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及监测办法(试行)
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是指在农业生产中表现出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
为了促进青年农业创业和乡村振兴,现制定本《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评选宗旨本细则旨在发掘、培育和推荐一批富有创新意识、技术水平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激发青年农业创业热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二条评选范围本次评选对象为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重点推荐青年创业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选条件1.具有独特的创新理念和农业生产技术,并在生产中表现出一定的优势和引领作用;2.家庭农场规模适中,经济效益稳定,社会效益显著;3.家庭农场生产有一定的环保意识,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4.家庭主要成员为年轻人,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评选程序本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1.组织报名:公开通知家庭农场报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入围:评选委员会根据报名材料初审入围,公示入围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现场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入围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和创新发展情况。
4.终审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初审入围名单和现场考察情况,综合评估各家庭农场的综合实力和社会效益,直接评选出获奖名单。
5.公示发布:评选结果经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获奖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条评选荣誉评选设置“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称号,为获奖家庭农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宣传推介和优先支持等政策扶持。
第六条评选时间本次评选定于每年的九月份举行,评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评选时间。
第七条评选结果评选结果将在评选结束后一个月内公示,并在评选委员会网站上同步发布。
获奖家庭农场将受到评选委员会的表彰,并享有一定的政策扶持。
评审意见一经公布,不得异议。
2024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绿色、有机农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家庭农场的发展逐渐成为了农业发展的新亮点。
为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
本次指南是为了指导家庭农场申请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提供相关申报要求和流程。
二、申报条件1.所在地符合家庭农场发展政策要求的农村地区;2.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准;3.家庭农场具备合理的规划布局,建筑物设施完备,符合相关的环境要求;4.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
三、申请材料1.申报书:清晰详细地列出家庭农场名称、所在地、负责人及目标等信息;3.土地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家庭农场合法拥有或使用农田;4.家庭农场规划设计图:包括建筑物、设施和种植区的位置和布局;5.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提供家庭农场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6.家庭农场运营报告:详细的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农产品产量、销售渠道和农场利润等;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农场实际情况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整理;3.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并进行归档备份;4.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附上申请表格;5.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一起提交至相关农业部门;6.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家庭农场申报的现场评审;7.等待评审结果公布。
五、评审标准1.家庭农场的建设规模和管理水平;2.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3.家庭农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4.家庭农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5.家庭农场的创新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
六、申报期限具体的申报期限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定,请申请人注意查看相关通知公告。
七、其他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和信息;3.对于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可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并在下一次评审中再次申报。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为基础,注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模式,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农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二)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种植基础设施和养殖场所;(三)按照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种植或养殖经济作物;(四)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良好的记录;(六)具备示范引领乡村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经营场所租赁或使用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八条完成审核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加强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质监测结果、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等。
第十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和账册,清晰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产品流向和销售情况,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检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5〕68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廊坊市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62号)、《廊坊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廊坊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廊坊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主要成效。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吉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区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每年5月份评定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必须是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经本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经营生产基本实行标准化作业,有生产记录,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设置会计账簿,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科学规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吉安市青原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条认定标准: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符合“四有五化三效益”要求,即建设时“有规模、有标牌、有场所、有配套”,经营中实施“生产订单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同步提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廊政[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廊政〔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市城乡资源要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结合廊坊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以活化城乡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同步发展。
以“建、拆、整、流(建新房、拆旧房、整理土地、流转农地)”为重点,加快幸福乡村建设;以“转、调、拓、提(转方式、调结构、拓展功能、提高效益)”为重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廊坊特色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的原则。
强化各级政府对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制定规划、制定政策,积极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要抓紧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加以推进。
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导向作用,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2.坚持农民主体,依法实施的原则。
在幸福乡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进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包办代替,不强迫命令,规划的制定、项目的摆布、设施的建设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坚持立足高端,注重效益的原则。
充分发挥我市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成果、现代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大力推行生产标准化、质量无害化、产品品牌化,加快占领京津的高端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农场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家庭农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农田、管理农民和管理家庭农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家庭农场成员。
第二节家庭农场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家庭农场的组织管理由家庭农场的负责人负责。
负责人必须是家庭农场成员中的劳动能力较强的农户,负责人由家庭农场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农业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负责与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相关单位联系,积极争取资金、技术和市场资源;负责协调家庭农场内部的农业生产工作;负责家庭农场的账目管理和经济决策。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负责人应当尊重家庭农场成员的意愿,在做出重大经济决策前进行充分研究和征求意见,在明确劳动分工和收益分配后,确保成员之间的权益平等。
第三节家庭农场的劳动管理第六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按照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计划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劳动义务,保证农业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工作和闲暇时间,不得因农业生产工作影响家庭生活的正常节奏。
第八条家庭农场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休假、逃避劳动,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岗位,不得盗窃家庭农场的财物。
第四节家庭农场的土地管理第九条家庭农场的土地是家庭农场的重要财产,家庭农场成员应当共同保护和经营利用。
第十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按照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土地的利用方式,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成员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占用家庭农场的土地,不得非法转包、转借家庭农场的土地。
第五节家庭农场的经济管理第十二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按照个人对家庭农场的出资额,享受相应的分红权益。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按照约定或经过协商一致的办法,合理分配收入。
家庭农场 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农产品质量,保障农民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农场内部管理事务,涉及农产品生产、销售、安全、用工等方面。
第三条:家庭农场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度的内容对于家庭农场内部的每一个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第四条:家庭农场内部的其他管理制度应当与本管理制度相配合,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制裁。
第五条:家庭农场管理者应当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家庭农场内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六条: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肥,科学浇水等原则,确保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和产量达到标准。
第七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生产应当遵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不得随意更改种植和养殖作物的时间,不得滞后或提前种植和养殖。
第八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生产应当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化肥和农药,确保农产品达到绿色有机要求。
第九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生产应当定期对农作物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进行农药喷洒,确保农作物不受病虫害的侵袭。
第十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生产应当保证农产品及时采收,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第三章农产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销售应当积极开拓市场,确保农产品能够畅销市场,增加农产品的销售额。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销售应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劣质或者过期的农产品。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销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销售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从事农产品的走私行为。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内的农产品销售应当遵从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农产品的结构,确保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内的安全管理应当保证农村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内的安全管理应当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性,不得发生任何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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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和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评审认定、年度监测、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市级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场经营收入。
(二)行政注册。
以**家庭农场名义,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家庭成员为法人。
(三)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或含托管面积200亩以上。
从事果业、蔬菜、苗木、花卉、中草药等经济作物类50亩以上。
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年存栏200只以上。
蛋禽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50亩以上。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流转规范。
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承包或者依法流转获得的土地。
流转的土地必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土地流转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五)技术先进。
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设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具有基本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实现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六)绿色生态。
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产品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建立完善的粪污处理台账。
(七)运营平稳。
属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有关信息准确录入了农业农村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八)质量安全。
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将家庭农场及其产品纳入省市农产品监测追溯平台,实现电子追溯作为上报优先条件。
(九)效益良好。
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20万以上。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廊坊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家庭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4.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5.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或林权证明(复印件);
6.农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个人征信证明、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
7.其他,包括注册商标、获得各级奖牌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乡镇初审。
乡镇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审核。
县级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审核,严格审核经营规模、经营状态等有关数据,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效益、会计账目、电子追溯等内容,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出具审查报告和推荐意见,每年9月中旬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市级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审。
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进行逐一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公开公示。
专家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市级认定。
公示期满,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无异议后,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
认定。
第六条动态监测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存优去劣。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并填报《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监测表》。
监测内容为以上认定标准。
对监测合格的,继续作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被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在做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测,并填报《县示范家庭农场监测结果汇总表》,与新推荐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认定材料一并上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所涉及县一年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1.审核材料把关不严的;
2.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未完成上一年度中央或省级支持家庭农场资金支付任务的。
第七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每年组织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持续增加示范家庭农场数量。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廊坊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廊农经〔2015〕4号)即行废止。
附件1: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章)
一、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乡镇政府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意见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核,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特此推荐盖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