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最新《征兵体检标准》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
一、体检范围。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招收条件,对参加征兵入伍的人员进行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
符合入伍条件的一项重要程序。
体检范围主要包括身体条件、视力、听力、口腔、心理素质等方面。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0厘米,女性不低于155厘米;
2. 体重,男性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0%,女性不得超过标准
体重的±15%;
3. 体型,体格健康,无畸形、残疾或先天性疾病;
4. 皮肤,无传染性皮肤病、色素沉着、疤痕、疖肿等;
5. 全身,无活动性传染病、肿瘤、结核病、癫痫病等。
三、视力。
1. 裸眼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 眼底,无明显异常;
3. 色觉,无色盲或色弱。
四、听力。
1. 听力,双耳听力正常,无明显听力障碍;
2. 外耳,无畸形、炎症或外伤。
五、口腔。
1. 牙齿,口腔卫生良好,无严重牙病;
2. 牙列,无明显缺损或错位;
3. 咽喉,无慢性咽喉疾病。
六、心理素质。
1. 心理健康,无严重精神病史或精神障碍;
2. 适应能力,具有适应军事生活的能力;
3. 情绪稳定,情绪稳定,无暴力倾向或攻击性行为。
七、总结。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是军队招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队质量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征兵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招收条件,对参加征兵入伍的人员进行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检查,确保入伍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符合军队的需要,为军队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023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

2023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摘要:1.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的概述2.兵役登记和征集时间安排3.体检项目和标准1) 身高和体重2) 视力要求3) 文身要求4) 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正文: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已经发布,为有参军意向的青年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本文将概述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并详细介绍兵役登记和征集时间安排、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的概述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文身等体检项目和标准。
其中,男性身高要求160cm 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58cm 以上。
男性体重要求不低于50 公斤,女性体重要求不低于45 公斤。
在视力方面,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文身方面,面部、颈部的文身不合格,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时身体其他部位裸露出来的文身长径超过3 厘米不合格,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能够遮挡住的其他部位的文身长径超过10 厘米不合格,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二、兵役登记和征集时间安排根据《兵役法》规定,当年12 月31 日以前年满18 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每年兵役登记时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
征集时间方面,上半年征集2 月中旬开始,3 月中旬起运新兵,3 月底结束;下半年征集8 月中旬开始,9 月中旬起运新兵,9 月底结束。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1.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160cm 以上,女性身高158cm 以上,合格。
男性体重要求不低于50 公斤,女性体重要求不低于45 公斤。
2.视力要求: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第三条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第四条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一、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二、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
男生不要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IIo)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对于女生来说,是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四、颈强直,明显斜颈,不能承受重物的不合格。
五、骨、关节等无疾病并无骨折史,能承受重物。
六、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存在功能障碍的不合格。
七、步态异常、不能正常下蹲,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联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不合格。
八、身体不存在残缺或畸形
九、身体部位有纹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IOCm的文身,不合格。
十、耳道堵塞、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十一、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2023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

2023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摘要:一、征兵体检概述二、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及标准1.身高体重2.视力3.文身4.血压5.外科检查6.内科检查7.实验室检查三、征兵体检要求1.征集对象的基本要求2.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四、征兵体检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征兵体检概述征兵体检是选拔应征入伍人员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新兵的身体状况符合军事训练和作战要求。
我国每年都会对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新兵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
二、2023 年征兵体检项目及标准1.身高体重身高体重是衡量应征者体型的重要指标。
2023 年征兵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2 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 厘米。
对于特勤人员,如坦克乘员、潜水员等,身高要求会有所放宽。
体重方面,要求男性体重不低于50 千克,女性体重不低于45 千克。
2.视力视力是衡量应征者眼睛健康程度的重要标准。
2023 年征兵要求男性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女性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对于大学生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要求裸眼视力不低于4.6。
3.文身文身会影响军队形象,因此对文身有一定的要求。
2023 年征兵规定,面部、颈部文身不合格。
身体其他部位的文身,若裸露部分长径超过3 厘米,则不合格。
但若文身位于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能够遮挡的部位,长径不超过10 厘米,则视为合格。
4.血压血压是反映应征者心血管健康的重要指标。
2023 年征兵要求血压正常,收缩压不超过140 毫米汞柱,舒张压不超过90 毫米汞柱。
5.外科检查外科检查主要包括皮肤、关节、脊柱等部位的检查。
应征者不能有严重的皮肤病、骨关节炎、脊柱侧弯等问题。
6.内科检查内科检查主要包括心、肺、肝、胆、脾等脏器的检查。
应征者不能有严重的心脏病、肺结核、肝炎等疾病。
7.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等检查。
应征者不能有严重的贫血、炎症、感染等问题。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一、身高要求
男性身高要求在16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在158厘米以上。
二、体重条件
体重条件需要满足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其中标准体重的算法是: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
三、视力要求
裸眼视力需要达到4.5以上,矫正视力需要在4.8以上,若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未达到要求,则需进行激光手术矫正。
四、听力要求
听力要求能够分辨50厘米处的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声音,并能够正常交流。
五、心脏要求
心脏需要满足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正常,无心脏畸形等。
六、血液要求
血液需要满足无贫血、无传染性疾病等。
七、肺部要求
肺部需要满足呼吸系统无疾病,胸透正常等。
八、肝脏要求
肝脏需要满足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等。
九、心理健康要求
应征者需要满足心理健康,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体检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部队而有所差异。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一、征兵入伍体检标准1、体格:应当满足军事体质免疫要求,正常发育,身高和体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募编录》规定要求,按分型表标准划定。
2、心血管系统疾病:体检结果应满足入伍心血管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无心脏、大血管畸形或病变,无脑血管病变。
3、内科:心、肝、肾、脾不能有明显异常,外科:无明显残疾,不可先天性畸形等。
4、感染病:有无放射性病史、艾滋病抗体试验,无呼吸道感染残留症状,抗肝炎丙A 抗体及抗肝炎表面抗体阴性,无其他由于受到病原体侵袭引起的机体免疫反应的证据及症状,对药物没有明显超敏反应。
5、代谢性心理疾病:无需治疗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神经症状,无精神障碍及精神性疾病。
6、情绪状态:正常行为及情绪状态呈正常范围,正常认知及特征状态无明显异常,注意力集中良好,情绪平静。
7、骨骼及关节:完整而灵活,无关节异常,无畸形、脱位、损伤等症状。
8、眼科:各视野良好,无近视戴眼镜,色觉良好,有效望远距离无屈光不正。
9、耳鼻喉:双耳有肯定反应,鼻腔无炎症性改变,无异常或流脓性分泌物,口腔及咽喉健康状态良好,无听力障碍。
10、口腔疾病:无口腔表面溃疡,口腔无炎症性及其他性质改变,牙齿无炎症及营养不良变色,正常脱牙,残留牙健康状态良好,口腔内正常。
11、肠胃系统:双侧腹壁未见压痛或压痛点,无食欲减退等,胃肠炎抗黄葡萄球菌抗体阴性,血常规和尿常规正常。
12、皮肤病:无遗传性皮肤病、急性明显的感染性皮肤病及其他皮肤病变,性病检查报告正常,检查者无发热、皮疹等症状。
二、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1、由于招募编录规定的体检标准较高,所以为招募人员进行体检前,应劝导他们注意注意调节,避免精神压力对体检带来影响。
2、为保证精神状态畅通,招募人员可在体检前几天适当休息,避免过度劳累,保证体质和心理健康。
3、要提醒招募人员保持良好的生活饮食作息习惯,减少过量的早晨的饮酒,避免高脂肪和高糖含量的过量摄入,不要熬夜,注意文明寝室行为等,以保证体检合格。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

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当兵体检标准条件身高、体重标准(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辅助检查征兵体检心电图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аVF正负双相或浅倒,а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排除既往阵法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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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征兵体检标准》第一章外科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第二十八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