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1⽇起施)第⼀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公开发⾏的证券、公开或者⾮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和股权投资基⾦(包括创业投资基⾦,以下简称基⾦)、公开或者⾮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了解投资者情况,深⼊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能⼒审慎决策,独⽴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适当性义务进⾏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统称⾏业协会)等⾃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适当性义务进⾏⾃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然⼈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收⼊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然⼈和交易的实际受益⼈;(⼋)法律法规、⾃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规定和指南。
该办法旨在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投资目标上市公司的投资目标应当是实现投资者的价值最大化。
投资管理应当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投资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执行。
该机构应当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
4. 投资决策流程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应当经过科学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投资决策流程应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上市公司需要收集和分析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包括市场研究、行业分析、竞争对手分析等,以便进行准确的投资决策。
•投资评估和选择:根据公司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对不同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选择。
评估的指标应包括投资回报率、风险评估、市场前景等。
•决策执行和监控:一旦决策达成,上市公司应确保决策的执行和监控。
及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管理。
5. 投资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风险。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和评估:上市公司应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风险评估应涵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
•风险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和管理风险,包括分散投资、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监控指标等。
•风险应对和应急处理:一旦出现风险,上市公司应及时应对和处理。
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6. 投资报告和披露上市公司应对投资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披露,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投资报告和披露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情况、风险评估等。
7. 投资回报分配上市公司在投资回报分配上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回报分配应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道德。
8. 法律法规遵循上市公司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现公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股份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中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理财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二章开展理财业务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交易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银行借款等专项资金。
(三)理财交易标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型基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工具。
(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为理财业务总额的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指引的规定,对理财业务总额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在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理财业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公司资金管理本部是理财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3、协助下属各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签署理财业务协议;4、定期提交理财业务管理报告,对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5、负责对下属各单位理财业务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017年资管新规

2017年资管新规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猛,不仅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日益拓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资产管理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分类管理和投资限制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产品被划分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三类。
公募基金要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私募基金要进行登记备案,并遵守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也要接受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对于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新规也明确了不同的投资限制。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宽松,但要严格控制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但可以更加灵活地运作;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由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二、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合规运作。
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合理配置资金,有效控制风险。
新规还规定了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加强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
如果资产管理机构丧失了合规能力,将会被取消登记或注销备案。
三、资产评估和估值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评估和估值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真实的原则。
资产管理机构要建立科学的估值方法和流程,严格执行估值规则,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
四、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六、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要与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沟通。
公司对银行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以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为投资目标的理财产品。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四条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投资风险,不得投资于高风险产品;2. 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投资收益;3. 流动性原则:确保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需求;4. 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范,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章投资范围第五条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1. 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低风险产品;2. 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中低风险产品;3.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流程如下:1. 子公司在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方案;2. 子公司将投资方案报公司总部审批;3. 公司总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包括风险评估、合规性审查等;4. 审批通过后,子公司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权限、投资流程、风险控制等;2. 加强投资风险监控,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3. 建立投资业绩考核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考核,激励子公司提高投资效益;4. 定期对投资情况进行汇报,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投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八条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严格执行投资审批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提前识别和防范;3.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风险;4. 建立投资风险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财务处理及报表列示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财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者:孙王艳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12期摘要金融机构提供的多种理财产品是上市公司极好的投资选择方式之一。
但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大相径庭,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故此,企业在确定理财产品的财务处理及报表列示过程中面临重要的会计判断。
本文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及报表列示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上市公司理财产品账务处理报表列示2012年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出台,上市公司闲置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放宽,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从此愈演愈烈。
A股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从2012年的71亿元暴增至2017年10月9日的1.11万亿元,沪深两市共计1142家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已蔚然成风。
一、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原因和目的第一,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原因。
一是理财产品收益稳定、获利快。
上市公司在经济紧缩、实业不景气的大背景下,热衷于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投资风险。
理财产品具有收益稳定、获利快的特点,上市公司由此能得到稳健的投资回报,同时能扮靓上市公司年报业绩。
二是主营业务增长有限,经营性盈利艰难。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多为闲置的募集资金,而公司在投资方面缺乏长期的发展规划,主业增长空间有限,赢利困难,投资风险大,所以上市公司更愿意购买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
一是优化公司资金结构。
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现金,如果在具备投资机会时没有投资,那么损失的久是机会成本,在没有合适的投资工程时,持有现金的成本则为损失的购买力。
面对无合适的投资机会,上市公司为了提高收益率,优化公司的资金结构,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就会购买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并根据理财种类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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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理财产品操作规范 (2)
第三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3)
第四章其他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理财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理财产品操作规范
第二条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 确保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
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为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品种,原则上限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
公司不得购买银行或金融机构代理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任何与利率、汇率、证券等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四) 流动性原则。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三条财务部应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公司与购买理财产品相匹配的闲置资金,提出理财额度并制定理财计划,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