h并于2000年4 月开始实施即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我作”项目。
2C03 10月17 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歳文化遗产公约汕使世界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政府意识到现代化进程中抢敕与保护民旗民间传统文化的巫要性,积靱参与国际间的苗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天浊和加强国际间在1E物质立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眩界吝国的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各方曲对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還产宥成效的工作,投入大绘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采取许參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得對加强和改进』中国政府討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止在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当代中国形成高潮。
国家加强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建设;“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①也取得一定成就;同时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在全社会形成渓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
JC次,中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机构。
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科学、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我国的非饬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由文化部门主倍上升为政府主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旨在保护世界上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剧、节庆、传统手工艺、口头传统等。
本文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该公约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一、介绍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
传统技艺和习俗逐渐失传,文化多样性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对各国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珍视和呵护。
二、公约内容2.1 宗旨和目标该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
通过这一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能够加强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该公约还强调了各国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2.2 具体措施及政策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公约还鼓励各国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三、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极具意义和价值的国际公约。
它不仅唤起了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也促进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只有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保护,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深切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承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和交流。
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祝活动、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传统。
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的连结以及其对社会认同、创造力和持续性的重要性。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公约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鼓励社区自主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确保他们从这些遗产中获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
各国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知识共享、人员交流等途径来实现。
公约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名录和紧急保护名录,以记录和保护全球的重要遗产,防范濒危遗产的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努力和共识。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保护了人类创造的独特价值,还维护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对文化多元性的尊重。
此外,公约还使得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更具影响力的保护措施。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全球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技艺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传统得以永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合作与行动,我们才能不断弘扬这些文化传统,使它们以更加活力的形式继续存在于当今社会。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看_非遗_申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

概念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
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常明显,这
一概念试图从理论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抽象的概括,突出的
是传承、与生活的相关性和传统性等,却没有规定其积极的、有益从非物质文化凌产概念看“非透”中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23·
一种或一类文化长期存在于某一地区并为人们的生活或生存所实
施才会出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实际上就是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长期存在于某一具体区域的一种生活上、意识上、心理上
的归顺。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一区域的长期存在或民众对
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实际上最为重要的,也是我们国内目前相关的非物质文
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然而,这一指导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传承和保
护的权威性概念,依然是中性的,没有在联合国概念的基础上有所
发展,甚至有关要求“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
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一类的标
准也没有体现。
我们并不想说,上述界定就一定是存在缺陷的,甚至从科学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家级名录开始到地方各级的申报与保护存在
着模糊性和误区。具体表现在:
1.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被无限放大,使人们认识上产生模
糊性。
理论上说,物质文化形态之外的文化内容都可以归类到非物
质文化类别中,问题是我们所强调或突出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
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层面是有用的、有价值的东西,原
有的甚至是数倍的增加。其原因还是缺乏相应的标准,申报成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问答题

一、选择题1.剪纸《鹰踏兔》常出现在-----的门窗上(A)A.洞房时B.春节时C.中秋节时D.重阳节时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图案是-----(A)A 太阳神鸟B 三鸟绕日C 双手鱼纹图D 神鸦3.我国“文化遗产日”是------(C)A每年五月的第一个星期六B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日C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D每年七月的第二个星期日4 .--------是全国第一家年画专题的博物馆(A)A武强年画博物馆B绵竹年画博物馆C桃花坞年画博物馆D杨柳青年画博物馆5二十四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是-----(C)A立春B立秋C清明D冬至6中国端午节于------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D)A 2001年B 2003年C 2007年D 2009年7.我国已成功申报成为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不包括--------(D)A昆曲B古琴C蒙古长调D中医药8郭维准先生是中医正骨疗法以下哪一派的代表性传承人?(D)A宫廷正骨B罗氏正骨C石氏伤科疗法D平乐正骨9.我国最早的剪纸作品是在--------出土的。
(B)A长沙马王堆汉墓B新疆阿斯塔纳古北周墓群10.被称为“剪花娘子”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杰出中国民间艺术大师”称号。
(B)A朱华梅B库淑兰11.中国历史上第一套邮票是在天津发行的--------(C)A海关大龙邮票B海关小龙邮票C大龙邮票12.中国近代精武体育会创始人,著名爱国武术家是-------(B)A黄飞鸿B霍元甲C陈真13.建于明代,曾供奉玄奘法师灵骨,是天津唯一的一座方丛林寺院的是------(A)A大悲寺院B玉佛寺C独乐寺14.生活在天津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被誉为中国曲坛相声泰斗的是------(A)A马三立B范振钰C高英培15.被誉为天津卫“三宗宝”的是-------(B)A角楼、炮台、铃铛阁B鼓楼、炮台、铃铛阁C小白楼、炮台、铃铛阁16.唐代诗人陆龟蒙的诗云:“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描述的是------(C)A青花瓷B白瓷C秘色瓷答案:1.A 鹰喻“阳”,同鸡、鸟、鸦一样在民间神话中称太阳为“三足鸟”,民间称太阳为“鸦”,兔寓意“阴”,民间称月为兔,鹰踏兔暗喻男女情爱,反映了生殖崇拜主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加强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类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和技能,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等。
该公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公约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国际性的合作机制,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公约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其中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支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传承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后人。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我对这个公约的推动和实施表示支持,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目标。
总结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各国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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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还注意到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新规定有效地予以充实和补充,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忆及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宣布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本公约。
I. 总则第1条: 本公约的宗旨本公约的宗旨如下:(a)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b)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c)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d)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2条: 定义在本公约中,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
3.“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4.“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5.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33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领土也适用。
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
第3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a)改变与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项下的世界遗产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b)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II. 公约的有关机关第4条:缔约国大会1.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
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
2.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3.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5条: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1.兹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在本公约依照第34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2.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个。
第6条: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1.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
2.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
3.但第一次选举当选的半数委员会委员国的任期为两年。
这些国家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指定。
4.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5.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
6.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7.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第7条:委员会的职能在不妨碍本公约赋予委员会的其它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a)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b)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c)按照第25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d)按照第25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e)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f)根据第29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g)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i)列入第16、第17和第18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ii)按照第22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第8条: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委员会对大会负责。
它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所有活动和决定。
2.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3.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特设咨询机构。
4.委员会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会议,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请教。
第9条:咨询组织的认证1.委员会应建议大会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
2.委员会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10条:秘书处1.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2.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III.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11条: 缔约国的作用各缔约国应该:(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b)在第2条第3段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2条:清单1. 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2. 各缔约国在按第29条的规定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应提供有关这些清单的情况。
第13条:其他保护措施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a)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b)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c)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d)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i)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ii)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iii)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第14条: 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a)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i)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ii)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iii)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iv)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b)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c)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第15条: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16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17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段所提之名录。
第18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1.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3.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V. 国际合作与援助第19条: 合作1.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2.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20条:国际援助的目的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a)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b)按照第11和第12条的精神编制清单;(c)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d)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21条: 国际援助的形式第7条的业务指南和第24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a)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b)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c)培训各类所需人员;(d)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e)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f)提供设备和技能;(g)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