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学自考题-2_真题-无答案

民法学自考题-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______A.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B.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C.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 D.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2. 下列属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的是______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C.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D.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3. 下列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的是______A.虐待被继承人B.故意杀害被继承人C.伪造遗嘱 D.篡改遗嘱4.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采用______的方式。
A.口头 B.书面C.明示 D.默示5. 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非婚生子女无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B.养子女无继承亲父母遗产的权利C.继子女无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D.继子女无继承亲父母遗产的权利6. 甲有二子乙与丙,甲与乙同住,多年来由乙赡养,丙多年在外经商,一直未归。
甲死后留有5间房与存款1万元,未立遗嘱。
乙将全部遗产归为自己所有,后丙知道此情况,二人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仅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B.丙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C.丙可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D.丙任何时候都可行使其继承权回复请求权7.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符合继承份额确定原则的是______A.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丧失继承权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C.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D.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8. 吴某立有一份录音遗嘱,在其重病、生命垂危之时又立有口头遗嘱,后吴某被抢救过来,病愈出院。
两个月后,吴某在回家的路上出车祸而死。
吴某留有4万元遗产,这份遗产应如何处理______A.按录音遗嘱处理 B.按口头遗嘱处理C.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商处理9.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几种继承方式之间发生冲突时,按效力从低到高的排列顺序为______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B.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C.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10. 受遗赠的自然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______A.不能发生效力 B.可以发生效力C.当然发生效力 D.待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11. 受遗赠人应当在______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第6条律师可以释明的容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等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容无效。
[MS1][MS1]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几则继承经典小案例---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

⼏则继承经典⼩案例---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其⼦⼥不能够代位处理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代位继承不适⽤遗嘱继承法硕继承法案例解析继承法是法硕考试中⼀个⽐较重要的考点,该部分内容⽐较琐碎,容易出案例题,因此本期法硕专题就和⼤家讨论⼏个这⽅⾯的案例,希望我的讲解有助于⼤家理清思路。
案例⼀:甲⼄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母,甲有⼀兄弟⾟,妻⼦⼄有母亲戊。
甲⼄丙丁⼀起出游,途中发⽣事故,四⼈均在事故中遇难,⽆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丙丁是不同辈分⽽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情况,由于⽆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是甲和⾟。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平均继承,故甲和⾟各得10万元。
⼄作为甲的妻⼦只有在作为丧偶⼉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各⾃的财产由各⾃的继承⼈继承。
甲的继承⼈是⾟,因此甲的10万元由⾟继承。
⾟总共继承了20万元。
⼄的继承⼈是其母亲戊,⼄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关系⽐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次继承,⽽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成为了甲⼄夫妻⼆⼈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可以在草稿上画⼀下⼏个当事⼈的关系。
⽐如:丙丁…………甲⾟(丙丁的继承⼈是甲⾟)甲……………⾟(甲的继承⼈是⾟)⼄……………戊(⼄的继承⼈是戊)画出⼈物关系图,可以⽅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We have to withstand the blows time and time again, and we must be resurrected with full blood time and timeaga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分别是什么《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就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录音遗嘱。
其中,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要求在订立的同时,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人在场进行见证。
一、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
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
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
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
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我们应该知道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无效的话,一般是推翻不了的,那么,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
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
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地位。
继承法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遗嘱是按被继承⼈愿意处理遗产时订⽴的,⽽遗嘱的类型是⽐较多的,遗嘱包括⾃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不同遗嘱效⼒是不⼀样的,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不是优先于其他遗嘱?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民法典规定,⽴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民法典没有确⽴公证遗嘱的效⼒优先于其他遗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千⼀百四⼗⼆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顺位】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
⽴遗嘱后,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效需要满⾜哪些条件遗嘱并不⼀定具有法律效⼒。
⽴遗嘱⼈若想使其所⽴之遗嘱产⽣法律效⼒,需要满⾜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有遗嘱能⼒。
⽴遗嘱⼈在⽴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为能⼒,⽴遗嘱⼈在⽴遗嘱当时是⽆⾏为能⼒⼈和限制⾏为能⼒⼈的所⽴的遗嘱⽆效。
2、遗嘱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
受欺诈、胁迫所⽴的遗嘱⽆效,⽽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效。
4、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时必须⽣存,若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效。
以上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订⽴了数份遗嘱的,如果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订⽴的遗嘱为准,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并不是优先于其他遗嘱。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呢

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呢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每一个设立遗嘱的方式效力都不一样,遗嘱可以进行公证,一经公证将有最高效力,遗嘱内容也可以进行改变,为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增加不一样的选择。
接下来,由我整理关于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呢的相关内容。
一、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呢1、遗嘱分五种,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2、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1、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
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权。
这份遗嘱,可能全部无效,可能部分效,等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
三、遗嘱效力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以上,就是由我整理的关于遗嘱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呢的相关内容。
有效的遗嘱成为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遗产的有效方式,遗嘱与法定的继承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为促进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做出重要贡献,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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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是否有效
问:
我母亲去世前5年曾请两位老友为自己代笔写一份遗嘱,并作为见证人。
遗嘱上除有母亲的签字外,两位老友作为代书人兼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而这两位代书人、见证人都已先于母亲去世。
最近,母亲因病去世后,我哥哥提出,见证人先死亡,遗嘱的真假无从可知,遗嘱无效。
请问:遗嘱是否有效呢?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你母亲的两位老友作为代书人、见证人,只要与继承人、受?z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其代书遗嘱是有效的。
至于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