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给立遗嘱的人做寻问笔录,然后让委托人提供具体的资料,在然后让立遗嘱的出具正规的医学证明,证明自己在立遗嘱的情况下是清醒的,最后双方确定时间,然后立遗嘱,立好之后,当事人进行签字即可。
一、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2)委托人的户口薄;(3)委托人的结婚证;(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二、律师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一)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律师如何办理遗嘱见证

律师如何办理遗嘱见证律师是⼀种职业,是需要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的。
有的⾃然⼈在订⽴遗嘱的时候,可能会委托律师担任见证⼈进⾏见证。
见证⼈是需要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的。
那么,律师如何办理遗嘱见证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
律师如何办理遗嘱见证⼀、委托合同的签订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遗嘱⼈)亲⾃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受理⽴遗嘱⼈的委托后,应指派两~三名律师进⾏见证。
⼆、材料交接甲⽅应向⼄⽅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登记证照),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件。
甲⽅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证件、⽂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切责任。
三、律师审查⼯作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1)⽴遗嘱⼈的⾝份、主体资格、以及民事权利能⼒;(2)⽴遗嘱⼈的民事⾏为能⼒和精神状况,是否能够正常交流,是否能够理解律师谈话以及遗嘱⽂件的内容,是否能够清楚表达意见;(3)⽴遗嘱⼈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4)⽴遗嘱⼈意思表⽰的真实性,是否具有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的情形,是否有重⼤误解的情形;(5)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具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禁⽌性规定的情形;(6)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制作谈话笔录见证律师应当亲⾃与⽴遗嘱⼈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
对于情况特殊的⽴遗嘱⼈,还应做好录⾳、录像、照相等⼯作。
见证律师通过与⽴遗嘱⼈谈话,可以对⽴遗嘱⼈的精神状况进⾏评估,⽴遗嘱⼈是否能够正常交流,能够正确理解谈话、遗嘱⽂件的内容,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意见。
五、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应包括:(1)参加见证的⽴遗嘱⼈的⾃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2)见证事项;(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5)见证结论;(6)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遗 嘱 见 证 流 程

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附件1);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附件3);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附件4);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附件5);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我今年XXX岁,患X病,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一、
二、
三、
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二份,分别有立遗嘱人和法冠律所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盖章、按手印)
代书人:XXX(盖章、按手印)
见证人:xx(签名盖章)
xx(签名盖章)
年月日。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
1、首先,受益人(或者受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征求法律建议,尤其是有关遗嘱中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法律咨询。
2、受益人应请几位无关系的专业律师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并以书面形式,当遗嘱发起人签字确认时,律师也应签字确认,以当作正式文件证明。
3、受益人应当将遗嘱正式记录下来,并以书面形式存档,此外,遗嘱中的任何财产转让和受益人约定应当以法律形式记录,以彰显其法律效力。
4、最后,受益人应当把遗嘱原件及律师见证的书面证明送交当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并取得公证书,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

律师遗嘱见证流程1.遗嘱制作准备阶段2.律师会议遗嘱人与律师进行会议,讨论和确认遗嘱的具体内容。
律师在会议中将向遗嘱人解释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询问遗嘱人希望在遗嘱中表达的意愿。
律师会录制会议的内容以确保准确的记录和理解。
3.遗嘱起草在遗嘱的起草阶段,律师将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准备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文件。
律师将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无误,并尽可能避免遗嘱可能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4.遗嘱审核律师按照遗嘱起草阶段准备的文件,对遗嘱进行审核确认。
律师会评估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遗嘱的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遗嘱签署在遗嘱签署阶段,律师将安排遗嘱人与至少两名见证人一起,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适当的地点签署遗嘱。
通常,律师会提供一个适当的场所和环境,以保证遗嘱的签署过程和记录的合法性。
6.见证人要求7.签署过程在遗嘱签署过程中,律师会提醒和引导遗嘱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签署。
律师会在遗嘱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以证明自己作为见证人的身份。
见证人也需在遗嘱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和日期,以证明他们参与了遗嘱的签署过程。
8.文件保管在遗嘱签署完成后,律师会保管遗嘱原始文件。
遗嘱人通常会获得一份正式的遗嘱副本,并应妥善保管。
律师会提醒遗嘱人保持遗嘱的机密性,并确保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向相关人员(如亲属或执行人)披露遗嘱内容。
9.遗嘱备案律师通常会建议将遗嘱备案或注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备案意味着将遗嘱提交给有关当局存档,并保留一份正式副本,以备将来使用和参考。
总结:。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8、主办律师监督摄录人安装好摄像机。
机位设置:“机位-遗嘱人-见证律师”约呈等边三角形,即摄像机可以在约45度左右的视角摄录遗嘱人及见证律师。
用于签字的桌面及打印机均应处于摄录范围之内,打印机输出的打印纸全程不要移出画面。
为保险起见,主办律师可以用手机配合三角架同步摄录一个备份文件,此期间该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免来电影响摄录连续性。
将制作好的光盘用光盘纸袋装好,并用透明胶固定在附页(粘贴处)。
摄像机内存卡则建议存留在律所的档案中。
21、送达
制作完成后,建议以两种方式送达:
1)见证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参与见证的律师接待,委托人签收前先过目,特别是核心内容代书遗嘱部分,确认是当时在现场签字的内容无误后让其签收,并摄录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过程并制成光盘以备存档。
3、第一次确认其真实意思,电话询问。
主办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初步沟通,可以用电话询问。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是住院病人或者刚刚出院,应当有医院开具的“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证明或者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中载明。
其他遗嘱人则应告知其前往有资质的医院做体检并出具其“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的医学证明,并由医院盖章。
如果指读过程中发现仍有需要修订的内容,要立即在摄像镜头前撕毁该内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间摄像机不能停,以保持录制的连续性,直到遗嘱人认为文字意思准确无误后再进入签字环节。
17、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制作副本”。
按约定的制作份数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现场逐份签字完成。
18、主办律师宣布:“请大家面向镜头”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见证完成、停止录像。”关机。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见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为了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律师见证业务操作的指引,详细介绍了见证前、见证中和见证后的各项具体步骤。
一、见证前的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案件或事务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对事务的性质和法律要求有清晰的理解。
2.确认受托人的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合法性,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权利和资格。
3.安排见证地点和时间,确保双方都能够参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预先准备好见证所需的文件、证据和记录表格,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见证中的操作流程:1.开始见证前,律师需要核实受托人的身份并向其解释见证程序和法定责任。
2.律师应仔细审查受托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在开展见证程序之前,律师需要向各方当事人确认他们的身份,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过程的重要事实和证据详细记录下来。
5.如有需要,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定规定和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在见证过程中,律师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有偏袒或附和一方的行为。
三、见证后的整理和记录:1.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对见证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包括见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2.律师应准备见证报告,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以及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3.见证报告中应包含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的清单,以及律师收集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4.律师应在见证报告中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意见,并对案件的结果给出建议。
通过遵循以上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可以合理高效地进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增加律师的专业声誉和信誉,也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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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第九条遗嘱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
(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接收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收需见证的遗嘱及相关的文件时,如必须接收原件,且遗嘱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遗嘱人要求在见证后归还相关文件的,应制作文件交接及归还记录并由双方签收。
第四章见证程序
第十三条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婚姻一样,其生效和无效的规则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同时,有关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在《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规定。
律师在遗嘱见证中提供服务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继承法》、《民通意见》、《继承法的意见》和《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律师遗嘱见证时应当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和笔录原则,当面询问本人并制作下列笔录:
(一)制作委托人谈话笔录,调查委托人是否为遗嘱人本人,及是否具有委托权限等内容;
(二) 制作遗嘱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遗嘱人的身份和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三) 制作代书人、见证人谈话笔录,内容为了解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具有见证资格(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了解见证的过程;
(四) 遗嘱见证活动中其他人的谈话笔录;
(五) 制作律师遗嘱见证活动自身笔录,内容为遗嘱见证的全过程,从时间、地点到程序方面制作律师见证的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
(一)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 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 遗嘱人对其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对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或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六)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七)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八) 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律师在谈话笔录上签名。
如果遗嘱人有特殊情况,应有针对性的采取办法,如存在遗嘱人年老体弱,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或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等的情形,律师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建立了一套笔录体系后,律师根据笔录的内容从不同的方向收集下列证据:
(一) 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提供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并审查;
上面所述的证明是指产权证、合同、发票、法院判决、调解书、仲裁文书、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财产权属的材料。
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以后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做概括性处分的,可不提供产权证明;
(二) 审查遗嘱人的身体状况、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的书面证明,审查遗嘱人出具的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书;
(三) 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证明,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签署的无利害关系的声明书;
(四)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律师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律师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五) 提取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笔迹并存档;
(六)审查间接的、辅助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见证遗嘱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应勤勉尽责,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五章遗嘱和律师见证书
第十八条遗嘱和律师见证书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法律作用,是律师遗嘱见证程序中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书。
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必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嘱,是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充分必要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若遗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出具律师见证书并终止工作,收取已工作部分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的需要进行制作,《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特别强调包括遗嘱和律师见证书),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见证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误解或理解错误。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遗嘱见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遗嘱生效前,遗嘱见证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律师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附件一:遗嘱的格式文本
附件二:律师见证书的格式文本
附件三: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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