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结构下PE税收政策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管理办法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
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发展现状PE(Private Equity)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的投资对象通常为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上市前企业。
但不得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主要投资来源是公司或有限合伙制股东投资或通过信托计划向少数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募集。
投资周期通常是1至5年,国内PE规模一般为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据统计,2010年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
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
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
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
针对PE 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
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100321PE和VC政策解读与操作方略

5.1 2019年2月《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税收 政策》的五大原则
1)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投特点 2)税收优惠环节适应中国国情 3)税收优惠力度适中 4)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5)政策实施不影响创投投资各类未上市企业
5.2 《企业所得税法》使五大原则法律化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2025.6 1486.5 1705.4 3947.0 3014.9 3974.3 3788.4 4376.7 4435.0 4888.4 3252.0 2019.8 5310.3 4070.1
1. PE和VC的政策法律边界
1.1 VC只投早期,中后期投资都是PE ? 1.2 从实证数据看美国VC投资领域的拓展 1.3 PE从VC独立名户的背景 1.4 并购投资与经典VC的运作特点比较 1.5 经典VC在广义VC或广义PE中的地位
1.1 VC只投早期,中后期投资都是PE ?
表:2019年美国经典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的创业阶段分布
1994 2019 2019 2019 2019 2019 2000 2019 2019 2019 2019 2019 2019 2019
8928.0 20459.3 29387.3 9894.6 26443.3 36337.9 11835.1 29205.2 41040.3 19686.3 41388.4 61074.7 29937.0 61601.7 91538.7 56383.7 53266.9 109650.6 105248.6 75867.7 181116.3 38819.1 50404.1 89223.2 9470.1 24118.2 33588.3 11614.2 30904.9 42519.1 19811.8 50970.5 70782.3 28288.7 96572.7 124861.4 31853.2 146833.7 178686.9 39674.0 167631.1 207305.1
PE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整理

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安永合伙人详解PE税务热点问题:红筹结构搭建及VIE结构税务考量探讨

安永合伙人详解PE税务热点问题:红筹结构搭建及VIE结构税务考量探讨“红筹结构”是投资人通过搭建海外架构,将境内运营公司注入境外上市体系内并最终以境外实体申请境外上市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过去的周末,证监会和上交所颁布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和VIE架构企业在境内上市,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大突破。
一般情况下搭建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形式:1未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即境外公司直接取得境内运营公司股权。
2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本文将就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商务和税务考量因素以及VIE结构下的税务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1红筹架构搭建的商务考量因素1)外汇及对外投资监管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7号)要求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后进行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对于已经设立出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尚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
此外,境内投资人如果要在境外架构持股,也需要完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ODI)。
2)外部融资需求由于搭建红筹架构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时,考虑到融资企业没有多余的现金或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并无额外的资金流入,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外部融资来协助完成结构搭建,较为常见的方式为过桥贷款。
2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考量因素1)股权收购方式一般情况下,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可通过海外架构收购境内运营企业的股权,该方式下股权收购对价将是重点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此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中国所得税税负,尤其是对创始人及早期的投资人,其计税成本一般会较低。
对于自然人创始人,原则上也应当遵守公允价值定价的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也指出当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可以按照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调整股权转让对价(但请注意,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VC和PE的税务解读

VC和PE的税务解读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
来源: 《财经》张宝云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下称VC/PE)产业的迅猛发展。
在中国VC/PE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该领域的法律和税收政策也在逐步完善。
中国政府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VC/PE产业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VC/PE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世界各国VC/PE普遍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VC/PE的组织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而成,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制VC/PE则依据《公司法》而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目前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主要采取离岸基金、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以及中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四种组织形式。
而上述四种组织形式所面临的中国税务问题亦有所不同。
对这些税务问题的梳理,将有助于对VC/PE产业现状的理解,亦可为VC/PE法律环境完善呼吁,促进内外资VC/PE在中国的成长。
第一种形式,离岸基金。
在离岸基金形式下,VC通常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基金(通常为有限合伙制),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原始股东在境外设立的拟上市主体,然后该拟上市主体通过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另一种方式,则是离岸基金直接设立境外中间持股公司,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若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则往往可以通过在外商独资企业与从事实质业务的内资企业之间,安排VIE协议控制与关联交易(例如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对内资企业的实质控制,即所谓的新浪模式(控制性协议模式)。
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

浅谈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pe行业渐热,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又给投资者带来税收政策的困扰。
公司制创投企业面临自然人投资者“双重纳税”的问题,合伙制创投企业虽然有效的解决了此项问题,但同时又给法人合伙人带来“双重纳税”的问题,本文将以创投行业为切入点,探讨所得税政策给合伙制创投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pe;合伙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2012年第二季度,有媒体报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已完备,草案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该报导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创投业引起不小的震动,沉积已久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
一、合伙制创投企业形成背景创投企业发展初期大都采用公司制形式,随着创投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制的弊端很快凸显出来:1.需建立“三会”,决策流程复杂且缓慢,不适应创投行业的快速决策的特点;2.对实收资本缴付限制较多,与创投行业的投资进度不匹配;3.创投企业的lp(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大都为自然人,做为公司制企业,在实现收益后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使lp的税收负担较重。
为规避这些与创投行业发展不适应的弊端,一种新的企业模式被引进,并很快被创投行业普遍接受——合伙制创投企业。
在创投企业中引进合伙制模式,是合伙企业形式的一种创新,其优点显而易见:1.gp(创投基金的管理者)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主导地位明显,可以简化决策流程,适应了创投行业迅速决策的特点;2.合伙制企业工商上采用认缴制,lp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进度出资,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闲置率;3.合伙企业税收上采用“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利润按照一定原则分回到合伙人,由合伙人做为纳税义务人。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行动计划完成时间表
2014年9月 • 数字经济 • 混合错配 • 有害税收审查 • 防止协定滥用 • 无形资产第一阶段 • 同期资料 • 多边工具第一阶段
2015年9月
—CFC规则 —利息扣除国内法修订 —有害税收实践战略 —规避PE修订协定 —转让定价 —数据分析 —筹划披露 —争端解决
2015年12月
在考虑企业遵从成本的基础上,制订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通用模板,反映企业经济活 动真实面貌和价值创造过程,提高税收透明度。 已经提出征管法修订建议
46
14. 争端解决 (2015年9月部分完成) 在现有大量双边税收协定不包括仲裁条款,部分国家对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 序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建立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切实避免双重征税 。 中国:暂不接受仲裁
拒绝承担报告义务
扣缴30%的预提税
2012年底,美国推出IGA模板以推动FATCA的实施。在美国的强力推动下,截至2014年
9月9日,与美国正式签署FATCA IGA的辖区和视同签署协议的辖区已达101个。
6
我国与FATCA • 我国于2014年6月26日与美国草签FATCA政府间协议,选择的是模式一互惠型。
22
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混合金融工具) + A 公司
借款
B 公司 -
A国
利息
B国
23
双重扣除(P25)
A国 B国
A 公司
B 公司 -
B 子公司
利息 借款
银行 +
24
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混合体支付)
利息
A 公司
+
借款 A国 B国
B 公司 -
B 子公司 25
3.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2015年9月完成) 强化受控外国公司税收规则,防止利润滞留或转移境外。
塑胶原料税率表

塑胶原料税率表1. 引言塑胶原料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其税率表是指不同类型的塑胶原料在不同情况下所适用的税率。
税率表的制定对于塑胶原料的生产、进口和销售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塑胶原料税率表的相关内容。
2. 塑胶原料税率表的分类塑胶原料税率表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原料类型、用途、生产方式等。
2.1 原料类型分类根据原料的类型,塑胶原料税率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聚乙烯(PE):聚乙烯是一种常见的塑胶原料,广泛应用于包装、建筑、电子等行业。
•聚丙烯(PP):聚丙烯是另一种常见的塑胶原料,主要用于制作织物、瓶盖、容器等。
•聚氯乙烯(PVC):聚氯乙烯是一种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化学性的塑胶原料,广泛应用于建筑、电线电缆等领域。
•聚苯乙烯(PS):聚苯乙烯是一种常见的透明塑胶原料,常用于制作餐具、包装材料等。
•聚酯(PET):聚酯是一种具有良好机械性能和热稳定性的塑胶原料,广泛应用于纺织、包装等领域。
2.2 用途分类根据塑胶原料的用途,税率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包装用塑胶原料:主要用于食品、药品、日用品等的包装材料。
•建筑用塑胶原料:主要用于建筑材料、管道、地板等。
•电子用塑胶原料:主要用于电线电缆、电子元件等。
•汽车用塑胶原料:主要用于汽车内饰、外部零部件等。
2.3 生产方式分类塑胶原料可以通过不同的生产方式进行分类,例如:•合成塑胶原料: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得到的塑胶原料,如聚乙烯、聚氯乙烯等。
•天然塑胶原料:从天然植物或动物中提取得到的塑胶原料,如天然橡胶。
3. 塑胶原料税率表的制定塑胶原料税率表的制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产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税率表的制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3.1 塑胶原料的关税税率塑胶原料作为一种商品,其进口需要缴纳关税。
税率表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塑胶原料的关税税率,以便企业进行进口计算和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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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结构下PE税收政策汇总
P-E投资基金的结构主要包括公司制A、合伙制B以及信托制C三种。
在合伙企业可以开设股东账户之前,我国的PE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
近年来设立的PE基金多以合伙制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信托制的形式存在。
采用模式C一般具有税收优势(针对非管理人的投资者而言),但是由于信托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因此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税收优势打了折扣。
同时,采用信托制投资时,被投资公司上市审核可能会存在障碍。
一、模式A的税收情况
基金层面:
收益内容税收内容
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税
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城建税及
教育附加费等,下同);
按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非上市股
权转让所
得
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上市股权转让所得按差价征收5%营业税;
按所得征收25%企业所得税
税收减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
管理人(股东)层面:
收益内
容
组织形式
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
管理费等收入
的
营业税
的
企业所得
税
的营业
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不确定,如果
按劳务(咨询)
所得,最高收
40%个人所得税
投资分成:股息、红利分成
居民企
业税后利
润分配免
所得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的个人所
得税
投资分成:其他
的
企业所得
税
免征企业
所得税,先分
后税
的个人所
得税
其他投资者(股东)层面:
收益内
容
组织形式
机构个人
股息、红利收入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免所得
税
20%的个人所得
税
其他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制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一般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模式B的税收情况
基金层面:
收益内容税收内容
利息及上市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5%营业
股权转让税
其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
管理人(GP)层面:
收益
内容
组织形式
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
管理费等收入
的
营业税
25%的
企业所得
税
的营业
税
免征企业所
得税,先分后
税
不确定,如果
按劳务(咨询)
所得,最高收
40%个人所得税
投资的免征企业所的个人所
分成企业所得
税得税,先分后
税
得税
其他投资者(LP)层面:
收益内容组织形式
机构个人
各项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
制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一般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模式C的税收情况
基金(有限合伙)层面:
收益内容税收内容
利息及上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5%营业税
市股权转
让
其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
管理人(GP)层面:
收益内容组织形式
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
管理费等收入的营业税
的企业所得税
的营业税
免征企业所
得税,先分后税
不确定,如果按劳务
(咨询)所得,最高收
40%个人所得税,该项如
果从信托层面走,可以
规避
投资分成(假设该分成由有限合伙基金出,不是从信托出)
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这个分成在信
托层面按投资顾问费
的名义收回,则依然要
收取5%的营业税,下
同)
免征企业所
得税,先分后税
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投资者(信托受益人)层面:
收益内容组织形式
机构个人
各项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为合伙制
的话,依然是先分后税)一般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可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