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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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 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 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 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 和防控。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 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 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 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 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 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 质押的实现。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 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 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二、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 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 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 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 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 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强烈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强烈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强烈建议收藏!)融资租赁或其他经济活动中,应收账款质押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担保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资金盘活快、操作简便、接受程度高,但同时,法律关系复杂、规则薄弱、盲点较多。

可以说,既寄托了很多期望,又发育不完善,有很多亟待讨论的问题。

应收账款的本质是什么?从法律性质来看,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是一种付款请求权。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权利,是债权,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次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对于其中容易认识模糊的问题,我们一一展开讨论。

一、适合应收账款的构成要件以及不适于质押登记的类型?一般来讲,权利质押的标的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财产权,基于人身关系的抚养费、赡养费、继承费,以及基于人格权、生命权、名誉权被侵害所应获得的赔偿,均应排除在外;二是适于设质的权利,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则,设质的权利应当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范围,适于出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准物权,包括采矿权、捕捞权等不能成为质权客体;三是须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主要包括:可转让,如专利权;可兑现,如票据、仓单等;可使用,如知识产权;可转变,如提单等;养老金、抚恤金、退休金请求权等基于自身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或者依法、依约不能转让的权利,均应排除在外。

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应收账款质押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基础上,还需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每一步的重点和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每一步的重点和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每一步的重点和法律依据1.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关系、业务流程、责任分工、费用支付等细则。

重点是明确双方权益以及应收账款的标的和质押范围。

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评估应收账款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包括确认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等级。

重点在于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确权,避免出现虚假账款或重复质押的情况。

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签订质押协议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明确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违约责任等。

重点在于确保担保权益的有效性和保障机构的利益。

法律依据包括《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履行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在财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重点在于确保质押权益的优先性和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包括《登记管理条例》、《质押权登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5.资金划付金融机构划付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给企业,企业按时向金融机构还款。

重点在于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及时还款。

法律依据包括《财产担保法》、《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应收账款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应收账款,包括收款、催款和欠款管理等。

重点在于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处理逾期付款和坏账等风险。

法律依据包括《商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7.担保解除在企业按时还款并履行义务后,金融机构解除质押担保。

重点在于确保质押权益的及时解除和风险的消除。

法律依据包括《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每一步重点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押权益的保障、担保合同的履行等。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合作双方应确保合作关系的诚实守信和互利共赢,以实现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实务及常见问题处理

应收账款质押实务及常见问题处理

作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安全的有效手段,担保在商业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确定多种财产可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新型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等法规的出台,则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本为会计学的概念,在法律上应视为一种债权。

物权法本身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界定。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以及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可出质的应收账款实际应为金钱性债权,而非金钱性债权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出质。

此外,该等债权应不以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因为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均可设立权利质押,而且因其票据或有价证券的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质权生效原则和登记规则。

一般而言,能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为确定的债权。

此处的确定不是指数额、履行期间等的确定,而是指债权人可切实享有的债权,即债权人已履行主要的义务,如货物已经出售,或债权人可持续履行其义务,如持续供电等,并据此对债务人享有相应的付款请求权。

若货物尚未出售、不能供电,则债权人尚不能切实享有债权,该等应收账款尚未确定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关于这一点,登记办法未进行区分。

《美国商法典》的规定则更为明确,其将应收账款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

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二、应收账款的范围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三、质押程序
1、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质押期限:
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3、收费: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应收帐款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应收帐款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应收账款权利设定为抵押物,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

应收账款抵押权作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抵押权,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抵押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设立程序、登记与公示、效力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应收账款抵押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应收账款权利设定为抵押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应收账款权利设定为抵押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应收账款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应收账款权利合法、有效;(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应收账款权利;(3)应收账款权利不具有撤销权、追认权等对抗抵押权的权利;(4)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之间达成书面抵押合同。

3. 应收账款抵押权的登记与公示(1)登记机关:应收账款抵押权的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办理。

(2)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抵押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应收账款权利、抵押担保的范围、期限、抵押登记日期等。

(3)公示方式:应收账款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进行公示。

三、应收账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1. 应收账款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2)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3)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等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4)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5)其他依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应收账款。

2. 应收账款抵押权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债务人。

四、应收账款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2. 抵押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3. 抵押权人将抵押登记证明交付给债务人、第三人;4. 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进行公示。

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法律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法律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法律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是⼀种担保⽅式,有助于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及⾦融机构开展业务。

所以,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法律问题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7年起施⾏的《物权法》为在应收账款上设⽴质权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具体实施提供保障。

下⽂结合案例探讨相关的⼏个法律问题。

【从典型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A公司与B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C银⾏与A签订《权利质押合同》,A将其与B的应收账款出质给C。

C与A共同签发《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并送达给B,B在《回执》中同意并承诺按时⾜额付款⾄C指定账户。

C与A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民银⾏征信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C与D公司签订《最⾼额保证合同》,D对因C向A授信发⽣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C与A签订《⼈民币流动资⾦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A经C催告未履⾏还款义务,C宣布A所⽋本息提前到期及要求⽴即偿还,并向B寄送《催收函》,拟⾏使应收账款质权,但B未按承诺付⾄指定账户。

C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本息;C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把应收账款付⾄指定账户;其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的交易合同安排】《贷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最⾼额保证合同》《应收账款回款付款通知书》《回执》【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问题⼀:什么是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质押?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种付款请求权,具体为:权利⼈因提供⼀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获得的要求义务⼈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钱债权及其产⽣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的付款请求权。

参中国⼈民银⾏征信中⼼⽹站,应收账款质押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要点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寻求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应收账款质押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所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本文将重点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要点。

一、质押标准在选择应收账款质押时,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质押标准。

首先,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具备完整的债权证明文件。

其次,应收账款的债务方必须是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并经过风险评估。

最后,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应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保证质押期限的合理性。

二、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需要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点:1. 质押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中应清楚列明质押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明确双方的身份。

2. 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合同中应包括质押的具体应收账款的金额、到期日、债务人等基本信息,以确保质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合同中应规定当质押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何种方式处置质押物,并如何分配处置所得。

4. 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5.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合同中应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及解除条件,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三、质押登记为保证质押的效力和优先权,质押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将质押事项进行登记。

质押登记包括以下要点:1. 登记的方式和时限:质押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质押事项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登记机构:质押人需要确定登记的具体机构,并了解登记机构的要求和流程。

3. 登记费用:质押人需要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控制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债务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其次,企业应合理控制质押的比例,避免质押比例过高导致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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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
应收账款的法律定位
我国第一部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应收账款并不在其列举的范围内,但该条设置了兜底条款——“依法范围内,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因此,《担保法》作为当时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最高效力的法律,在立法上虽然并没有明确肯定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但为应收账款在实务中用于质押担保保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群,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该规定会对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做出了司法认定,认可了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法律效力,但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效力仍未做出明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次对应收账款出质的法律效力做出认定。

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应收账款”。

与《物权法》同日施行的《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对应首账款的概念、范围、登记和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据。

应收账款概念及特征
《物权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突破了应收账款常用于会计学上的概念的局限。

中国人民银行《登记办法》第四条同样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做出了界定。

学理上一般认为应收账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

未被证券化的非金钱给付之债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确定,不符合质押担保的本质,不宜设定质押。

(二)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从未来的金钱债券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角度讲,在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令一种请求权的实现。

质权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或预期收入的多少,受权利人的债务人的影响较大,担保功能有限,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信用担保的痕迹。

如何甄别用作质押的优质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务人指出质人,第三人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出质人,担保机构为质权人。

某一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押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质押合同前,必须要对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进行甄别。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条件:
1.主题合法性。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可以出质”,因此以
应收账款出质,出质人对该应收账款须有处分权。

如出质人以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出质,且未取得第三
人的同意,则会因主体对该应收账款无处分权而使
该出质行为归于无效或效力待定。

2.标的可转让性。

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应当可以转让,
限制转让的应付账款不具有担保的实际意义。

根据
我国《合同法》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
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应当审查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合同交易的
条款内容有无限制性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该权益转让的特别规定。

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相关证明资料。

因此应收账款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应尽量移交质权人占有。

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应在质押合同中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权利凭证交付是质押的基本形式,可以有效防止出质人处分权或债务人不当履行债务,因《物权法》未作要求,质权人只有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质权。

3.范围特定性。

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
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因此不具有票据上的无因性特点,其权利的相关要素和内容需要依赖基础合同或其他材料来确定。

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要素内容根据《合同法》相应有名合同的必备条款确定。

《合同法》分则没有涵盖的合同种类,参照该法总则或分则中类似的合同种类确定。

如果应收账款的要素内容不确、不具体或不固定,在诉讼纠纷时质权人将会难以证明质押的应收帐款的具体指向,从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
持。

因此,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要素内容应具体明确,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担保机构应谨慎识别隐含风险的应收账款,如抵销扣减帐款、政府类应收账款、境外帐款、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等,对于这些隐含风险的应收账款,要从出质人的担保授信额度中分离出来,而不是将这些应收账款排除在担保物范围之外。

4.程序合规性,质押合同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主债务人、
出质人和质权人,但不应包括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务,应通知债务人。

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质押是否需通知债务人,《物权法》无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设定质押虽然只是在法律上增加了该应收账款合同债权转让的可能性,但也同时设定了发生强制性转让的条件,条件成熟时,会对债务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从合同附随义务的角度看,应当通知债务人。

对于特定债务人,可以直接通知;
对于非特定债务人,可以公告通知。

如果没有相应的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账款质押理由作为抗辩。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知情权,避免前述抗辩为以后的质权实现代来阻碍,作为质
权人的担保机构要提前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对质权人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函至少应当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单方面清偿等内容,这样既能保证债权受让程序合法,又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保留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形式。

依《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换言之,该合同为要式合同,不能口头约定。

书面合同的具体形式则依据《合同法》有关书面合同规定,可以是各种有形地表述双方约定内容的载体。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自登记时生效。

按照《物权法》的精神,质押债权(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但应收账款质押物权自登记时生效,生效的质押物权是保障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

如何把握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规制方式
1. 登记期限的规定不能超越“物权法定”。

《登记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质权登记期限,该期限由质权人自行确定,最长为五年,可以展期且展期次数不限。

该规定对质押登记的质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不符,给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实务操作造成混乱。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该规定,该《登记办法》中所规定5年的登记期间,对应收账款质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以《物权法》未规定的方式设定物权或者消灭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为: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政府征收等法律行为以及不动产合法拆除等事实行为。

因此,《登记办法》所规定的登记期间对应收账款质押之质权的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应收账款质权不会因为届期而消灭。

2. 合同效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判定。

《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四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该规定对担保机构极为不利,在目前信息不对称的银担合作环境下,担保机构很可能因此而错过了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导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失
效。

而《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合同法》有明显的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因此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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